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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将出台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法 2021-12-07 21:14:58184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2034个文字,大小约为9KB,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导读】南都连续几天推出广州地区网络订餐平台调查报道,发现网络订餐平台渐成消费者繁忙时间用餐的首选,但商家资质造假、地址造假、网络图片造假等关于网络食品的系列问题也暴露出

  南都连续几天推出广州地区网络订餐平台调查报道,发现网络订餐平台渐成消费者繁忙时间用餐的首选,但商家资质造假、地址造假、网络图片造假等关于网络食品的系列问题也暴露出来。网络食品安全究竟谁来监管保障?昨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广东省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第三方平台、平台分支机构的义务,要求其审查申请在其平台经营的食品经营者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并现场核实。平台还要担负食品安全检查责任,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食品安全检查。若未依法履行义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平台

  “幽灵店”问题 平台须现场核实经营者资质

  南都记者调查发现,未经网络订餐业务员实地审核,却开出“幽灵店”并可以经营。对于实地审核流程、要求,不少平台处在滞后状态。记者在网络中介处购得相关资质,使用本人身份证成功开店。整个过程中使用个人身份证注册网络店铺的经营法人代表,提供的却是购得的资质,身份证信息与所上传工商执照上法人代表不同情况下仍能开店。此类情况在线下被无限放大,甚至出现20余家店铺利用同一资质进行网络经营。

  此次意见稿对第三方平台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要求第三方平台、平台分支机构应审查申请在其平台经营的食品经营者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查时应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信息与省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数据进行比对。同时,第三方平台或平台分支机构应当到入网食品经营者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以验证许可信息真伪。若未进行数据比对及现场核实的,视为未依法履行许可信息审查义务。

  地址造假问题 应建经营者档案并及时更新

  南都记者调查还发现多家店铺地址造假。此次意见稿提出,平台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档案,主动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收集相关信息,记录经营者主体身份信息、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地址(住址)、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物流服务提供者、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消费投诉处理、联系方式、现场核查意见、退出网络经营时间等内容。上述规定信息发生变更的,第三方平台、平台分支机构应当在获悉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图片造假问题 应建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

  图片与实物不符也让消费者头疼。南都记者走访发现,多家网络店铺上传干净漂亮的大堂及厨房照片,但平台方并未严格审核,导致虚假图片滥用。此次意见稿明确规定第三方平台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内容包括:经营者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图片与实际相符程度、投诉记录等,将其信用评价情况在网上公示,并对信用评价信息进行数据分析。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线索的,应及时报告。

  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入网食品经营者要开展“明厨亮灶”工作,按有关建设规范要求将其食品加工制作关键过程进行网上实时播出,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加工安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接受消费者监督。

  食品安全问题 应专设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网络食品最核心的问题还是食品安全,第三方平台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是一道重要关口。意见稿要求第三方平台、平台分支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制定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平台要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食品安全检查,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包括检查入网食品经营者是否持合法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是否与许可地址相符;是否超许可项目范围、期限经营;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经营场所是否保持清洁卫生;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食品运输、配送设备、工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

  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第三方平台、平台分支机构应当督促入网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并屏蔽不合格(问题)食品的相关信息。

  关于经营者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未标注网络经营的禁入网经营

  对于入网食品经营者,此次意见稿规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未标注网络经营的,不得从事入网食品经营。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非自产的食品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同时,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得超许可项目、期限经营,不得在许可地址之外的地方加工制作食品。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自入网之日起30日内将其网址、IP地址等信息向原许可部门备案。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建立进货台账。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资质无资质不得送餐至机关学校等

  意见稿中还对网络订餐服务作出特别规定。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同时,不得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且不得使用防腐剂、乳化剂、稳定剂等食品添加剂。

  未取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资质的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入网食品经营者,不得将食品配送至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含托幼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集中用餐单位。值得注意的是,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入网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和沙拉,也不得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散装熟食等。

  关于监管

  平台监管不力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食品出了问题,监管不力的平台要担责任。此次意见稿规定,第三方平台、平台分支机构未履行实名或真实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审查登记、发现入网经营者有违法行为未履行及时制止、报告义务,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未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方平台、平台分支机构及入网食品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食药监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此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网络食品经营纳入年度抽检计划,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实施监督抽检和信息发布。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因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向第三方平台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由第三方平台或平台分支机构先行赔偿。第三方平台或平台分支机构赔偿之后,有权向实际责任方提出追偿。

  链接

  平台未审查许可证或罚20万元

  根据《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原标题:订餐平台未审查入网经营者许可证 或罚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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