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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经济中企业金融债务的悬空

债权债务 2021-03-15 11:29:0076互联网admin本文有2754个文字,大小约为13KB,预计阅读时间7分钟
【导读】在《新帕格雷夫经济大辞典》中,对信用的解释是:提出信贷(CREDIT)意味者对某物(如一笔钱)的财产权给予让度,以交换在将来的某一特定时刻对另外的物品(如另外一部分钱)的

  在《新帕格雷夫经济大辞典》中,对信用的解释是:“提出信贷(CREDIT)意味者对某物(如一笔钱)的财产权给予让度,以交换在将来的某一特定时刻对另外的物品(如另外一部分钱)的所有权。”

  《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信用(CREDIT),指在得到或提供货物或服务后并不立即而是允诺在将来付给报酬的做法。”

  黄达主编的《货币银行学》对信用解释是:“信用这个范畴是指借贷行为,这种经济行为的特点是以收回为条件的付出,或以归还为义务的取得,而且贷者之所以贷出,是因为有权取得利息,后者之所以可能借入是因为承担了支付利息的义务。”

  金融活动实质上是一种信用过程。商业银行作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中介结构,一方面享有从借款人处按时收取本息的权利,另一方面又必须履行对存款人还本付息的义务。由于市场经济中利率、汇率、价格、收益等经济变量的实际水平与人们预期水平会出现偏离,给借款人带来经济损失。当这种损失达到一定程度时,借款人便无法按贷款合同约定还款,就会出现违约。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期,商品货币关系受到极大的漠视和淡化,以此为基础的信用关系也难以顺畅发展。人们没有形成按信用规则办事的习惯,与信用活动相关的“游戏规则”--信用制度、法制法规等也不健全,社会经济活动时按计划进行而不是按合同,社会信用基础薄弱。改革开放20年来,社会公众的商品意识、金融意识在提高,忽视了对信用基础的机构和夯实。没有形成“尊信、守信、重信“的制约机制和执法基础。在经济金融生活中,企业从事欺骗性经营、向国有银行转嫁风险并大肆逃废债务已成为当前我国金融运行中的突出问题。据统计,至2001年末,4大国有商业银行累计形成不良贷款已达17656亿元,而且在不良贷款中,约有6000多亿元成为实际损失。企业毁损信贷资产、逃废金融债务的根源有:

  一、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信用市场道德风险。一般情况下,信用市场中的银行与企业所掌握的信息资源是不同的,企业对自己的经营状况及其信贷资金的配置风险等真实情况有比较清楚的认识,而银行则较难获得这方面的真实信息,他们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在信用合约签订之后,产生信息优势方的道德风险行为。在银企信贷关系中,假定通过银行贷款融资的企业存在两种类型: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的企业(G)和经营状况较差、信誉较低的企业(B)。又假定G企业的贷款风险 较低,而B企业的贷款风险 较高, < ,并且决定两种类型企业的风险概率分布不同, 的概率为Pg,, 的概率为Pb,每一时期影响企业风险大小的外界因素是随机的。企业完全知道自己的类型,而银行并不知道其真实类型,只能通过某种渠道获得企业信息,依法判断企业G的风险概率为 ,企业B的风险概率为 ,设 〈Pg, 〈Pb。那么银行获得企业G贷款风险的真实信息的概率为(1-Pg+ )/Pg;银行获得企业B贷款风险的真实信息的概率为(1-Pb+ )/Pb。两者的信息不对称分别为(Pg- )和(Pb- )。由于B型企业更希望得到银行贷款的资金,其隐瞒信息的激励高于G型企业,所以(Pb- )〉(Pg- ),即银行与风险较高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高于与风险较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Pg- )和(Pb- )的大小取决于银行对非贷款申请报告的信息投入,银行的信息投入越大, 和 就越接近于Pg和Pb,非对称信息的程度就越小。银行最佳的信息投入量由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的均衡点决定。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信息不对成程度越大,信用市场中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大,银行的信息成本就越高,市场的交易费用也越大。由于我国符合市场经济的企业及个人的信用评级体系还没有建立,银行主体很难通过市场获得企业的真实信息。另外更主要的原因还在于经济转轨时期我国的立法及执法体系还不健全,企业及个人制造虚假信息几乎不受成本的约束,虚假信息的普遍存在进一步加剧了信用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造成企业逃废债蔚然成风,使银行面临超常的道德风险。这也是目前我国银行业“惧贷”或“惜贷”的直接理由。

