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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安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意见

治安处罚法 2021-06-03 21:09:38106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11299个文字,大小约为50KB,预计阅读时间29分钟
【导读】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正确实施,规范基层民警日常执法行为,有效打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正确实施,规范基层民警日常执法行为,有效打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相关名词解释

  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

  有关规定:是指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多次: 是指三次以上(含三次);多人,是指三人以上(含三人);人数较少:是指二人以下(含二人)。

  受过处罚:是指在二年内受过治安处罚,或受过刑事处罚执行期满后未满四年。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所规定的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收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包括原物、天然孳息,以及利用该物进行经营所获得的物质利益,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无论收缴还是追缴均应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12条规定,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否是未成年人,应有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工作证、户籍证明等有效证件和本人供述材料予以证明。如果对是否未成年人存在争议,上述证明材料又无法取到的,按未成年人认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其他需要根据行为人年龄确定相应法律责任的,参照上述规定。    四、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19条、20条、21条规定,具有法定从重、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在呈批材料和处罚决定书中引用处罚条款的同时一并引用相应条款。“减轻处罚 ”是指在法定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进行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范围之内,可以按照最高限度进行处罚。具有法定不执行行政拘留情形的,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同时引用处罚拘留和不执行拘留的条款,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方式栏中注明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的“扰乱单位秩序”是指行为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进行干扰和破坏不听劝阻,从而影响其工作正常进行。

  (一)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扰乱单位秩序情节较重的情形:

  1、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损毁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造成较大损失的,或毁坏文件材料无法弥补的;

  2、无理取闹,推拉、纠缠、辱骂、围攻或者威胁、殴打国家工作人员以及职工、教师、科研人员、医务人员等,造成一定后果的;

  3、围堵、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交通堵塞四小时以上或有其他较恶劣情形的;

  4、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静坐、示威、喊口号或采取其他方法扰乱单位秩序,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影响恶劣的;

  5、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它工作场所,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

  6、因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不听劝阻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干扰和破坏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出入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内或露天的场所秩序,扰乱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社会后果。

  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较重的情形:

  1、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准则,起哄闹事,制造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

  2、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秩序,或者采取其他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较为严重的后果的;

  3、在公共场所采取穿孝衣、抬花圈、打横幅、举标语、喊口号、散发传单、演讲、静坐、下跪、扬言自杀、自残或其他方法,制造影响、扰乱公共秩序,不听劝阻,造成恶劣影响的;

  4、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正在运行的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其它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停放在库内或停留在车站、码头待用的公共交通工具。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情节较重的情形:

  1、违反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关管理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不服从管理或者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内滋事打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的;

  3、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具体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 “其它交通工具”是指火车、城市轨道等交通工具,既包括公共交通工具,也包括私人交通工具。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情节较重的情形:

  1、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火车、航空器,影响正常行驶的;

  2、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其他交通工具,时间较长或者造成交通堵塞的;

  3、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使受过处罚,或多次非法拦截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五)“依法进行的选举”是指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的选举活动。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破坏选举秩序情节较重的情形:

  1、采取撕坏选票、毁坏票箱或者破坏其他用以选举的物品等行为干扰选举秩序的;

  2、以暴力、威胁手段干扰他人选举的;

  3、因破坏选举秩序受过处罚或多次故意扰乱选举工作秩序的;

  4、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选举秩序,造成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规定的“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是指扰乱在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音乐会、演唱会等文艺活动;扰乱游园、灯会、花会等民间传统活动;扰乱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以及其它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现场秩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采取暴力、威胁、结伙等手段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聚众实施的首要、骨干分子;

  (三)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等较重后果的;

  (四)致使活动的正常进行受到影响的;

  (五)造成大型活动现场秩序混乱的;

  (六)不听民警及工作人员劝阻,多次实施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影响较小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八、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实施上述行为的组织者或积极参与者;

  (二)多次或持械参加结伙斗殴的;

  (三)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四)追逐、拦截妇女、未成年人或残疾人的;

  (五)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挑逗性动作或采用暴力威胁手段的;

  (六)使用器具或驾驶机动车等手段追逐、拦截、随意殴打他人的;

  (七)多次或者结伙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元以上的;

  (八)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九)因寻衅滋事行为受过处罚的;

