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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离婚债务如何处理?2021年夫妻离婚债务新规

婚姻法 2021-07-21 23:33:07193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1293个文字,大小约为6KB,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导读】如果所涉及的债务是夫妻两个人的共同债务,那么在相关的离婚诉讼中,需要对共同债务加以审理的,并且最终要确定怎么分担。但是如果是其他的一些债务,那么承担的责任也是不一

如果所涉及的债务是夫妻两个人的共同债务,那么在相关的离婚诉讼中,需要对共同债务加以审理的,并且最终要确定怎么分担。但是如果是其他的一些债务,那么承担的责任也是不一样的。通常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的时候先由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清偿,不足的部分再由离婚夫妻来承担,此时就需要确定各自的对共同债务的承担比例。

  2021年离婚债务如何处理?

  1、婚前个人债务的处理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债务人配偶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是什么呢?我们认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后,债务人的配偶只在其实皆接受财产或受益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这更符合公平负担的原则。对于债权人来说,如何来证明债务人婚前所欠的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也是比较困难的。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转化的类型主要有: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子,该房子共夫妻婚后共同居住或生活的。总之,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关系,应当结合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

  2、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

  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任何一方应负连带责任。但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的财产为各自所有的约定。

  3、离婚后或配偶死亡后,原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夫妻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后,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生存的一方或离婚后的其中一方人负连带责任,而不论财产是否已经分割完毕。其中一方承担债务后,可以在另一方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另一方追偿。在实际生活中,生存一方所行使的追偿权又要受到夫妻财产制度和遗产继承制度的限制和制约。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应当在约定财产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

  (2)夫妻双方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应当首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如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可用死亡一方的其他遗产清偿,如一方的婚前财产等个人财产。

  (3)无论是实行约定财产制还是法定财产制,生存一方求偿权的行使以死亡一方的全部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除继承人自愿偿还外,生存一方的求偿权将不能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共同债务,鉴定也是一个麻烦的事情,对于确认是共同债务的,一般是要共同偿还的。

  离婚夫妻债务的诉讼时效

  离婚时夫妻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夫妻要分清楚哪些属于个人债务,哪些属于共同债务,这样才好对债务进行清偿。

  《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0年夫妻离婚债务新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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