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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村委会选举中对农村非正式团体的协调和控制

治安处罚法 2021-06-05 11:18:08113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2468个文字,大小约为11KB,预计阅读时间7分钟
【导读】在农村也存在着一种不经官方规定,自然形成的无形组织。农村的这种无形组织以家族、裙带关系为主线划分,客观的存在着,它不需要经过法律认定,也不是非法组织,对于依法成立

  在农村也存在着一种不经官方规定,自然形成的无形组织。农村的这种无形组织以家族、裙带关系为主线划分,客观的存在着,它不需要经过法律认定,也不是非法组织,对于依法成立的正式组织而言,它是非正式的。为了便于区别,本文称其为非正式团体。这种非正式团体受农村基层组织。—党支部、村委会的制约,也对农村正式组织(村党支部、村委会,依法登记成立的各种经济组织和民间组织等)有反作用,这种反作用,对于村委会的组织目标而言,是双向的,有消极的一面,也有积极的一面。在村委会的换届选举过程中,非正式团体的活动非常活跃,对选举工作的影响也很大。    一、农村非正式团体的特点是农村特点的核心

  农村非正式团体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农村特点的核心。传统的家族世袭、习惯的联姻方式,农村居民居住位置的固定性、户与户之间的关联性,把农村联系成了一个家族裙带关系网,以此为基础形成了遍及广大农村的非正式团体群,农村的非正式团体的特点表现为:

  (一)界限的清晰性。家族关系的大概轮廓就是农村非正式团体的基本界限,农村中家族因素形成的非正式团体占主导地位,其它由情感、邻居、特殊相处关系(例如战友、同学等)等形成的非正式团体只处于从属的地位。农村这种以家族裙带关系网为基础的非正式团体,不像城市和工矿企业中的非正式团体那幺隐蔽、那样零散,从而表现出了自己鲜明的特点。

  (二)联系的广泛性。非正式团体间有着广泛的联系,即以家族为基础,以裙带关系和情感、爱好、利益期望为纽带广泛联系。

  (三)成员的普遍性。多数农村居民都是农村非正式团体的成员,无亲无故的独立户所占的比例很小。即使这些所谓的独立户,也没有游离在非正式团体群以外,仍然以不同的方式依附于一个非正式团体,而成为这个群中的一个成员。

  (四)道德、伦理的作用。非正式团体的组织行为不仅受法律、法规的约束,更受道德、伦理、传统观念的左右。在非正式团体中,道德、伦理有时比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更加重要,更为直接。因此,导致了所谓合理不合法的现象在非正式团体内的发生。

  (五)价值趋向的取同性。农村非正式团体的成员有着趋同的价值趋向和共同的组织目标,以此产生较强的组织凝聚力,多以满足成员间的相互利用、相互帮忙、相互保护的需要为追求,以在本村或附近村村民中占有优势地位为荣耀。

  (六)组织结构特点。非正式团体内部的组织首领,多是年岁较大,组织能力较强的“老大长”;出谋划策的“谋士”不以年岁大小而确定,而是取决于个人的综合素质;冲锋陷阵的“先行官”。多是所谓讲“义气”的“直肠子”。

  二、农村非正式团体对村委会选举工作的影响

  农村非正式团体的特点,决定了它对村委会选举工作产生影响的客观现实。以村委会选举的工作目标为标准,可以把非正式团体对村委会选举的影响分为消极的和积极的两个方面。

  所谓消极的一面:

  一是农村非正式团体的活动影响选举结果。在农村,家族大小决定非正式团体的规模和所处的地位。如果假定其它因素一定,单就非正式团体的规模和所处的地位进行观察,规模较大,处于显要地位的非正式团体对选举结果的影响大,而那些规模小、处于非显要地位的非正式团体对选举结果的影响也小。在某种意义上,村委会的选举结果实际上是非正式团体意志的体现,而个人的意志有时会受到非正式团体的压力。正是这些原因,引发了一些地区的家族势力左右村委会选举的问题。

  二是农村非正式团体的价值趋向常偏离立法原则。由于不同的道德、伦理形成的不同观念,决定了不同的价值标准,农村非正式团体的组织目标是满足其非正式团体的需要、维护狭隘的小团体利益,其价值趋向常常偏离法律、法规。农村非正式团体在村委会选举中,为了维护这个团体的利益,就会把选票投给符合非正式团体组织目标的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立法渊源是宪法,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其价值观体现宪法精神。而在选举村委会成员时,非正式团体对于是否符合法律上的这些标准是要考虑的,但他们更关心的是是否有利于本团体的利益。假设非正式团体在选举中的活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但因为这个小团体的价值趋向偏离法律精神,也会选出一些不符合法律精神的人。因此,在一些地方的村委会选举中,就难免出现素质低下、劣迹累累、道德败坏的村民当选的现象。

