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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释义

安全生产法 2021-03-20 12:16:39109互联网admin本文有2814个文字,大小约为13KB,预计阅读时间8分钟
【导读】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释义]本法规定了生产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释义] 本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包括:

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和发展的大局。

为了依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我国在总结实践经验、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全生产法》。该法是我国规范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会加大对安全生产执法的力度,从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因此生产经营单位首先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原则、安全生产管理体制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一一遵守。除了作为普通法的《安全生产法》外,生产经营单位还必须遵守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例如:矿山生产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生产要遵守《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二、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其目的在于保证生产安全和单位职工的人身安全。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抓好以下几项工作:第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第二,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三,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伤亡人员统计报告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等;第四,建立和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民主监督制度,充分发挥职工群众、职工代表和工会监督作用。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就是对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所规定的在他们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责任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组织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核心,是组织行政岗位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不安全因素是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要控制工伤和职业中毒等事故的发生,凡是和生产有关的各个环节和部门都要事先把好安全关,每个操作者都要既完成生产任务,又要避免本人出工伤、职业中毒,防止伤害他人。所以安全工作涉及各个部门和每个人,也只有各个部门和每个人都做好本部门或个人的安全工作,企业的安全工作才能真正做好。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用制度的形式明确各类人员对安全应负的责任条文,这就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的约束机制。有了这个制度才能使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贯穿到整个管理工作中,达到层层有人负责,事事有人管。

具体而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包括:①建立、任全各级领导安全责任制。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首先要在改变领导思想上那种重经济效益而不重视安全生产的观念。作为领导,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应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的责任。②建立、健全各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重要的责任。他们应在其责任范围内履行好职责。③建立、健全各职能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中的生产、技术、设计、供销、运输财务等各有关职能机构和人员,都应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④建立、健全各工种、岗位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还要求每一个职工自觉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并能阻止他人违章操作。通过建立这四个层次的责任制度可以做到’横向到边’卿各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负责)、’纵向到底’(即从领导人全面负责到车间、班组到每个职工的遵章守纪),从而使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国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十分重视,早在1963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其中第11条就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对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机构、生产小组和全体职工都提出要求。1978年10月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为了迅速扭转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增多的状况,要求把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起来,做到职责明确,赏罚严明。1980年4月7日国务院批转《关于在工业交通企业加强法制教育,严格依法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中也指出,对那些玩忽职守不负责任,不遵守安全制度的,要严肃处理。有关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应规定,如《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人员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四、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条件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个系统、生产作业环境、生产设备和设施,以及与生产相适应的管理组织与技术措施,应能满足生产经营的安全需要,不能导致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是指完善各个系统、生产作业环境、生产设备和设施,以及与生产相适应的管理组织与技术措施。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尽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不断加以完善。例如:《安全生产法》第29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不得使用。”“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对于这些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遵守。

五、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经济效益、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只有确保安全生产,才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确保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本条规定,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才能做到确保安全生产。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已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这些方面做出了规定。党的领导人在多次讲话中也指出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江泽民同志在1986年上海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讲话时指出“对于安全生产这个问题,我在各种场合一再强调,不少企业的领导确实比以前重视得多了。但是为什么事故严重的局面仍得不到控制呢?看来就是这个责任制没有真正落实。”吴邦国同志对安全生产做出指示“目前,责任事故仍居高不下,占事故总数的90%以上。这种状况必须坚决改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管理,常抓不懈,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要求,真正把各项规章制度层层落到实处。”为了进一步落实这些方面的工作,安全生产法做出了本条的规定。

关于生产条件,可以通过以下案件加以分析。1995年9月17日,范某等17名工人集体向劳动仲裁机关就某渔具制造厂劳动条件差、厂里不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提出申诉。申诉书称申诉人等17人已在某渔具制造厂小灯泡车间工作一年,该车间长年高温作业,工人曾要求厂里采取降温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并向工人提供防暑饮料而得不到解决,请求该厂对工人实施劳动保护,保证工人身体健康。仲裁机关受案后经调查,被拆入某渔具制造厂是一家私营企业,申诉人范荣等17名工人从事劳动的小灯泡车间共90平方8米,采用全封闭作业,工人操作台40张,室内温度为摄氏39度。该厂从未向工人提供过防暑饮料。该厂在答辩书中称,采用全封闭式作业是灯泡焊接需要,原计划给车间安装空调,但因资金不足而未能落实。仲裁机关认为,该厂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让工人长期在高温下从事劳动而不采取劳动保护措施,工人工作的车间劳动条件严重影响人体健康,应当立即纠正。经调解,该厂同意在一周内为车间安装两台空调机,并每天为工人提供冷饮一次。申诉人同意并撤诉。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所涉及的问题正是劳动场所的劳动条件及由此而要求的劳动保护问题。本案经仲裁机关调解得到了圆满解决.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本案的情况看,该渔具制造厂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事实是很清楚的。《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从这条规定里可以看到,本案的关键是该渔具制造厂让职工从事劳动的场所的劳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由于劳动内容不同,劳动场所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的内容与要求也就不同。本案的劳动场所是小灯泡制造车间,工人申诉的理由是长年在高温条件下从事劳动,且没有任何降温措施。《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21条规定,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摄氏35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低于5摄氏度的时候,应该设置取暖设备。该规程规定,在高温条件下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盐水等清凉饮料。这里的降温措施是指劳动场所的空间通风及让室内温度下降的措施,而供给盐水等清凉饮料则是对工人自身身体的一种保护。本案中,该渔具制造厂小灯泡车间的温度已高达39摄氏度,明显高于规定的35摄氏度,在如此高温条件下作业的工人,既不采取工作场所空间的降温措施,又不向工人提供降温饮料,显然是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该渔具厂以生产需要和资金不足作为理由来辩解,强调的是客观条件。实际上这家企业从主观上就没有改善劳动条件的愿望,所以其理由不能成立,也不可信。该案的被诉方是一家私营企业,据了解,私营企业中,劳动条件差、劳动强度大、劳动保护设施不齐备、防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比较普遍,非法办厂、办矿等也屡禁不止。这些私营企业的老板对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意识不强,自觉性不高,他们只谋求企业效益,一心捞钱,而不顾职工的身体健康,对职工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妥善处理。有的根本置之不理,舍不得花钱改善劳动条件,往往导致工伤事故发生。这是十分错误的。希望通过本案的处理,一方面提醒私营企业要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真正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提醒劳动监察机构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私营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及时进行监察处理,促进企业守法执法,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防止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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