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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妇女儿童权益 2021-05-18 21:22:2671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6202个文字,大小约为28KB,预计阅读时间16分钟
【导读】发文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6-9-25执行日期:2006-9-2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印发你们

  发文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6-9-25

  执行日期:2006-9-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宁波市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

  前 言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儿童事业的发展水平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2001年,市委市政府制定颁布了《宁波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05年)》。五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规划,做了大量积极有效的工作,全市儿童事业有了新的发展,儿童成长环境进一步优化。

  根据“十五”规划监测评估报告,我市儿童健康水平有新的提高,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达到95%,孕产妇死亡率已下降到4.36/10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下降到6.24‰和8.05‰。儿童教育事业迅速发展,全市已基本普及从学前教育到高中阶段的15年基础教育,小学净入学率达到100%,普通高中入学率达到90%以上,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98%以上。儿童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得到较好实施,有关部门加大了打击侵犯儿童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和维护儿童权益的社会化网络基本形成。儿童生存环境日趋优化,城乡生态环境和卫生状况明显改善,全市共有(青)少年宫(活动中心、家、站)13个,少年军(警)校76个,各级各类家长学校1952个,“关心儿童、支持儿童,为儿童做好事办实事”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形成。

  但是,我市儿童事业发展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进一步和谐,区域、城乡之间儿童发展还不平衡,儿童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流动儿童的卫生保健、基础教育、法律保护等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些都是我市儿童工作面临的重点任务。

  2006—2010年是宁波市深入实施“六大联动”,全面建设“平安宁波”的关键时期,也是宁波儿童事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时期。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儿童事业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和《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特制定《宁波市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指导思想和总目标

  “十一五”时期,我市儿童发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儿童发展全局,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儿童优先原则;以儿童全面发展为根本,以提高儿童身心素质为重点,强化政府职能,优化儿童发展环境,努力培养和造就现代化建设人才,进一步促进我市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在实际工作中要注重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着力于人才培育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高度重视儿童素质的全面提高。优化儿童的教育、卫生资源,提高儿童的基础教育和身心健康水平。加强儿童的思想道德建设,注重儿童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二是坚持儿童优先,优化儿童生存发展的环境。倡导“尊重儿童、关心儿童、支持儿童”的理念,完善对儿童的公共服务,突出对儿童的重点保护,在社会事业发展中优先考虑儿童利益,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让儿童有更加良好的成长环境。三是坚持统筹协调,推进儿童事业的健康发展。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儿童发展工作,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儿童事业的协调发展,认真解决儿童成长中最直接、最需要、最现实的问题,加强对处于弱势和困境中儿童的保护,让所有的儿童在同一蓝天下健康成长。四是坚持改革创新,建立健全儿童服务资源的共享机制。从实际出发,发挥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积极性,优化整合资源,服务全市儿童。

  2006—2010年,我市儿童发展的总目标是: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不断优化儿童成长环境,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努力做到儿童发展与宁波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力争到2010年,我市儿童发展主要指标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

  主要目标及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增强新婚人员的自觉婚检意识,提高婚检率;

  ──产前筛查覆盖县(市)、区达100%;

  ──新生儿疾病筛查覆盖县(市)、区达100%,新生儿疾病筛查率达90%以上;

  ──新生儿听力筛查覆盖县(市)区达100%,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60%以上;

  ──消除新生儿破伤风。

  2.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

  ──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以上;

  ──孕产妇死亡率降低到12/10万以下;

  ──孕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在2005年基础上有所下降;

  ──婴儿死亡率控制在8‰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9‰以下;

  ──出生人口性别比在有效遏制升高势头的基础上逐渐回落。

  3.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3%以下,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控制在2%以下;

  ──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4个月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92%;

  ──减少儿童维生素A缺乏症;

  ──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以上;

  4.加强儿童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

  ──以县为单位,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94%,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达到90%以上,儿童五苗接种率达98%以上;

  ──加强对儿童的心理健康服务,提高儿童心理健康水平;

  ──改善农村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提高流动人口中儿童保健覆盖率;

  ──幼儿园儿童龋齿发病率控制在30%以下;

  ──托幼机构符合卫生保健标准的合格率达90%以上;

  ──降低儿童的近视及弱视发病率;

  ──中小学生《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施行面达90%以上,保证中小学生在校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防止未成年人吸毒;

