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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情感纠纷伙同他人伤害被害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法律资讯 2021-12-13 19:50:00176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763个文字,大小约为4KB,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导读】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网友咨询:

  王登村的妻子吴某与张某原系情人关系。11月22日18时40分许,王登村得知张某又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洲商联中心1号楼纠缠吴某,遂携带自制砍刀并纠王殿伟、潘历历赶到现场。王登村先用砍刀打砸了张某停放在马路边上的车牌号码为赣A×××××的五菱汽车,尔后,准备携刀进入工地找张某,因工地管理人员阻止,王登村将刀放置在工地外灌木丛绿化带中。三人进入工地找到张某后,与张某发生扭打。王登村用手从后面箍住张某脖子,并用手抠其眼睛,用拳打其头部;王殿伟用钢管欲打张某,使用煤灰砖砸中张某面部;潘历历用脚踢张某,用自己脱落的鞋子砸张某脸部,并持安全帽打中张某肩膀。因在场人员劝阻,张某趁机逃脱,王登村与王殿伟、潘历历相继追出。王登村取来之前放在工地外面灌木丛绿化带的砍刀,追上张某后对其头部用力砍杀,致张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尔后,王登村向巡逻到犯罪现场附近的民警投案。次日,潘历历、王殿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王登村,潘历历、王殿伟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湖北泽创律师事务所高勇律师解答:

  王登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王殿伟、潘历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王登村、王殿伟、潘历历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王登村持刀捅杀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王殿伟、潘历历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较次,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案发后,三人家属积极赔偿损失5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对三人从轻处罚。

  高勇律师补充:

  《刑罚》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高勇律师,业务能力突出,擅长处理各种民事纠纷,在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房产纠纷等方面拥有较多成功案例,赢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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