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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开庭与诉讼开庭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法 2022-03-14 14:42:20210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1386个文字,大小约为7KB,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导读】两种开庭具有以下不同点:一、仲裁合议庭与审判合议庭的组成方式不同仲裁合议庭是依当事人的意思成立的,是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了具体仲裁员的结果,仲裁合议庭的三名

仲裁开庭与诉讼开庭的区别是什么

  两种开庭具有以下不同点:

  一、仲裁合议庭与审判合议庭的组成方式不同

  仲裁合议庭是依当事人的意思成立的,是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了具体仲裁员的结果,仲裁合议庭的三名仲裁员中,有两名是双方各自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是双方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而审判合议庭则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成立的。

  二、参加开庭的当事人的设置不同

  仲裁的争议主体只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仲裁法》没有设置第三人,仲裁中也不能列第三人。而在法院诉讼中的当事人则有原告、被告、第三人。第三人又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可以职权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开庭的形式不同

  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仲裁开庭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特例。而法院开庭则以公开审理为主,不公开为辅还可以巡回审理。

  四、当事人提出回避的事由和时限不同

  仲裁回避要比诉讼回避的事由严格。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间为:仲裁在首次开庭前,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而诉讼则是在案件开始审理时,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五、开庭举证期限及限制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有困难的,可申请延期举证,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但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材料,人民法院不组织质证。而仲裁开庭的举证期限则没有证据失权的限制,只要求证据应在开庭时出示,第一次开庭完毕后当事人举证的,是否恢复仲裁庭组织质证,由仲裁员根据案情作出决定。

  六、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实施不同

  在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作出保全的裁定,具体实施。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时,只能向受理争议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而仲裁机构无权采取国家强制性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只有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院付诸实施。

  七、先予执行制度的设立不同

  在诉讼开庭中,对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而仲裁法则没有规定先予执行制度,没有先予执行程序。也没有规定申请人向仲裁委提出申请,通过仲裁委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程序。

  八、仲裁反请求与诉讼反诉的提出时间不同

  当事人提出反请求的时间掌握在仲裁委做出仲裁裁决之前,在仲裁裁决作出前的任何阶段,被申请人都有权提出。而反诉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举证期限届满后,被告再提出反诉,法院不会受理,只能另行起诉。

  九、撤回仲裁申请与撤诉的处理不同

  撤回仲裁申请是申请人的绝对权利,仲裁委应当准许。撤诉则不然,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撤回仲裁申请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人申请撤回仲裁申请;二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即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形。撤诉(指撤回本诉和撤回反诉)也分为当事人撤诉和人民法院视为撤诉两种情况,只是对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有准许权。

  十、开庭程序规则的选择不同

  仲裁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开庭或不开庭审理,可以选定适用的仲裁程序法和实体法,可以约定适用《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规定的开庭程序规则,仲裁庭对于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尽管要求裁决书应当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但如果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的,也可以不写。上述开庭程序规则内容在诉讼中是不允许当事人约定选择的,只能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格执行。

  十一、共同诉讼和合并审理的程序不同

  在仲裁个案中基本没有合并审理的个案。而诉讼个案中的共同诉讼、合并审理大量存在。

  十二、审理的时限不同

  《仲裁法》对仲裁期限没有规定,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第四十一条规定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四个月内作出仲裁,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而《民事诉讼法》规定普通程序中一审的时限为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二审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审裁定的时限为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简易程序的时限为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

  十三、裁判文书内容的形成规则不同

  裁判书的内容由法院确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对判决持不同意见的审判人员必须签名。在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可提交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并作出结论。裁决书的内容中,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理由,可以不写。裁判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除少数服从多数外,在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意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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