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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催收过程中常见问题分析

商帐追收 2021-03-16 10:52:52146互联网admin本文有1910个文字,大小约为9KB,预计阅读时间5分钟
【导读】内容摘要: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

  内容摘要: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很重要的一种法律关系,在合同关系中更为常见。因此债权的催收在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过程中至关重要,本文作者仅就关于对合同债权的认识,主要从债权的效力、债权的催收方式以及如何防范债权危机等几个方面简单阐述,不足之处,望批评指正。

  关键词:有效性、诉讼时效、催收、管辖

  一、关于债权的效力问题。

  (一)要保证债权的合法性。

  债权的形成原因多种多样,比如因当事人的侵权行为而产生,因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产生,还有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产生等,这些债权均受法律保护。然而,还有一些债权因形成原因不合法而不受法律保护比如因无权处分、赌博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债权。可见,合法的债权是债权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这一点在我国合同法中有详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另外还有关于可申请变更或撤销合同的规定,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合法的债权是债权受法律保护并得以实现的前提。

  (二)要保证债权的时效性。

  诉讼时效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直接关系到民事权利是否能够得到司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

  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期间。”

  由此可见,对于合法的合同之债受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超过一年的法律不予保护。特殊的合同之债比如: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买卖合同之债;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租赁合同之债;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寄存合同之债等,该类特殊合

  同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超过一年的法律不予保护。

  1、对于合同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应当自约定日期起两年(或一年)内行使权利,否则,超过两年(或一年),对于债权的催收极为不利,人民法院往往会以超过诉讼时效而不予支持。

  2、对于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的计算,应从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时起算。在实践中一般以债务人最后一次履行债务的时间计算,时效为两年(或一年)。

  另外,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还对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关于债权的催收。

  无论何种债权,债权人的催收均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因此,为使债权不丧失诉讼时效,债务催收就尤为重要。实践中往往采取如下方法催收:

  1、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邮寄催款函的方式催收(律师催款函就是常用的一种),采用该方式需在特快专递上明确写明催收债权字样,并且及时通过邮政部门索取对方当事人签字的回执。

  2、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催收公告的形式催收,为便于将来举证,需保留刊登债权催收公告当日的报纸。

  3、定期与业务单位核对账目(必须有双方的签字或盖章)。

  以上方式均能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为使债权得以最大限度的实现,这就需要在诉讼时效内区别不同的债

  权制定不同催收程序:

  1、对于债务人有偿还能力的,应积极进行协商,必要时可接受分批次还款。协商不成的应及时提起诉讼程 序申请财产保全,将对方的动产及不动产、银行账户等进行查封、冻结,以便执行时掌握主动权,保证债 权的有效偿还。必要时可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2、对于债务人无偿还能力的,也要及时采取诉讼,使债权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变为法定债权,并将该判 决及时交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以便将来有履行可能时,或债务人破产时有受偿可能。并且判决确定的债 权在不能受偿时,判决书可入账抵扣税款。

  以上措施需要平时注重对债务人企业帐号、财产等资料的收集。

  3、在进行诉讼前,可发送律师函对债权进行催收,向债务人表明收回债权的态度,很多情况下,特别时是

  在债务人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债务人考虑到诉讼后果会主动就债权偿还问题与债权人接触。

  三、选择最有利于实现债权的法院作为管辖地。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 地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管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另外对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 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 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可见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地的规定导致在诉讼中经常遇到几个不同的法院对同一案件均具有管辖权,此时, 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选择对实现债权最有利的法院管辖至关重要。一般应选择债权人所 在地法院管辖,这样既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也有利于案件的审理。

  综上所述,合法有效的债权是债权实现的前提条件,选择有效的催收方式、合理的管辖法院是债权实现的重要 保证。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作者仅仅就办理案件过程中遇见的实际问题作简单阐述,不足之处,望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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