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www.lawzsw.com - 一家专业的法律知识网站!
主页 > 法律知识 > 物权法 > 为逃税签订阴阳合同,阳合同主要条款无效

为逃税签订阴阳合同,阳合同主要条款无效

物权法 2022-03-15 09:48:18112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865个文字,大小约为4KB,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导读】/script案例介绍2008年5月3日,业主骆先生与余小姐及深圳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公司签订《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合同》,将自有物业深圳市罗湖区龙园山庄某房屋以299842元售于余

  案例介绍

  2008年5月3日,业主骆先生与余小姐及深圳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公司签订《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合同》,将自有物业深圳市罗湖区龙园山庄某房屋以299842元售于余小姐,约定如任何一方违约应按总房价的20% 支付对方违约金。同日,双方根据中介提供的格式合同又签订《补偿协议》,约定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仅作为买卖双方向国土部门过户所用,实际成交价为50万元,违约金亦按50万计算,如任何一方要求以50万过户,则由提出要求的一方承担全部交易税费。签约后,余小姐如约办理了定金支付、委托公证、首期款监管、按揭承诺等义务,履约过程中骆先生提出阴阳合同过户存在法律风险,要求修改原合同并取消《补偿协议》,余小姐不同意,并发函给骆先生要求按协议履约,骆先生仍未履行,余小姐向罗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骆先生返还4万元定金并支付10万元违约金。被告骆先生委托广东耕兴律师事务所张茂荣律师应诉,张茂荣律师以阳合同价款无效,骆先生要求以实际成交价过户不构成违约为由抗辩,要求驳回余小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意见

  深圳市罗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及中介签订的《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合同》中转让价为299842元部分的内容并非实际成交价格,而是为逃避国家税收政策准备向国土部门提供的登记过户价,该部分约定损害了国家利益,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约定。同理,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关于“如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要求以本协议约定价格(50万实际成交价)作为登记价,则由提出要求的一方承担全部交易税费”部分内容,也属无效。除此之外,原合同及《补充协议》其他内容均为有效。

  签约后,被告骆先生要求以真实成交价签订正式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原告余小姐不同意,导致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法履行,并无法签订正式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同时,涉案房屋并未交付,应视为双方就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未达成合意,因此,原合同有效部分对原被告均无约束力,双方均未违约,原告请求适用定金罚则及赔偿损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2008年9月1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余小姐购房定金4万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3、解除《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4、确认《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合同》中关于转让款“人民币299842元”部分的内容及《补充协议》中关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要求以本协议约定价格(50万实际成交价)作为登记价,则由提出要求的一方承担全部交易税费”部分内容无效。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律师分析

  1、阴阳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阳合同交易价款无效,双方关于任何一方要求以实际成交价过户必须支付全部税费的约定同样无效;

  2、合同条款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除无效条款外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对各方当事人均无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均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阴阳合同在实践中确实大量存在,且不乏交易成功的情况,但仍不排除本案中骆先生这样法律意识较高的“违约”当事人,故建议交易时还是要对全部交易税费的承担予以考虑。

  网站声明:本文“为逃税签订阴阳合同,阳合同主要条款无效”资源信息来自互联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 物权法的制定过程 物权法的制定过程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内容,我国历次起草民法都着重物权编章的笔墨,物权法也伴随民法典的拟定而经历了三次起草。物权的核心是所有权,我国曾多次起草民法典的所有权编。  第一次起草民法所有权编是在1954年至1958年。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开始起草民法典,其中所有权篇由所有权、信托、保险、结算起草小组负责,他们...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 物权法实施的意义 物权法实施的意义

      核心内容:物权法的意义在于其对于国家和公民的作用,这些保障是如何做到的呢?下文将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详细分析,法律知识网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物权法是规范民事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法律体系中起基础作用,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制定物权法意义重大,首先,是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第二,体...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权物制度本质的集中表现,其精神贯穿于物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学习物权法,首先就得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 物权法的根本宗旨 物权法的根本宗旨

      所有权"一物一权"、物权交易"公示公信"都是传统物权理论的原则。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物权法应确立自己的特有原则。  巩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制定物权法的根本宗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物权法不能为私有制摇旗呐喊,要着力巩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如何区别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如何区别

      核心内容:常常有很多人把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相混淆,认为两者是一样的,没有什么不同。其实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两者是有区别的。接下来就由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碍或者有被妨碍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圆满状态,得请求妨害...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 物权的种类有哪些 物权的种类有哪些

      现在,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大家对于物权保护的意识也越来越重视,那么物权的种类有哪些?物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知识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物权的种类有哪些  物权法中所规定的物权种类三大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构...

    发布于:2022-03-15

    详细阅读
  • 物权的内容分类是什么 物权的内容分类是什么

      物权就是公民享有对自己财物的所有权和他物权,是任何人都不能侵犯的。物权的内容分类是什么呢?下面,法律知识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物权的内容分类,希望对大家了解物权有所帮助。  一、物权的概念  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

    发布于:2022-03-15

    详细阅读
  • 物权有哪些分类 物权有哪些分类

      核心内容:权有哪些分类?从我国民法理论来看,对物权的分类主要可以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下面由法律知识网小编通过介绍物权的法律特征和分类的具体表现为大家简单介绍物权的分类。  一、物权的法律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

    发布于:2022-03-15

    详细阅读
  • 物权的内容与分类 物权的内容与分类

      核心内容:物权的内容是什么?是否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物权可以分为几类?自物权与他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等是否都属于物权分类的范畴?接下来就由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物权的内容与分类。  一、物权的内容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

    发布于:2022-03-15

    详细阅读
  • 关于物上请求权是否使用时效制度 关于物上请求权是否使用时效制度

      核心内容:下文是关于物上请求权的是否使用时效制度的问题,根据哪些具体的规则问题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知识网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关于物上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各国规定不同,中国民法尚未区分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因此在诉讼时效制度上,亦缺乏有关物上请求权的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在物权法草案起...

    发布于:2022-03-15

    详细阅读

普法知识网汇聚各种法律知识为广大群众普及法律基础知识,提供法学常识、汇总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例如合同法律知识、涉外法律知识、刑法知识、房地产法律知识、劳动法律知识等法律知识性文章供网友参考学习。

Copyright @ 2020-2022 备案号:粤ICP备20201266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