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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设立的时间在什么时候

担保法 2021-08-24 20:49:57199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882个文字,大小约为4KB,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导读】抵押权是现在进行资本运转的一项很重要的权利,它极大的保障了抵押权人的利益,但是很多人都对抵押权设立的时间不是很清楚。今天就让法律知识网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抵押权及抵

  抵押权是现在进行资本运转的一项很重要的权利,它极大的保障了抵押权人的利益,但是很多人都对抵押权设立的时间不是很清楚。今天就让法律知识网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抵押权及抵押权设立的时间在什么时候的相关内容吧。

  一、抵押权设立的时间在什么时候

  最高人民法院:抵押登记时间应依抵押权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完成时间确定。权利证书上记载的抵押权设定时间早于抵押登记实际完成时间的,应以抵押权实际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时间作为押登记完成的时间,并以此为基础来确定第三人是否知晓不动产登记权利状况。

  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抵押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即未设立,不仅不能取得对抗后续权利人的效力,也不能取得优先受偿的效力。进行不动产登记,应注意申请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该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结合以上两个条文可知,确定权利人是否享有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抵押权),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仅为证明不动产权利的证据之一,不具有绝对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因此,在进行不动产交易时,查看当事人的权属证书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要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查阅不动产的权属状况,防止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情况与不动产权属证书不一致。

  二、抵押权作用

  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实践中最理想,被广泛使用的担保形式,因为它的担保效力最可靠,而且能充分发挥担保财产的作用,既然抵押物不转移其占有,那么它既可以发挥其使用价值,也可以由所有人继续使用并发挥它的使用价值,取得的收益亦可以清偿债务,这样就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最充分的保障。基于抵押权这种区别于其它担保物权的优势,使抵押权在市场经济中对促进市场经济正常、良性运转起着促进和保护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有序的深入和发展,抵押权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青睐,成为最常见、最常用的担保形式。

  三、抵押权地位

  因为抵押权这种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的特性,使得抵押权这一担保形式在经济活动中和法律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首先,抵押权比质押更简便易行,质押要交付质押物,质权人要对质押物妥善保管,这样无形就增加了债权人的义务范围,而抵押则不存在此种情形。

  其次,抵押区别于保证。保证所以成立靠的是保证人的信誉和经济状况,但信誉和经济状况存在可变性,一旦保证人经济状况恶化,这样便不足以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的权益有可能无法实现,而抵押则消除了债权人的这种顾虑,因此抵押权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担保法》将抵押作为第一担保方式,单独成 章,抵押 地位之重要由此可见一斑。

  以上就是法律知识网小编带来的抵押权设立的时间在什么时候及其相关内容。各位抵押权人在进行抵押债权的回收时记得不要忘记抵押权的时限问题。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知识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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