  (十)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九、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有害气功和封建迷信活动:建立邪教、会道门、非法气功的聚会点、窝点、秘密联络点、练功点等活动场所的;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或假借宗教、气功名义蒙骗他人参与邪教、会道门、非法气功活动的;或以精神恐吓、胁迫、色情引诱、利益诱惑、祛病健身等方式拉拢他人进行邪教、会道门、非法气功活动的;制作、传播传单、图片、标语、书籍、音像制品、信息产品、标识物品等宣扬邪教、会道门、非法气功和迷信的,或销售邪教、会道门、非法气功、迷信物品的;在机关单位、学校、居民区、宗教活动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张贴、散发书籍、传单、图片、音像制品,或以播放录音、录像、光盘或呼喊口号、讲课、演讲、放气球、抛洒乒乓球等方式宣扬邪教、会道门或非法气功,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参与组织、策划、串联、纠集多人进行宣扬邪教、会道门、非法气功和封建迷信活动的;利用宣扬邪教、会道门、非法气功和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骗取少量财物的;以募捐、收取“风险”款、“功德”费或开展经营活动等方式为邪教、会道门、非法气功和封建迷信活动募集经费或提供经济资助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实施上述行为,造成后果较轻且本人有悔改表现的;

  (二)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未造成后果的;

  (三)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未造成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规定的“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是指故意干扰根据国际电信联盟对无线电业务进行划分的无线电通信业务、固定业务、卫星固定业务、广播业务和卫星定位业务等46 项无线电业务。

  “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产生有害干扰”是指非法使用无线通信设备或违规产品造成对正在运行的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合法的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经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故意对政府、军队、民航等无线电通信系统进行干扰的;

  (二)对正常运行的政府、军队、民航等无线电通信系统产生有害干扰,经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三)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四)造成一定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非法侵入”是指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未取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合法授权,通过计算机终端访问计算机系统或者进行数据截收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不涉及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领域的计算机系统的行为。

  “制作计算机病毒”是指计算机操作者故意设计制作一种具有破坏性的计算机指令和代码。

  “传播计算机病毒”是指将病毒以各种方式输入计算机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或者将计算机中存储的数据变更、删除、损毁、分解,最终使计算机系统失灵或崩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多次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造成危害的;

  (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有效运行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

  (五)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十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危险物质管理规定”是指在生产制造方面,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向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备案,擅自设厂、生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培养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或者厂房建筑和生产设备不符合防火、防爆、防毒、防辐射等安全要求,又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进行生产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数量达不到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刑事立案标准数量五分之一的(有关司法解释见附件);

  (二)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十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1条规定的“故意隐瞒不报”是指发生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后,责任人为了逃避追究责任,采取统一口径,隐匿证据,破坏现场、掩盖事实真相等方法,隐瞒不报的行为。

  十四、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并主动、全部交出的;

  (二)不明知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而携带,经指出后主动交出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十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价值较小且不足以影响行车安全的;

  (二)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及时纠正且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铁路沿线或周边放置石头、木块等障碍物或者向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不足以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四)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及时纠正且不足以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五)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及时纠正且不足以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十六、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经劝阻不听或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员损伤和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8条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是指在有关房屋建筑、消防安全、疏散、超员等方面存在问题,容易发生房屋倒塌,火灾,水灾,拥挤、踩踏等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经公安机关指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

  (二)安全隐患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十八、《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规定“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是指公安机关在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上述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相关的管理规定,致使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以书面的形式(制作责令整改通知书)告知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责令其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形。

  “拒不改正”是指在接到公安机关书面责令整改通知书意见后,拒绝改正或者未按照公安机关提出的要求进行改正的。

  十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恐怖、残忍表演”是指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在公共场所组织对人的身体进行残酷折磨的表演。

  “强迫他人劳动”是指用人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制他人劳动。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非法对被侵害人身体实施强制,并足以使被侵害人行动自由受到限制。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行为人未经主人允许,没有法律依据或正当理由,或者虽有法律依据,但不依照法定程序而强行进入以及进入时虽经主人同意,但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时无理拒不退出。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是指无权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个人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搜查。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轻:

  1、无暴力强迫手段且对表演人员的身心健康影响较小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轻:

  1、劳动强度较低,时间较短且对他人危害较小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轻:

