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www.lawzsw.com - 一家专业的法律知识网站!
主页 > 法律知识 > 卫生法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西安市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西安市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卫生法 2021-12-07 21:54:21183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2306个文字,大小约为11KB,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导读】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4年12月2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4年12月2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西安市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由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西安市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1994年8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2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街头食品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街头食品,是指在本市城镇街头,集贸、饮食市场和饮食店铺中生产经营的直接入口食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街头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本条例,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公安、农业、市容、公用、市政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管理。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强集贸、饮食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   对在街头食品的卫生管理和生产、经营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六条 街头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所在区、县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核发的健康证、卫生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食品卫生许可证每年审核一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租让和倒卖。 第七条 街头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般卫生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畜、禽兽医卫生检验工作由农牧渔业部门负责。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食品卫生检查员,协助管理、检查街头食品卫生工作。 第八条 食品卫生检查员由市、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书,方可上岗。 第九条 食品卫生检查员履行下列职权:   (一)对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和用具容器及食品进行感官检查;   (二)对健康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进行查验;   (三)督促检查餐具、饮具的集中清洗消毒工作;   (四)协助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街头食品卫生的检查采样和对食品污染、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行使警告和五十元以下的罚款权。   食品卫生检查员执行职务时应佩戴胸章,出示证件,文明检查,秉公办事。 第十条 街头食品餐具实行集中清洗消毒制度。   集贸、饮食市场由开办单位设立餐具集中清洗消毒站。   饮食店铺和街头零散饮食摊点较多的街、巷,由街道办事处设立餐具集中消毒站。   乡、镇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餐具集中清洗消毒站。   没有条件参加餐具集中清洗消毒的饮食经营户应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一次性碗筷。 第十一条 餐具集中清洗消毒站应采取蒸气、烘烤等物理方法,按规范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保证消毒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第三章 卫生规定 第十二条 街头食品应当清洁、新鲜、无毒无害。所用的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 街头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距垃圾站、污水坑、粪场、畜禽圈场、公共厕所等污染源二十五米以外;   (二)有与生产经营食品相适应的房、棚、亭、餐车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容器、用具;   (三)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和密闭的垃圾、泔水存放容器;   (四)有上下水、贮水设施或者供水点,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经营酒菜、冷饮的应有冷藏设施。 第十四条 街头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定点亮证经营;   (二)从业人员佩带有效健康证;   (三)按规定参加餐具集中清洗消毒或使用一次性卫生碗筷;   (四)原料与成品,生、熟食品应分别放置;   (五)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货、款分开,并使用专用工具;   (六)保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垃圾、泔水不得随意倾倒;   (七)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不得吸烟,手上不得留长指甲、戴饰物、涂指甲油。 第十五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生虫和色、香、味、形异常的食品;   (二)使用生水、工业用冰、非食用色素制作的清凉饮料。   (三)使用未经兽医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制作的食品;   (四)使用非食用化学品泡发的水产品、动物内脏和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畜、禽、水产品制作的食品;   (五)使用非食用色素或滥用添加剂和掺杂使假的食品;   (六)硫磺熏蒸的食品。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 街头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由市、区、县卫生防疫站或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其职权是:   (一)审查发放健康证、卫生许可证,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健康检查;   (二)进行街头食品卫生的监督、检验和技术指导;   (三)进行现场检查和巡回检查,处理发现的问题;   (四)对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五)对街头食品卫生方面的检举和控告进行查处;   (六)参与集贸、饮食市场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设计的卫生审查和工程验收;   (七)指导食品卫生检查员的工作。 第十七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合格的专业人员担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第十八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在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和按法定程序采样时,街头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隐瞒、拒绝或阻挠。 第十九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职务时,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胸章,出示食品卫生监督员证件,秉公办事,文明执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区、县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或检查员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第二款的,处以三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改进;   (二)违反第十三条(二)、(三)、(四)、(五)项或第十四条(三)、(四)、(五)、(七)项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进,逾期未改进的,违反其中一项者,处二十元至五十元罚款;违反多项者可合并处罚,并责令停业改进;   (三)违反第十四条(一)项未持卫生许可证的,给予警告或责令停业改进,并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二)项的,责令停止工作,限期补办健康证,并对生产经营者按无证人数每人处五十元罚款;无证人数过半的,责令停业改进;   (五)违反本条例第 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处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至三万元罚款,对不符合标准的食品予以没收或销毁,已出售的责令追回,并责令停业改进。   罚款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报经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现场处罚,但应有两名以上监督员或检查员在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条、第 十一条规定,未设餐具集中消毒站或餐具清洗消毒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区、县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致人死亡或者致人残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无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街头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 第二十五条 在停业改进期限内仍未改进者,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分别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除对食品控制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外,对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人员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碍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网站声明:本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西安市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资源信息来自互联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 《食品安全法》基础知识问答 《食品安全法》基础知识问答

      核心内容:《食品安全法》的含义是怎样的来的呢?食品安全的需要人民怎样去遵循呢?关于食品安全的问题需要注意哪些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知识网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问:《食品安全法》对有关专门用语的含义是如何规定的?  答:《食品安全法》对有关专门用语的含义作了如下规定:  (1)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 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全文2016 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全文2016

      上海市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新修订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于2016年2月发布并施行。根据新奖励办法,举报人可以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线索共有30类,包括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食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违法违规收运或加工餐厨废弃物或油脂等。下面是法律知识网...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 食品经营许可三证合一需要多少钱 食品经营许可三证合一需要多少钱

      经营许可证是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业必须经过许可,而由主管部门办理的许可经营的证明,如烟草专卖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那么食品经营许可三证合一需要多少钱,以下由法律知识网编辑为您介绍。  一、食品经营许可三证合一需要多少钱  1、办理地点:注册地址所属工商分局(现在叫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 卫生部关于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效力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效力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卫生部发布文号:卫政法发〔2006〕286号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GB19295-2003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效力问题的请示》(卫监秘(2006)3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2006年2月13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GB19295-2003《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第1号修改单(附后),与标准有同样法...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川办发[2003]30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69号)精神,结合我省学校卫生工作实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拟订了《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发布文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已于1995年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为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贯彻《食品卫生法》,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 江西省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办法(2002年修正) 江西省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办法(2002年修正)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江西省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办法(1994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1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6月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西省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发布于:2021-12-07

    详细阅读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于1998年1月10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

    发布于:2021-12-07

    详细阅读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2002年修正)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2002年修正)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5月...

    发布于:2021-12-07

    详细阅读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发布文号: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1]16号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

    发布于:2021-12-07

    详细阅读

普法知识网汇聚各种法律知识为广大群众普及法律基础知识,提供法学常识、汇总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例如合同法律知识、涉外法律知识、刑法知识、房地产法律知识、劳动法律知识等法律知识性文章供网友参考学习。

Copyright @ 2020-2022 备案号:粤ICP备20201266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