  ──提高聋儿、肢体残疾儿童及智残儿童康复训练率。

  (二)策略和措施

  1.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完善和落实关于妇幼卫生保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建立完善母婴保健监督执法体系,加强执行和监督力度。卫生等部门依法实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制度。执法机关与职能部门联手,坚决制止和打击非法行医、非法堕胎、非法接生、非法鉴定性别、弃婴、溺婴等损害妇幼健康的违法行为。

  2.建立以医疗保健机构、幼儿园、学校、社区为一体的健康教育体系,积极倡导尊重儿童、“儿童参与”意识。通过新婚学校、孕妇学校、家长学校及新闻媒体开展孕妇健康教育和儿童健康,不断提高健康教育质量和指导水平。

  3.贯彻落实浙江省关于流动儿童管理的相关措施和条例,加强对城乡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保健管理。对外来流动人口中孕产妇、婴幼儿,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的医疗保健服务。多渠道设立贫困家庭的疾病救助基金,帮助特困家庭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

  4.坚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农村卫生三级预防保健网的建设和规范服务。逐年增加对基层及妇幼卫生、疾病控制等基本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高卫生资源利用率。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提高医疗保健质量。

  5.开展婚前保健公众教育和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引导公民增强婚检的自觉意识,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完善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工作制度,积极稳妥开展产前诊断、筛查工作。

  6.加强全市妇幼保健服务、信息等网络建设。建立融医疗、保健、科研、培训和健康教育为一体的市级妇幼保健中心,实施对全市妇幼保健工作的监测、指导;扩建宁波市妇儿医院,为全市妇女儿童提供疾病诊疗和预防保健服务;建立市级产前诊断中心、遗传病诊断中心、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和儿童康复中心。

  7.积极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优生监测和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对残疾儿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继续开展“爱婴行动”,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8.继续推广和运用计划免疫、口服补液疗法、儿童疾病综合治理、母乳喂养、婴幼儿科学喂养、食盐加碘、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等适宜技术。卫生、科研等部门要重点研究并提出有效预防新生儿疾病、儿童营养不良、儿童意外死亡和产后死亡等措施。

  9.为中小学生、托幼园所幼儿检查身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少年儿童的近视、龋齿发病率。利用医疗保健机构、各类家长学校、社区、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三期”(儿童期、青春期、孕产期)保健、妇幼常见病防治、意外伤害的预防、合理膳食、艾滋病的危害及预防等卫生保健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妇幼自我保健能力。在青少年中进行性知识教育及吸烟、吸毒危害性的教育。

  10.关注儿童食品,改善膳食营养,有效控制营养不良和肥胖儿童的增多。加强对学生饮用奶、营养餐等食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关注儿童食品的卫生安全,坚决打击危害儿童身体健康的不法行为。

  二、儿童与教育

  (一)主要目标

  1.全面普及学前教育到高中阶段的15年的基础教育。

  ──推进托幼一体化,为全市0-6岁儿童提供良好的早期教育,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8%以上;

  ──乡镇中心幼儿园创建率达到100%,创省级示范性幼儿园总数达到60所,上等级幼儿园占总数的80%;

  ──小学、初中适龄儿童入学率和巩固率分别达到100%和99.9%以上,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中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以上;初中毕业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比例达到98%以上;

  ──盲、聋哑、弱智三类残疾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99.5%以上,在幼儿教育阶段和高中教育阶段的受教育率与正常儿童基本保持一致。

  2.提高教育质量和现代化水平。

  ──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均达到98%以上;

  ──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大专以上学历分别达到65%和85%以上;初中教师本科以上学历达到85%以上;高中教师研究生学历比例达到7%左右;

  ──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校校通”工程,提高中小学生科技教育的普及率,使我市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装备总体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3.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办学率达80%以上;

  ──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晓率,0—5周岁儿童的家长和看护人员普遍接受科学的早期教育知识指导;

  ──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

  ──县以上各级在媒体设立家庭教育专栏节目。

  (二)策略与措施

  1.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完善并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落实“科教兴市”和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各级政府要把教育作为先导性、全局性、基础性的知识产业,纳入战略发展重点和现代化建设的整体布局之中,保证教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2.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广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道德实践活动,把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作为人才战略的基础工程,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3.继续增加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确保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加大学前教育经费的投入,增加学前教育经费比例。拓宽教育经费筹措渠道,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继续实施“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强对贫困地区学前教育、薄弱学校和特殊学校的扶持力度,保障贫困地区儿童、孤残儿童、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区域内基础教育均衡。