  1、未使用殴打、捆绑、侮辱等恶劣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人次,时间较短,后果轻微的;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时间较短,对他人生活影响较小的;

  3、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一人次,后果轻微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规定“反复纠缠进行乞讨”是指行为人向他人乞讨被拒绝后,仍采取阻拦、尾随等方式继续讨要钱财。

  “强行乞讨”是指行为人以生拉硬拽、辱骂、抱腿、吐口水、拦车、拉扯、干扰他人经营、工作等令人厌恶的方式乞讨钱财。

  以其他滋扰他人的行为是指:以强迫接受的方式卖花、卖唱、开车门、拎包等行为变相进行乞讨。

  二十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隐私”是指:受法律保护,不愿被公众知悉的个人生活秘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第五项除外)的;

  (三)手段、情节较恶劣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的;

  (二)在校学生之间发生殴打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过错行为引起且后果较轻的;

  (四)伤害后果明显轻微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十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是指在公共场所故意暴露阴私部位或者故意赤身裸体的。

  (一)情节恶劣主要表现为:

  1、引起群众围观或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的;

  2、多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

  3、向异性或未成年人裸露的;

  4、有挑逗性行为或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猥亵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其他严重情节,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猥亵孕妇的;

  2、当众或多次猥亵他人的;

  3、造成被猥亵人受轻微伤或精神受到损害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十四、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被抚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单独处警告:

  (一)行为轻微或者未造成后果的;

  (二)受害人要求从轻处理的;

  (三)经教育后主动改正并保证不再犯的。

  二十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暴力等恶劣手段的;

  (二)获利较小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十六、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书写、张贴、散发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传单、标语、大字报的;印制、散发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诗刊、书画、非法刊物的;发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讲演或呼喊有关口号的;制造、散布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谣言的;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宣扬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的。

  二十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8条规定,侵犯他人通信自由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实施上述行为情节轻微的或者未造成后果的;

  (二)经发现主动交出并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二十八、《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的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行为情节较重的情形:

  1、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财物价值300元以上的;

  2、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财物价值不到30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盗窃、诈骗或敲诈勒索行为受过处罚或者一年内实施二次以上同类行为的;

  (2)盗窃、诈骗或敲诈勒索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的;

  (3)盗窃、诈骗或敲诈勒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4)盗窃、诈骗或敲诈勒索的财物无法追回的;

  (5)入室、结伙、流窜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的;

  (6)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7)盗窃非军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

  (8)盗窃正在使用的公共安全物品的;

  (9)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哄抢、抢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情节较重的情形:

  1、哄抢财物价值500元以上,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300元以上,抢夺财物价值200元以上的;

  2、哄抢财物价值不到500元,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不到300元,抢夺财物价值不到20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哄抢、抢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受过处罚或者一年内实施二次以上同类行为的;

  (2)哄抢、抢夺、故意损毁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3)哄抢、抢夺、故意损毁军用物资、救灾、救济款物的;

  (4)聚众哄抢、抢夺、故意损毁财物的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

  (5)哄抢、抢夺财物拒不交出的;

  (6)哄抢、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不听劝阻的;

  (7)驾乘机动车抢夺或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哄抢、抢夺的;

  (8)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决定、命令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严重:

  1、拒不执行决定、命令情节恶劣的;

  2、带头抗拒执行决定、命令的;

  3、因拒不执行决定、命令,造成抢险抗灾等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的;

  4、因拒不执行决定、命令,给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严重:

  1、带头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恶劣的;

  3、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严重:

  1、以挖掘壕沟、设置路障等方法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

  2、聚众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

  3、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严重:

  1、不听劝阻,聚众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

  2、冲闯警戒带、警戒区造成较恶劣影响或者较严重后果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冒充其他虚假身份”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以下行为可以认定为冒充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冒充党、政、军等领导干部的子女、亲属的;冒充新闻媒体记者的;冒充文化艺术、体育、人大、政协等人士或者其亲属的;冒充国际组织、商社负责人的;冒充其他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等。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文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②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一)未取得实际利益的;

  (二)以骗吃、骗喝为目的的;

  (三)社会影响较小或未给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十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妨碍国家对证件、公文、印章、票证、船舶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尚未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未取得实际利益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十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3条规定“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是指军事目标、军事重地、军事隔离区,未被开放的水域、港口、水库。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听制止,强行进入的;

