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www.lawzsw.com - 一家专业的法律知识网站!
主页 > 法律知识 > 安全生产法 > 第七十六条/释义

第七十六条/释义

安全生产法 2021-06-18 21:03:20115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708个文字,大小约为4KB,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导读】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释义]本条是关于定期统计、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定期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

一、定期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对生产安全事故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对于全面把握和了解某一地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安全生产决策、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提供依据,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和分析。这是一项重要的法定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

做好事故的统计工作,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统计的数字要全面、准确,没有遗漏。为此,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事故统计的规章制度,并严格照章办事。同时,要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生产单位密切配合,并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个别生产经营单位瞒报或者谎报事故。在统计方法上,可以按照行业、地域以及伤害程度、死亡人数等,分门别类地予以统计。

在全面、准确地对事故进行统计的基础上,需要认真地对事故进行分析,即对事故的种类、原因、特点、时间、地点、造成的伤亡、损失等等进行研究、分析、归纳,为有关安全生产决策提供依据。

关于“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中“定期”的含义,本条没有作具体规定,可以在实际工作中,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状况灵活掌握。例如,可以分别以月、季度和年度为单位进行。

二、定期将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要求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定期将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几个方面的意义:一是,这是公众知情权的体现和要求。安全生产事关每个职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本地区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职工群众应当有权知悉和了解。

二是,有利于提高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定期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情况,对群众是一种生动的、现实的安全生产教育,必将有利于提高本地区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三是,有利于发挥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将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情况定期公布,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的安全生产状况,可以更有效地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四是,可以促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发生事故的单位),进一步增强责任心,认真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定期向社会公布”,应理解为既不要长时间不公布,也要避免公布过于频繁,要注意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适当予以掌握。公布的方式,也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网站声明:本文“第七十六条/释义”资源信息来自互联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 履职情况是什么意思,履职情况怎么写 履职情况是什么意思,履职情况怎么写

      履职情况一般就是报告人自己述说自己年度内履行职责的情况。在工作中,对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进行自我对照标准评价,都是需要自己做的总结,接下来就由法律知识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履职情况是什么意思,履职情况怎么写的相关内容。  一、履职情况是什么意思  就是要求报告人,自己述说自己年度内履行职责的情况。因此,必须使用第一...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 第六十五条/释义 第六十五条/释义

    第六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释义]本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报告义务。一、村民委员会。1.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根据我国宪法和1989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 第六十四条/释义 第六十四条/释义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释义]本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报告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 第六十七条/释义 第六十七条/释义

    第六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释义]本条是关于新闻媒体监督对安全生产进行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的规定。新闻媒体监督是一种最广泛、最有效的监督方式。新闻媒体监督是一种舆论监督,是指通过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 第六十六条/释义 第六十六条/释义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释义]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部门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应予以奖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 第六十九条/释义 第六十九条/释义

    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释义]本条是关于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 第六十八条/释义 第六十八条/释义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释义]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所负有的职责。根据国务院令第34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印发《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条文解释》的...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 第七十条/释义 第七十条/释义

    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释...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 第七十二条/释义 第七十二条/释义

    第七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释义]本条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急救援责任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事故救援的基本义务。一、有...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 第七十一条/释义 第七十一条/释义

    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释义]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义务的规定。一、依法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是...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普法知识网汇聚各种法律知识为广大群众普及法律基础知识,提供法学常识、汇总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例如合同法律知识、涉外法律知识、刑法知识、房地产法律知识、劳动法律知识等法律知识性文章供网友参考学习。

Copyright @ 2020-2022 备案号:粤ICP备20201266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