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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策性破产工作关键环节的建议

破产法 2021-09-06 20:58:36106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1051个文字,大小约为5KB,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导读】一、建立整体协调的运行机制。由于政策性破产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国家和省政府各职能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和企业原主管部门,企业及其所在的地方政府和各个部门,历史原因复

  一、建立整体协调的运行机制。由于政策性破产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国家和省政府各职能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和企业原主管部门,企业及其所在的地方政府和各个部门,历史原因复杂,可供操作的政策依据出台时间有早有晚、标准不一,一些政策文件在执行的过程中还存在着扭曲变形的情况。所以,靠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是不能推动政策性破产的。国资管理部门刚刚成立,协调其它部门的难度也很大。这就需要健全和完善负责国企改革部门的职能,对过去出台的文件政策,进行系统的整合,使得各个部门能够清晰理解并易于掌握。同时,要加大对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的分类指导,及时答复和解决出现的具体问题。

  二、从实际出发,统一政策口径。政策门槛高低不平,无法具体操作,是制约破产进行的关键问题。我们认为,地方政府规定的一些政策必须予以调整或变通,地方应服从中央,执行中央政策,把中央的政策用好用活。资源性企业本来就因为资源枯竭倒闭,而且往往地处偏远,没有什么可以变现的资产,现在再拿出巨额资金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根本不现实。所以,就只有在调整和变通政策上想办法,来筹集破产成本。在破产改革的问题上,也应由实际出发,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加快问题的解决。否则,越拖成本越高,职工情绪越激烈,职工安置和社会稳定就难以保证,政策性破产就可能流产。

  三、规范资产变现程序和方法。首先,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构,加强破产财产保护。企业一经列入政策性破产项目,就应该充分发挥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破产的监督职能,做好清产核资工作,防止以各种名目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第二,规范资产评估,防止低值高估和高值低估。清算组应聘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操作。避免评估机构往往参照网上指导价和破产财产的账面价等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考虑现行市场风险因素较少,导致评估价过高,拍卖底价也相应较高,造成无人竞标,人为流拍。第三,科学确定国有资产的出售价格。国有资产出售价格的确定,主要涉及到国有资产评估方法的问题。我国目前实行的评估方法主要是投资成本法,即从投资量来确定资产价格,也就是投资量减掉折旧,再考虑投资时的价格与即期价格的变化,就是国有资产的售价。这种资产评估方法弊端甚多,对于那些亏损的国有企业来说,按照这种办法,资产的出售必然都会表现为国有资产流失,因为亏损的国有企业的资产根本不可能卖到原有的投资量。而国有资产流失不是经济问题,是政治问题。国际上目前流行的资产评估方法是资产收益法,即资产的售价取决于资产所带来的收益,也就是资产的收益决定资产的售价。这种资产价格的确定方法能合理实现资产变现,我们为了促进资产变现,必须彻底改革资产评估方法。

  四、理顺政策性破产的程序。目前,政策性破产工作似乎陷入了一个逻辑上的怪圈或者说死结:企业是因为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生存才需要破产,而现实情况是必须缴纳足够的费用才能进入破产程序。比如,破产企业所在地社保部门要求破产前必须一次性缴纳相当于离退休人员10年养老金的费用,所在地法院也把缴纳此项费用作为受理案件的前提和条件。根据现行破产法的规定,社保费的问题不是企业是否能够破产的前提条件,而是法院受理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后财产变现清偿的问题,是破产的结果而不是破产的前提。

  同时,既然是政策性破产那么就应该由各级政府采取措施,做好破产成本的筹集工作。所以建议,可以考虑先按照法律程序使企业实施破产,其它不足部分由政府“买单”。如,破产企业资产变现的资金用于职工经济补偿和安置,但是在目前变现又很难的情况下,政府是否可考虑先将应变现部分的资金垫付上,待企业变现资产(土地部分)变现后再还上应垫付的款项。这样,问题就相对简单一些,且容易操作。这个问题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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