  (二)经管理人员要求驶离拒不驶离的;

  (三)多次进入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规定,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以社会团体名义组织、开展各种学术交流、研讨、联谊等活动;以社会团体名义在群众中开展各种宣传、咨询、教学等活动;以社会团体名义在各种新闻媒体中登载文章、启示、声明、广告等;以社会团体名义印制各种出版物、图片、画册等。

  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应当向公安机关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超出公安机关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范围、擅自从事其他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行业的经营行为。

  “情节较轻”:是指未造成较大影响,能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严重,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一)违反有关国家规定,违法经营的时间较长,营业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经公安机关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四、《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5条规定“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是指以言词、张贴传单、或者利用互联网、手机、电话等通讯工具煽动、鼓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参加非法游行示威。

  “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是指行为人出谋划策,图谋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以期达到个人目的。

  三十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规定“旅馆业”是指根据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包括国营、集体、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专营、兼营。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是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而不报告,导致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通缉人员逃脱的;

  (二)因违反本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理,又实施上述行为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六、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后,房屋出租人不配合公安机关对房屋进行检查、搜查,影响公安机关正常办案工作的;

  (二)房屋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三)曾因违反出租房屋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理,又实施上述行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规定,下列行为经告知后不及时纠正的,可以认定为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在居民区内停放的机动车报警器长时间鸣响;经营场所的排油烟机、空调室外机噪声过大,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夜晚在公共场所娱乐,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为招揽顾客,使用喇叭长时间叫卖或播放音乐的;使用音响设备、播放高音喇叭,影响他人休息或者工作的;在居民区楼房内,因娱乐噪声过大,影响他人休息的;在休息时间,装修房屋,影响他人休息的;其他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三十八、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规定,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有以下情形构成情节严重: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导致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脱或者赃物无法追回的;

  (二)典当业工作人员多次不履行查验有关证明和登记手续的;

  (三)多次收购或收购废旧专用器材价值较大的;

  (四)造成收购的赃物损毁、无法追回或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1条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行为人或单位实施协助策划、动员、串联、拉拢、联络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情节较轻,或者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活动中作用不明显,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行为人采取使用车、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徒步领路的方式,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被及时发现或者运送他人人数较少,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行为人采取刻划、涂污等方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不听制止的;

  (二)损毁国家保护的文物,造成一定后果的;

  (三)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上述行为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不听制止的;

  (五)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十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造成机动车损坏的;

  (二)多次偷开他人机动车或因同一行为受过处罚的;

  (三)无证驾驶或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造成损坏的;

  (四)给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十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严重:

  1、破坏程度比较严重的;

  2、引起民族纠纷、民族矛盾的;

  3、引发其它治安、刑事案件的;

  4、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严重:

  1、造成群众围观、秩序混乱,社会影响恶劣的;

  2、持续时间较长,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

  3、伴有侮辱性、煽动性、鼓动性等言论和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是指行为人本人在公共场所,主动拉拢、引诱或者反复纠缠来往行人等意图招嫖的行为。

  卖淫嫖娼有下列情形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确因生活所迫卖淫且所得不多的;

  (二)已谈好价钱或给付钱物,着手实施,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四十四、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未遂的;

  (二)卖淫行为未遂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四十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较轻,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等10册以下,图片50张以下,影片2部以下,音像制品5盘以下;

  (二)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影响较小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对已经购进淫秽物品准备出售、出租但尚未出售、出租的,可以参照既遂从轻处罚。

  四十六、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赌博活动中,分赌场、下级庄家或者赌博参与者在组织或者参与赌博前向赌博组织者、上级庄家或者赌博公司交付的押金,应当视为赌资。

  “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是指人均参赌金额在1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400元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一)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二)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处理的;

  (三)组织、招引他人赴境外赌博的;

  (四)人均参赌金额在3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1000元以上的;

  (五)为赌博提供条件,非法获利累计500元以上的;

  (六)多次参赌或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多次赌博经调查属实的,赌资累计计算。赌博现场没有赌资,而是以筹码或者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个人投注的财物数额无法确定时,按照参赌财物的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的平均值计算。

  为赌博提供条件是指:为他人进行赌博提供便利条件。

  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赌博提供条件:明知他人实施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赌博工具、经营管理、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条件,或者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等行为;

