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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工程因场地原因造成违约怎么处理?

合同法 2021-07-12 22:37:00107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1480个文字,大小约为7KB,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导读】一、承揽合同中工程因场地原因造成违约怎么处理?一般来说建筑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承揽合同,因为建筑工程合同原为承揽合同中的一种,如果当合同中工程出现场地原因违

承揽合同中工程因场地原因造成违约怎么处理?

  一、承揽合同中工程因场地原因造成违约怎么处理?

  一般来说建筑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承揽合同,因为建筑工程合同原为承揽合同中的一种,如果当合同中工程出现场地原因违约时,大多情况也与合同的承包人责任相关,出现这样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是有权利要求施工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返工和改建,修复工程的费用也是承包人负责,如果有出现重大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的。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完成工作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原为承揽合同中的一种,属于承揽完成不动产工程项目的合同, 也具有一些与一般承揽合同相同的特征,如都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都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标的都具有特定性。

  因此,本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而承揽合同一章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适用承揽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发包人相当于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承包人相当于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

  本条规定在适用时,首先应当注意的是,只有在本章无规定时才可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其次还应注意, 只有在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可以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时,才可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二、什么是建筑工程中的承包人和发包人?

  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即投资建设该项工程的单位,通常也称作“业主”。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经发包人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部分工程项目进行分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即成为分包工程的发包人。

  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即实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位,包括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勘察承包单位、设计承包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所以一般应当由专门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单位来完成。

  三、关于施工人在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所说的施工质量既包括各类工程中土建工程的质量,也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依据本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人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在现实中,不少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都与建设工程的施工有关。

  从现实情况来看, 工程施工中的偷工减料行为,是产生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引发重大质量事故的重要原因。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予以拒绝。

  凡是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都要由施工人承担责任。这些责任包括:由施工人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修理、返工或改建,并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等民事责任;由有关行政机关对违法施工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四、关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内的质量保证的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本章的规定,承包人对整个工程质量负责,当然也应当对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建设工程对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不履行法定的质量保证义务,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不属于承包人的原因,例如,因用户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不承担责任。

  现实中,有的发包人违法发包,如非法压价、收受回扣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从而引起质量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发包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人身、财产损害是发生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

  为此,首先需要确定“合理使用期限”,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对其建设产品承担质量责任的责任期限。 该合理期限一般自交付发包人时起算。

  但与一般产品的生产者对其产品的质量缺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期限通常最长不超过自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时起 10 年不同,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该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对整个工程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3、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

  这里的受损害方不仅仅指建设工程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即发包人,也包括建设工程的最终用户以及因该建设工程而受到损害的其他人。

  依据本条规定,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造成发包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发包人可以选择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这就整理的一些承揽合同中的工程出现了因场地原因而造成违约该如何处理以及是属于是谁的责任的相关知识,由于建筑工程合同原为承揽合同的一种,因此一些适用于建筑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承揽合同;当然,一旦签订下了合同就得要遵守合同的条款,如果出现了违约情况就得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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