  三是存在于农村非正式团体中的高效信息网,易于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而从事非法活动。有的通过这些传播谣言,攻击竞选对手,有的以此贿选、许愿,违反选举规则。

  四是由于当选的村委会成员都是农村非正式团体的成员,一些非正式团体的影响,势必带人农村村委会组织之中。当选的村委会干部,如果在村委会和非正式团体间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把当村委会干部作为非正式团体捞取好处的资本,不仅影响农村工作的公正性,也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原则。

  所谓积极的一面:

  一是农村非正式团体的家族裙带关系网,为我们的选举工作提供了一条现成的、高效的“信息高速公路”。如果我们能够利用这条“信息高速公路”及时获得对选举工作有用的信息,把工作做在前面,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无疑会为选举工作铺平道路,减少工作中不必要的麻烦。还可以通过这条“信息高速公路”把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及时传输给公众。

  二是在农村非正式团中,道德、伦理对成员的约束作用,为我们组织村委会选举提供了依据,我们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根据其道德、伦理标准,有针对性的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填补法律空间,把村委会的选举逐步推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是可以根据非正式团体的组织结构特点,利用其关键人物,化解选举中的矛盾纠纷。

  四是非正式团体为村委会培养了人才,那些在非正式团体中组织能力强、公众威信高、人格魅力大的成员,很可能成为村委会选举中胜出的人物,成为村民共同致富的带头人。

  三、对农村非正式团体的协调、沟通、控制和利用

  我们要能够对农村非正式团体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在村委会的选举工作中,限制其消极作用,发挥其积极作用。要经常研究具体村各个不同非正式团体的轮廓、结构和活动规律,根据不同非正式团体,不同的组织结构特点,不同的活动规律,运用不同的工作方法,加强与他们的沟通和联系,尽量与他们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从而获得更多的、更真实的决策信息。还要注意利用非正式团体中现成的信息传播途径,广泛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把他们的组织活动目标引导到宪法和法律精神上来。通过目标导向作用,引导他们服从于基层组织工作的大目标,变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通过协调各非正式团体,把村民凝聚在村委会的组织目标中。

  在村委会选举的立法和制度建设工作中,要充分考虑非正式团体的因素,用法律和制度约束、控制非正式团体的组织行为。在解决选举中出现的问题时,要充分考虑非正式团体的因素,找准解决问题的突破口,运用政治思想的、情感的、法律的不同措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对于组织严密,凝聚力强的非正式团体,要重视利用非正式团体的关键人物,通过这些关键人物,教育其团体成员遵纪守法,尊重制度,尊重约定俗成的“游戏规则”,以对本村负责的精神选出德才兼备的当家人。

  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非正式团体,要广泛听取其成员们不同的意见,并通过他们不断获得各非正式团体的活动信息,以利于制定防范违法活动的预案,防范非正式团体的违法活动,保证村委会选举的公平、公正、合法。

  对于非正式团体素质低下的个别成员,其如果公然违法行事,严重破坏选举秩序,也要大胆地、理直气壮地依法予以处理,要严格按着法律程序对违法事件依法立案,及时调查取证,根据其违法事实,尽快做出处理决定,以减少对选举工作的不利影响。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不执行决定,又不依法提请复议或诉讼的,就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工作中,虽然面对的是一个或几个非正式团体,但由于这些团体是非正式的,所以在处理具体问题时一般要“对人、对事,不对团体”,从策略上要“尊重首领,智取谋士,依法处理直肠子”,切不可盲目蛮干、简单粗暴、违法施政、激化矛盾,以防止不当群体事件的发生。

  四、正确认识农村非正式团体

  纵观农村非正式团体对村委会选举工作的影响,可以认识到,农村非正式团体的存在是客观的、长期的。它对村委会选举的影响,有消极的一面,也有积极的一面。我们虽然没有办法也没有必要消除非正式团体的影响,但其活动是有规律的,这些规律是可以认识的,在认识的基础上,通过主观的协调、沟通等努力,消极的影响可以控制,积极的作用可以利用。明确了这一点,就为我们在村委会的选举工作中,如何对其协调、沟通明确了工作方向。

  任何组织都处于一定的环境之中,环境对组织起着选择作用。只有那种适应环境选择的组织行为方式,才是合理和有效的。村民委员会处于农村非正式团体群的环境之中,作为环境的农村非正式团体群,直接反作用于村民委员会。基层干部只有正确处理整体和局部、国家和集体、集体和小团体的关系,找准自己的位置。才有利于密切与广大群众的联系,才能在村委会的工作中处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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