  4.把施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工作列入中、小学生综合考评中,加强督导。

  5.重视性别平等教育,切实保障女童受教育权利。保障孤残儿童和流动人口中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使孤残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培养他们自主自强的精神和生存发展能力。采取多种形式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完善流动人口中儿童就学制度。

  6.重视和发展学前教育。建立并完善0-6岁儿童教育管理体制,大力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城区以示范性托幼园(所)为骨干,建立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指导、服务网络。农村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核心,建立辐射农村托幼园(所)的管理、辅导网络。

  7.重视和推进家庭教育,把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互动式的教育体系。切实加强家长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办好各类家长学校,积极推进流动人口家长学校、社区家长学校的建设。加强家庭教育理论研究,注重研究成果的转化,积极探索家庭教育工作的新趋势、新规律。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不断提高家庭教育工作质量。

  8.重视发展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活动,提高中小学生科学、艺术素养,重视中小学生校外活动基地建设。

  9.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加快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努力构建使优秀教师脱颖而出的竞争激励机制,通过多种途径提高教师的全面素质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儿童参与家庭、学校、社区有关活动和文化生活的权益。

  2.保障儿童的人身权利。

  ──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

  ──杜绝违法使用童工,严禁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中小学生接受普法教育率达100%,流动儿童接受普法教育率达90%;

  ──全市社区儿童维权机构和违法犯罪预警站覆盖率达80%以上;

  ──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控制在总犯罪人数的10%以下,失足青少年帮教好转率达85%以上;

  ──城镇中小学军警校共建率达98%以上,农村中小学军警校共建率达70%以上,法制副校长的覆盖率达80%以上。

  4.完善对儿童的法律救助机制。

  ──建立健全儿童法律援助机构,完善少年法庭;

  ──提高流浪儿童的接受教育率和回归安置率。

  (二)策略措施

  1.认真履行《儿童权利公约》,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保护儿童的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完善和落实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尊重儿童的权利和人格,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2.充分发挥110救助网络作用,在接处警中,针对侵犯妇女儿童权益违法犯罪案件,制定专门指挥预案,提高处置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对接报的侵犯妇女儿童权益违法犯罪案件,迅速受理、及时派警、妥善处置,并通报相关单位,同时作为单项报警事由独立登记,定期进行统计分析。

  3.加强普法教育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增强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将法制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必修课程,提高儿童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与能力。

  4.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禁止使用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从事务工活动。适时开展有关执法检查,对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5.加强儿童司法保护。不断完善少年法庭及相关配套的审理机构。建立面向儿童的法律援助机构及工作网络,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建立社区、学校、家庭三位一体的保护儿童、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监督机制。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继续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青少年维权工作。

  6.关注单亲家庭儿童及贫困家庭儿童的健康成长,教育家长或儿童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和虐待。

  7.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确保流动人口中儿童享受合理的待遇。建立多种形式的流浪儿救助机构,加大教育和护送力度,努力减少流浪儿反复流浪。

  8.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把净化环境、保障儿童安全健康作为创建平安社区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强对学校周边交通、治安秩序的管理,加强对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网吧、书摊等文化娱乐场所的督查力度,严格查禁危害儿童的视听产品。积极开展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为主题的公益广告活动,对儿童不宜观看的影视片和广告严格审定制度,规定播出时段。

  四、儿童与环境

  (一)主要目标

  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县级大于80%,农村安全饮用水普及率超过95%;

  ──重点污染源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5%,废气排放达标率达到95%;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大于70%,县级大于50%;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95%,县级大于70%,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达80%以上;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以上;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85%以上,环境空气综合污染指数小于2.5,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大于80%。

  2.优化儿童成长的社会环境。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将环保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纳入教育计划率达到100%;

  ──青少年环境教育普及率达85%;

  ──逐步建立、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配套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全市少先队员参加雏鹰奖章活动率城市达80%,农村达50%;

  ──出版儿童书籍品种不少于5%以上;

  ──逐年提高青少年科普知识教育率,向儿童优惠开放各类科普、文化、体育等活动场所和教育基地;

  ──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的安全合格率,保障儿童游乐设施安全无害。

  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和医疗康复状况,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二)策略措施

  1.完善和落实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时要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

