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www.lawzsw.com - 一家专业的法律知识网站!
主页 > 法律知识 > 安全生产法 > 新安全生产法2014官方解答

新安全生产法2014官方解答

安全生产法 2021-06-17 22:00:13104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1529个文字,大小约为7KB,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导读】核心内容:青海省安监局对新安全生产法作出解读。对新旧法对比中值得关注的亮点、新法中以人为本的体现、拒绝、阻碍安全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等内容作了全面的说明和解读。新修

  核心内容:青海省安监局对新安全生产法作出解读。对新旧法对比中值得关注的亮点、新法中以人为本的体现、拒绝、阻碍安全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等内容作了全面的说明和解读。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已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它是基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在总结多年来安全生产经验教训基础之上完成的12年大修,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进入法制化建设的轨道。近日,本报记者就社会普遍关心的涉及新《安全生产法》的问题采访了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毛占彪。

  记者:新《安全生产法》与“旧法”相比,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亮点?

  毛占彪: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安法),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有十大亮点: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二是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三是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四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五是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六是建立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七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八是全面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九是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十是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记者:您刚说到的第一条“以人为本”,请问在新《安全生产法》中是如何体现的?

  毛占彪:新安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更全面、更准确地确立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工作机制,充分体现了十六大以来党中央“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安全发展战略作为国家战略的地位,明确了安全发展战略的要点,调动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社会、文化等多方面力量,形成推进安全发展的统一意志和共同行动。

  记者:新安法对拒绝、阻碍安全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毛占彪:在安全生产法修订以前,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新安法第10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记者:您刚刚说新安法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能给我们介绍一下这部法律对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义吗?

  毛占彪:近年来,由于各个地方总体规划和安全生产的需要,大量企业搬离市区,汇聚到乡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所管辖的地方,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无法对其做到全面、有效的监管,给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带来压力和新的更多的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点和基础,最熟悉当地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必须赋予他们安全生产监管的相应职责,才能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这次新安法就明确了他们负有的三项职责:一是行政领导职责;二是监督检查职责;三是协助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该把握好这一大好形势,奋先作为,全面履行好职责。

  记者:新安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责任人的罚款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毛占彪:新安法除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罚款处罚外,还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罚。新安法的89条、94条、95条、96条、99条、100条、101条、102条和105条等,根据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作出了2-5万元、1-2万元、1万元以下不同幅度罚款的具体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大都是人为造成的,加大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罚款力度,有利于从根本上制止违法行为,从责任人的角度去消除事故隐患;有利于增强所有人员的主人翁意识、责任感和危机感。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罚款落实到具体人员,还能使有关责任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吸取教训,迫使其自觉遵章守纪。

  记者:作为安全监管人员,在新《安全生产法》的贯彻执行中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毛占彪:我认为我们要当好安全生产法的“执行官”,也要当好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员”。一是及时公布重特大事故的查处结果,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举报安全生产各类问题;教育和引导每个公民特别是企业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非法违法现象和行为作斗争,形成全社会遵法守法、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浓厚舆论氛围。二是要敢于仗剑执法,监督督促企业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意识,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到实处,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要严格执法,不徇私情。从近年来全国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可以看出,基本上每次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中都有安全监管人员因失职或渎职而受到处罚,令人惋惜,令人痛心。我们要引以为戒,在安全监管工作中树立“不作为是违法”、“不严格执法也是违法”的思想观念,严格依法办事,正确使用法律赋予的权力。

  (原标题: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就新《安全生产法》答记者问)

  网站声明:本文“新安全生产法2014官方解答”资源信息来自互联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 履职情况是什么意思,履职情况怎么写 履职情况是什么意思,履职情况怎么写

      履职情况一般就是报告人自己述说自己年度内履行职责的情况。在工作中,对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进行自我对照标准评价,都是需要自己做的总结,接下来就由法律知识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履职情况是什么意思,履职情况怎么写的相关内容。  一、履职情况是什么意思  就是要求报告人,自己述说自己年度内履行职责的情况。因此,必须使用第一...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 第六十五条/释义 第六十五条/释义

    第六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释义]本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报告义务。一、村民委员会。1.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根据我国宪法和1989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 第六十四条/释义 第六十四条/释义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释义]本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报告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 第六十七条/释义 第六十七条/释义

    第六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释义]本条是关于新闻媒体监督对安全生产进行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的规定。新闻媒体监督是一种最广泛、最有效的监督方式。新闻媒体监督是一种舆论监督,是指通过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 第六十六条/释义 第六十六条/释义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释义]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部门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应予以奖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 第六十九条/释义 第六十九条/释义

    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释义]本条是关于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 第六十八条/释义 第六十八条/释义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释义]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所负有的职责。根据国务院令第34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印发《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条文解释》的...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 第七十条/释义 第七十条/释义

    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释...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 第七十二条/释义 第七十二条/释义

    第七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释义]本条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急救援责任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事故救援的基本义务。一、有...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 第七十一条/释义 第七十一条/释义

    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释义]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义务的规定。一、依法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是...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普法知识网汇聚各种法律知识为广大群众普及法律基础知识,提供法学常识、汇总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例如合同法律知识、涉外法律知识、刑法知识、房地产法律知识、劳动法律知识等法律知识性文章供网友参考学习。

Copyright @ 2020-2022 备案号:粤ICP备20201266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