  二、模糊的产权制度是企业欺骗经营及转嫁风险的根源。产权关系明确(以公司法人制为基础),是现代企业制度3大基本特征的基础,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所有权,则是产权权能要素的核心。它决定着企业的性质和经营方式。传统的经济体制下,作为经济主体的公有制企业对财产理论的“公有”与实际上的“人人都没有”、人人都不负责相悖,引发了资本逐利本性的人为扭曲和行政干预下的企业行为欺骗和败德。一是在资金供求上,企业需求刚化,经理有伸手要钱,挥霍的权利,却没有使之盈利的义务,经营上的“法治”与“市场化”为“人治”所取代成为不可避免;二是资源配置上,企业摇摆于追求利润最大化与安定民生、社会稳定之间,而没有真正独立的自主经营权。随着企业改革的承包方式的失败与放权让利的进一步深化及精神文明建设的明显偏松,引起了企业亏损面进一步扩大,企业短期行为加剧,经营欺骗性明显,从而使信贷资产的损失成为必然。另一方面金融企业产权制度的模糊不清使信贷资产的流失更具有直接性和危险性。表现在4个权能要素(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剩余索取权)上则是:1、法律意义上的“全民所有”只是一种抽象的制度假定。20年历史的商业银行改革都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进行的,金融企业上交利税的同时,要承担支持企业改革等公共财政性支出。所有权虚置是金融企业受行政干预、进行非理性经营的直接导因。2、我国商业银行历经的各种经营管理体制都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独立自主。“统存统贷”是30多年计划经济体制留下来的历史遗产;”企业化“的放权让利则引发了一度盛行的乱拆借、乱投资和贷款约束软化及大量行政性放款,形成了较多的风险资产。《商业银行法》颁布实施所明确提出的“商业化”经营在产权界定方面也没有给实质性的制度安排。表现在资本及风险防范管理上,则是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的补充,受到了多方面的限制。一是作为财税大户,限制其利润留成比例的提高;二是财政不再拨补信贷基金;三是为了防止费用率升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一直保持在较低的水平档次;四是表外业务受到严格的限制,现行的金融资产权重得不到调整(信用放款为100%,抵押放款为50%)。从而导致资本充足率随着资产总量的不断增加而降低。3、企业大量逃废银行债务和银行盈利不规范分割是金融企业资产处置剩余索取权残缺的具体表露。

  规避企业悬空金融债务的对策

  一、从长远利益看,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合理配置资源、确保信贷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安全的必由之路。

  由于企业产权模糊引起的企业专制(含金融企业)过程中信贷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的流失是国有体制内矛盾的表面化,但矛盾是深层次的。其化解途径应标本兼治,既要照顾社会生产的持续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又要从长远利益出发,从根本上建立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这一保障体系。以产权管理改革为核心,加速金融企业产权的可交易性转变,建立具有合理的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1、界定金融企业各类产权边界,以不改变国有主导性质为前提,引入股份概念,初步实现其产权的可交易转变。具体的吸收非国有股份的办法可采取先清产核资,界定现有国家信贷资产的产权边界,由国家委托有权经营机构(如商业银行总行)控股经营,新吸收的股份可以以盈利性社会公益机构、基金组织为主,参与经营。2、以金融市场化为本质,加快金融企业各经营要素的全面市场化,彻底改变现行资金供给制为资金借贷制。3、以集约经营为根本方式,加速金融体制改革步伐,配合企业改革,建立相应的、科学的、符合效率原则的金融企业组织制度和内部管理体制。特别是在原取消贷款限额管理以后,各商业银行更应在用好自主权的基础上 ,把好效益关,实现信贷资产保全与增值。

  二、以诚信为原则,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维护金融债权。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信用市场的透明度。尽量减少信息的不对称,增加信用市场的透明度,是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及建立信用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关键 。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努力加强和完善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要求市场参与主体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条件下充分公开自己的信用及相关信息,增加信用过程的共同知识而减少私人信息或隐蔽信息,并通过《会计法》的完善,加大对企业会计信息的检查,并建立社会检举制度(吴联生,2001),为我国市场信用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信息条件和外部环境。

  2、建立个人信用及社会担保制度。个人信用制度是通过构建社会统一的个人信用档案,以信用记录生成个人信用级别,作为个人再获得社会信用援助的资格证。目前,上海已在2001年7月份率先开始建立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大连、广州两市10月下旬也宣布在本地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其次,要健全社会信用担保体系,拓宽银行融资范围。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信用担保体系,从信用保障的角度弥补信用能力及信用意识的缺陷。目前,国家对建立社会化的信用担保体系进行了政策规范和引导,有些地方也初步尝试性地建立了一些担保机构,但力量过小且不完善,尚未发挥实质性作用。我国的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应以社会化、规模化、规范化、法制化为目标,要充分发挥政府在担保体系中进行政策性担保,担保基金为国家财政划拨为主,民间资本加入及担保费收入为辅、采取“政策性基金、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的政策。当担保力量日益壮大后,政策性基金可以 实行股份化退出,实现担保体系社会化。同时,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基金,再担保基金制度。

  3、完善维护信用制度的法律体系。一是加强信用立法,为信用法治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当前我国没有一部系统性的信用立法规范,信用纠纷一般都是通过《合同法》、《担保法》、《民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等其他专业法律来间接裁定,这些法律只强调对债权的界定,追究的只是简单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债权实现缺乏有力手段,对恶意违约缺乏必要的刑事制裁。社会信用关系必须进行专门的立法,应尽快出台《信用法》、《公平交易法》等相关法规;二是加强信用执法力度,极大维护债权人利益。执法不力是失信行为大行其道的症结所在。据报载,某地4家国有银行3年内打了86场官司,标的3000万元,收回的本息不够打官司的开销。加强信用执法,主要是严肃公司法律,加大执行力度,排除行政干预,严惩逃废债行为,使债权人特别是银行债权利益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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