  四十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2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不满200株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不满5克、大麻植物种子不满10克或者罂粟幼苗不满20株、大麻幼苗不满100株的;

  五十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第78条规定的告知、办案部门应制作书面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附卷备查。第83条、第84条、第97条规定的通知,办案部门可以书面通知,也可以电话或口头通知,电话或口头通知的,应记录在案。

  五十八、《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必须具有“不听劝阻”、“不听制止”、“不向公安机关报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等法定情节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在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应有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

  五十九、《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对被处罚人的身份证件的内容无法查实或没有身份证件的,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其自报姓名或代号做出处罚决定,但应在处罚决定书中予以注明。

  六十、办理治安案件所使用的法律文书应按照公安部印发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和《青岛市公安机关行政法律文书制作规范》要求制作。法律文书可以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也可以使用计算机打印。

  六十一、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

  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有关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文规定:个人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定罪处罚: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②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③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的, ④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文规定:非法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罂粟壳不满2千克的;

  (四)非法使用罂粟壳不满500克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四十八、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50克以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氨2克以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如苯丙氨类毒品4克以下,大麻油200克以下,大麻脂400克以下,大麻叶及大麻烟6千克以下,可卡因2克以下,吗啡4克以下,杜冷丁10克以下,盐酸二氢埃托啡针(片)剂10支(片)以下(每针、片0.2毫克以下),咖啡因2千克以下,罂粟壳2千克以下的;

  (二)无主观恶意向吸毒人员提供毒品的;

  (三)初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精神药品且未造成后果的。

  四十九、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4条规定,下列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构成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时,通风报信;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时,通风报信。

  五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规定,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动物鸣叫、随意便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在规定的非禁止遛犬区域遛犬,不主动控制动物,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其他干扰他人生活的。

  五十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9条规定,公安机关调查治安案件,收集证据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方法和法定程序进行。凡是调查治安案件的手段和程序不合法的,所取得的证据都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实施治安处罚的依据。即:能够作为治安管理处罚依据的证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公安机关收集到的证据是真实的;二是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三是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的手段、方法、程序必须是合法的。

  五十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规定的“强制性教育措施”目前即为劳动教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即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屡教不改”是指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行为被依法给予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后又实施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五十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公安机关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应由办案人填写审批表,报所属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使用加盖办案部门公章的传唤证传唤,传唤证上应载明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对符合口头传唤条件的,经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传唤到案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出示工作证件情况和传唤的原因、依据,可不补办传唤证。无论使用传唤证传唤还是口头传唤,公安机关都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并应留有记录随卷备查。被传唤人拒绝提供家属姓名、地址、联络方式或有其他无法通知情形的,可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由被传唤人签名或捺印;也可以由被传唤人出具书面声明。

  五十四、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规定,询问查证时间,不仅包括询问时间,也包括查证、办理审批及法律手续的时间。对情况复杂,传唤超过8小时的,应保证被传唤人有适当的休息,不允许采取车轮战。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或24小时,是指无论公安机关何时开始询问,从被传唤人到案接受调查之时起至其可以离开之时止,总计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或24小时。如果被传唤人到案已满8小时或24小时,无论案件是否已查结,公安机关都应该结束询问查证。需要继续询问查证的可再次传唤,但两次传唤间隔应给予当事人充足的休息时间。

  五十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时,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但行使治安管理检查权的主体必须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且不得少于 2人,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如协管员、联防队员、治安员等一律不得替代人民警察进行检查。除当事人主动请求公安机关对自己住所进行检查或公民住所可能正处于危险状态外,检查公民住所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检查证一证只能使用一次,不得重复使用,需要对不同的场所进行检查或者对同一场所再次检查的,必须重新办理检查证。检查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各业务部门和办案单位均无权签发。当事人拒绝检查的,可以进行强制检查。检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当场扣押。

  五十六、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市局具有治安管理职能的业务部门可以直接受理和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以市局的名义行使警告、罚款、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的处罚权。也可以指派分市局或公安派出所查处其受理的治安案件。公安派出所可以行使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权。但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应给予拘留可以并处罚款处罚的行为,公安派出所不享有处罚决定权,不能单独予以罚款处罚。具有执法资格的公安民警可以行使警告、200元以下罚款的当场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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