欢迎来到www.lawzsw.com - 一家专业的法律知识网站!
主页 > 法律知识 > 安全生产法 > 第八十六条/释义

第八十六条/释义

安全生产法 2021-06-18 20:57:0767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2499个文字,大小约为11KB,预计阅读时间7分钟
【导读】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释义] 本条是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对应本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规定,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规定。

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在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时,也应当要求承租人满足法律制度规定的条件。同时,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就安全生产问题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共同作业或者多个承包、承租单位同时作业的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还应担负起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与管理的职责。

一、行政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针对两种违法行为:

(一)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

首先,本条款惩处的是生产经营单位未根据安全生产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要求承包承租单位或者个人在资质条件和生产条件上满足有关法律。制度和标准的要求。资质条件的要求是硬性标准,不能满足的主体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物质条件方面,要求根据需要投入一定规模的资金,配置必要的设施,保证有能力防范事故发生,事故发生时能够有效阻止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也要求承包承租单位和个人对其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管理、教育和培训,从人的因素上防范和控制风险。

其次,对于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承包、承租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进行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三种形式的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适用于本条款规定的所有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是一种严厉程度较轻的行政处罚,适用范围较广,不论违法行为是否造成了危害后果、有无违法所得,都可适用,并可以与其他行政法上的处分和行政处罚并处。责令限期改正的惩罚意味较淡而救济意味较浓,其主要目的不在于惩罚违法行为人,而在于及时制止违法行为、防止危害后果的产生和进一步扩大。改正的期限由实施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适用于本条款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是一种有较浓惩罚意味的行政处罚方式,是“财产罚”的一种,可以与其他行政法上的处分和行政处罚并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的机关必须将没收所得的金额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予以截留和私分,财政部门也不得向实施处罚的单位返还。“违法所紧’,在本条款中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过程中取得的收入,而不是指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承租单位或者个人非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罚款,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方式,是“财产罚”的一种,可以与其他行政法上的处分和行政处罚并处。在此,罚款适用于本条款规定的所有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三种情况,由重到轻规定了两种处罚幅度:对于有本条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获取的违法所得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一处罚最为严厉,针对的是情节最恶劣的违法行为。对于有本条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获取违法所得,同时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或者尚未获取违法所得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处罚针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严厉程度较前者为轻。

(二)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

首先,根据本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仅有义务同具备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承租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发包、出租协议,还应当明确与承包、承租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关系到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和社会财产的安危,责任十分重大。因而,必须在事前明确各方职责,作好严密部署,建立预警机制,争取将潜在的风险化解于无形。另外,还应当事先确立发生事故后的救济机制,保证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危害后果的扩散。在存在生产经营项目或者场地、设备的承包、承租时,数个作业单位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的相互配合和联合行动尤为重要。因此,法律要求作为发包方或者出租方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发包或者出租之初即以书面协议的形式,明确界定各方的责任,以避免具体工作发生推倭和扯皮的现象,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进行。书面协议可以采取独立的安全生产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附属条款的形式,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共同协商签订。

其次,在有多个单位共同作业时,作为发包方或者出租方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担负起通盘安排安全生产事宜、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任。此处的共同作业,不仅指同一生产区域内的共同工作,也指在相邻或者相近领域内协同或者独立工作的情况。前者如在同一厂区内为同一生产目的而配合工作,后者如在相邻或者不相邻的作业区域内进行石油资源的开采。在这两种情况下,因为发包方或者出租方比承包、承租的单位和个人更全面的掌握实际情况,法律规定其负有义务全面统筹安排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并统一协调和管理具体事项。这项义务,不因其没有参与实际生产经营活动而得到免除。

最后,对于疏于履行上述法定义务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期限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全面承担起安全生产管理的任务,对各单位的职责与相互协助的义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统一部署。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的,主管机关应当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是“行为能力罚”的一种,停产停业期间,生产经营单位应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认真纠正本单位的违法行为。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后,整顿视为完成,由决定处罚的行政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恢复其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

二、民事法律责任。

首先,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根据本条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发包、承租过程中未明确本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担负起应有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只承担行政责任,不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上述违法行为必须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并给他人造成损害。违法行为尚未导致发生危害后果或者虽然导致发生危害后果,但并未给他人造成损害,主体只承担行政责任。只有当违法行为引起安全事故发生,并导致他人利益受损时方存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可能。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条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引起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施加危害的行为主体是不具备资质条件或安全生产条件的承租、承包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可承担法律责任。另外,“给他人造成损害”,包括给他人的人身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利)或者财产权利造成损害。

最后,满足上述两项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具备资质条件或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承租单位或者个人是直接施害方,应当依照民事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间接导致了事故发生,应当与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规定,共同承担责任有分别承担责任和连带承担责任两种方式,本条款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连带责任方式,即受害人可以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之间的任何一方先行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被要求承担责任的主体都必须予以赔偿。偿付受害人后,承担责任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网站声明:本文“第八十六条/释义”资源信息来自互联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 履职情况是什么意思,履职情况怎么写 履职情况是什么意思,履职情况怎么写

      履职情况一般就是报告人自己述说自己年度内履行职责的情况。在工作中,对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进行自我对照标准评价,都是需要自己做的总结,接下来就由法律知识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履职情况是什么意思,履职情况怎么写的相关内容。  一、履职情况是什么意思  就是要求报告人,自己述说自己年度内履行职责的情况。因此,必须使用第一...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 第六十五条/释义 第六十五条/释义

    第六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释义]本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报告义务。一、村民委员会。1.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根据我国宪法和1989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 第六十四条/释义 第六十四条/释义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释义]本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报告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 第六十七条/释义 第六十七条/释义

    第六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释义]本条是关于新闻媒体监督对安全生产进行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的规定。新闻媒体监督是一种最广泛、最有效的监督方式。新闻媒体监督是一种舆论监督,是指通过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 第六十六条/释义 第六十六条/释义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释义]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部门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应予以奖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 第六十九条/释义 第六十九条/释义

    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释义]本条是关于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 第六十八条/释义 第六十八条/释义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释义]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所负有的职责。根据国务院令第34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印发《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条文解释》的...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 第七十条/释义 第七十条/释义

    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释...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 第七十二条/释义 第七十二条/释义

    第七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释义]本条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急救援责任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事故救援的基本义务。一、有...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 第七十一条/释义 第七十一条/释义

    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释义]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义务的规定。一、依法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是...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普法知识网汇聚各种法律知识为广大群众普及法律基础知识,提供法学常识、汇总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例如合同法律知识、涉外法律知识、刑法知识、房地产法律知识、劳动法律知识等法律知识性文章供网友参考学习。

Copyright @ 2020-2022 备案号:粤ICP备20201266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