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www.lawzsw.com - 一家专业的法律知识网站!
主页 > 法律知识 > 安全生产法 > 第二条/释义

第二条/释义

安全生产法 2021-03-20 12:16:38165互联网admin本文有1303个文字,大小约为6KB,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导读】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释义] 本条规定了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范围。

一般来讲,国家颁布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调整范围。超出法律的适用范围和调整范围,法律是没有效力的。同时,一部法律的适用范围和调整范围也不可能是无限的。

法律的适用范围和调整范围可统称为法律的效力范围,它由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个部分组成,用通俗的话讲就是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哪些人、哪些事务具有法律效力。所有法律无一例外地都存在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对事物的效力问题。准确的理解和掌握法律的适用范围和调整范围,对正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另外,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包罗万象,只能是对社会生活中的某一类或者某一部分事物进行规范,法律的调整范围主要是指法律对哪些方面的事物或内容进行规范。

依本条的规定,本法适用范围和调整范围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

一、必须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是指以生产经营活动为其工作内容的单位。这一规定表明:①《安全生产法》只适用于单位而不适用于个人。②《安全生产法》不适用于所有的单位,只适用于在固定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是指不同所有制的生产经营单位,而不仅限于公有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必须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活动。

安全生产法不适用于所有的活动,而只适用于安全生产活动。例如,不适用环境保护活动、人事管理等活动。

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法。当前,我国已就道路交通、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颁布了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对这些作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因而在安全生产方面可能会同本法规定存在交叉。对此,本法采取灵活的做法,专门法有规定的,适用专门法,没有规定或是规定不全的,仍然适用本法。

在安全生产法最初建议稿中,曾将其适用范围限定为固定场所,但后来反对的意见逐渐取代了支持的意见,其理由在于:①认为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不宜仅限于固定场所,应该覆盖所有的安全生产。理由为:一是,作为安全生产方面综合性的法律,它的调整对象应该是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而不能特指有固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况且有些生产作业,有没有固定场所也很难界定,比如说输电企业负责对所管电网线路的维修,电网的地域范围很宽,它们算有固定场所还是没有固定场所也不好界定,所以不要局限在有固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都应该是这个法的调整对象。二是,安全生产法是我国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的基本法律或者综合性法律。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应当是全国安全生产的范围。这部法律把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基本。政策、原则和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确定下来,能够解决现行有关单行法律(即特别法)的不足和不好规定的问题,是对现行的针对某一方面、某一行业作出的单行的、特殊的法律的完善。它既不影响现行有关单行法律的实施,更不会影响到有关部门行使的监督职责,只会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只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执法力度。如果该法只适用于“固定场所”,就与制定出一部规范我国安全生产行为的基本法律的初衷相违背。三是,以流动作业为主的交通企业。它们的火车。轮船、飞机都要频繁地进出车站、码头、机场等“固定场所”。如果这些“固定场所”适用安全生产法,而在流动运行中却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这样就可能出现对一个企业、一个行业有两个执法主体去执法,必然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四是,国内外有关的法律地、法规都不是以工作场所来界定其适用范围的,而是对某个行业、某些企业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场所都适用。如美国、日本、德国、澳大利亚、印度、南非等国家的安全生产立法,都没有“固定场所”的限制。即使我国现行的铁路法、公路法、民航法等法律,不仅适用于“流动场所”,也适用于“固定场所”。从国内外立法的惯例来看,安全生产法也不应当受“固定场所”的限制。五是,国务院《特别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把安全事故分为七类,但并按场所是否“固定”来区分事故。在该“国务院第302号令”中,对于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不论场所是否“固定”,都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去调查处理,如果安全生产法只适用于“固定场所”,这个国家监督部门就无法去处理“非固定场所”所发生的30人以上的事故,这显然也与现行的行政法规相矛盾。六是“固定场所”一词使得草案的名称与内容不符。②在适用范围上,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外,还应包括个人。

  网站声明:本文“第二条/释义”资源信息来自互联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 履职情况是什么意思,履职情况怎么写 履职情况是什么意思,履职情况怎么写

      履职情况一般就是报告人自己述说自己年度内履行职责的情况。在工作中,对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进行自我对照标准评价,都是需要自己做的总结,接下来就由法律知识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履职情况是什么意思,履职情况怎么写的相关内容。  一、履职情况是什么意思  就是要求报告人,自己述说自己年度内履行职责的情况。因此,必须使用第一...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 第六十五条/释义 第六十五条/释义

    第六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释义]本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报告义务。一、村民委员会。1.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根据我国宪法和1989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 第六十四条/释义 第六十四条/释义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释义]本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报告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 第六十七条/释义 第六十七条/释义

    第六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释义]本条是关于新闻媒体监督对安全生产进行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的规定。新闻媒体监督是一种最广泛、最有效的监督方式。新闻媒体监督是一种舆论监督,是指通过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 第六十六条/释义 第六十六条/释义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释义]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部门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应予以奖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 第六十九条/释义 第六十九条/释义

    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释义]本条是关于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 第六十八条/释义 第六十八条/释义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释义]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所负有的职责。根据国务院令第34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印发《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条文解释》的...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 第七十条/释义 第七十条/释义

    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释...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 第七十二条/释义 第七十二条/释义

    第七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释义]本条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急救援责任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事故救援的基本义务。一、有...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 第七十一条/释义 第七十一条/释义

    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释义]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义务的规定。一、依法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是...

    发布于:2021-06-21

    详细阅读

普法知识网汇聚各种法律知识为广大群众普及法律基础知识,提供法学常识、汇总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例如合同法律知识、涉外法律知识、刑法知识、房地产法律知识、劳动法律知识等法律知识性文章供网友参考学习。

Copyright @ 2020-2022 备案号:粤ICP备20201266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