  2.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加大对大气、水、垃圾和噪音的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工业污染。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争取乡镇水厂基本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扩大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粪便无害化处理水平。在儿童中开展资源节约及环境保护教育,引导儿童从小养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习惯。

  3.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建立和完善儿童校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将儿童校外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建设规划,创建一批德育、劳动、军训、社会实践基地和科技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场所对儿童的教育作用,对各类校外儿童场所实现资源共享、综合利用,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加强对儿童娱乐设施安全管理和质量检查,防止儿童意外伤害。

  4.进一步发挥社区少工委的作用,落实《浙江省雏鹰奖章实施细则》,引导少先队员参加丰富的社会实践活动。切实加强社区儿童工作,建立社区儿童工作机构,充分发挥社区对儿童的服务、教育和管理功能。

  5.鼓励创作优秀儿童读物和儿童文艺、影视、网络等作品,提高儿童戏剧、动漫、图书等文化产品的质量,发挥少儿频道在繁荣儿童文化产品中的重要作用,开展各种儿童文体活动,丰富活跃儿童文体生活。

  6.强化对儿童食品、用品和玩具、家具等检测标准的管理、销售监督力度。实行儿童食品、玩具、用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健全安全监测机制,保证商品的质量。定期检测和维护儿童娱乐设施及健身器材,防止儿童意外伤害。加强对儿童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完善交通安全标志,加强对学生接送车的监督与管理。

  7.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管理,增强社区和家庭对残疾儿童的康复功能。

  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

  二、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或实施意见,将儿童发展目标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目标,纳入“三个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部门职责范围,纳入公共事业发展,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并作为本地区和职能部门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内容之一,确保《规划》各项目标的如期完成。

  三、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儿童发展方面的工作职责,每年要向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监测评估工作。要强化督促、检查职能,探索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完善目标考核工作报告、督办反馈、检查评审等制度,加强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

  四、各级政府要为《规划》的实施提供组织、人力、经费保障。要将《规划》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情况逐步增加重点、难点目标的专项经费。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儿童做好事、办实事,共同促进《规划》的实施。

  五、坚持分类指导,建立激励机制。及时掌握规划实施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实施《规划》成绩突出的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监测评估

  一、各级政府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儿童发展的状况和变化,准确评价实施效果。总结经验,分析问题,预测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和调整工作计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动员提供资料。

  二、建立《规划》监测评估机构。

  (一)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建立儿童规划监测评估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审批儿童规划的监测评估方案;定期编制监测统计报告,发布监测统计成果;根据监测评估结果,考核实施规划的绩效,提出相应对策。《规划》各项可量化的目标要设立分性别的统计指标,纳入国家统计制度的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调查。

  (二)监测评估机构分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1)统计监测组由市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领域和重点指标;建立全市儿童数据库,定期报送监测信息;撰写统计监测分析报告;指导全市各地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2)专家评估组由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监测评估方案;审查评议年度统计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定期进行阶段性评估,并提交监测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开展评估检查工作。

  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对实施《规划》情况每年自查自评一次,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开展动态监测,并进行规划实施中期和终期评审,编制评审报告,推进儿童规划目标全面实现。

  三、各县(市)、区政府都要建立实施《规划》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为监测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认真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监测评估工作。

  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地儿童发展水平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和综合评价方法,健全儿童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工作机制,对各地儿童发展水平及其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情况进行排序比较,有效推进儿童发展规划的全面实施。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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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2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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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管婴儿受法律保护吗 试管婴儿受法律保护吗

      现状科学发达,医疗技术不断在进步,一些因为身体原因不能正常生育的夫妻会选择做试管婴儿,试管婴儿是指通过科学手段,让女方的卵子和男方的精子相结合,然后再移植到女方的子宫中,我们都知道,父母对于孩子有抚养义务,儿童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那么试管婴儿受法律保护吗?法律知识网小编将通过本文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

    发布于:202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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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生证明有法律效力吗 出生证明有法律效力吗

      出生证明,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开出的一项证明。这份证明详细记录了宝宝的出生情况、与父母的血亲关系,对宝宝而言至关重要。同时也是申报宝宝户籍及国籍的重要证明材料,那么出生证明有法律效力吗?阅读完以下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出生证明有法律效力吗  出生证明有法律效力,它是证明孩...

    发布于:202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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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是学龄前儿童生活和学习的场所,儿童自我保护的意识不强,所以需要外界对其学习场所的卫生安全多加关注。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知识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托...

    发布于:202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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