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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后质押的怎么处理

担保法 2022-06-30 11:53:37181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738个文字,大小约为4KB,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导读】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当中,抵押与质押经常发生,抵押与质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关于这二者之间的问题,我们还需要了解下面这一方面,抵押后质押的怎么处理?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当中,抵押与质押经常发生,抵押与质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关于这二者之间的问题,我们还需要了解下面这一方面,抵押后质押的怎么处理?希望对你的问题有所帮助。

  一、抵押后质押的怎么处理

  1、抵押权设立在先,并经抵押登记后,又设立质权的情况

  动产抵押在先,并经抵押登记即经过公示的,由于动产物权的变动已向社会公众作出外部表现,在该动产之上又要设立质权的质权人,应当从登记部门了解该动产物权有否发生变动,有否已抵押出去。由于质押权人的疏忽而不了解该动产物权是否变动,或者明知该动产物已经抵押而继续与出质人设立质押关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应先于质权受偿,即同一物上存在质权与抵押权,且两种担保物都合法有效,则应根据“设立在先,受偿在先”的原则处理。这种处理原则,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4条规定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4条规定: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同一财产上有两以上债权人抵押的,且都已办理抵押登记,受偿的原则就是设立在先,受偿在先。同一物上先后设立抵押权和质权的,与同一物上先后设立两个抵押权基本相同,理所当然也要根据“设立在先,受偿在先”的原则处理。同样,质押在先,抵押在后,质权先于抵押权受偿。

  2、抵押权设立在先,但没有办理登记,后又设立质权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2条和第43条规定,以除了竹木、航空器、船航、车辆、企业的设备以外的其他动产抵押的,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由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决定。但是,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在抵押物没有办理登记的情况下,抵押物又被抵押人出质的,抵押权不能对抗质权。由于质权的特征是转移占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要确立“谁占有、谁受偿”的原则,质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二、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

  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质押贷款与抵押贷款,道理是一样的。

  通过法律知识网小编的介绍,我们知道了抵押后质押的怎么处理?它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抵押权设立在先,并且经过了抵押登记,第二种情况是没有办理登记,这两种问题情况的处理是不一样的,我们应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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