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www.lawzsw.com - 一家专业的法律知识网站!
主页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相关政策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相关政策

劳动法 2022-10-08 17:19:502互联网劳动纠纷本文有2237个文字,大小约为10KB,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导读】(2001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1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上海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 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市和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卫生、人口和、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第四条(缴费主体)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城镇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城镇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八条(征缴管理)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基金来源)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

(二)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

第十条(待遇项目及支付渠道)

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一)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基金支付;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预决算)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津贴、补贴申领条件)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第十四条(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第十五条(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第十七条(申领津贴、补贴的手续)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第十八条(审核与计发)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十九条(失业妇女的特别规定)

失业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以后,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

失业妇女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经费)

经办机构开展城镇生育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的义务)

经办机构审核个人提供的材料时,需要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记录和病情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病史。

第二十二条(个人违法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冒领、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警告、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的法律责任)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经办机构应当追回流失的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参照执行)

下列从业的生育妇女,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二)在本市城镇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生育妇女。

单位有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其他有关事项)

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及生育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费用结算)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中按照规定支付后,再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结算。

第二十七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网站声明:本文“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资源信息来自互联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 天津市2016年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天津市2016年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津人社局发〔2012〕72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2013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每年由市人力资源...

    发布于:2022-10-08

    详细阅读
  • 补办失业证需要什么 补办失业证需要什么

    我们知道失业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录用登记的资格凭证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凭《失业证》和《劳动手册》在有效期内按月领取救济金,并凭《失业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费转业训练等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那么如果遇到失业证丢失的情况,我们应该怎么补办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补办失业证需要什么方面的知...

    发布于:2022-10-08

    详细阅读
  • 社保与新农村养老保险的区别 社保与新农村养老保险的区别

    什么是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网友提问:社保与新农村养老保险的区别有哪些律师解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

    发布于:2022-10-08

    详细阅读
  • 北京基本医疗保险的缴纳比例 北京基本医疗保险的缴纳比例

    2012年医疗保险的最低基数为2803,单位比例为10%,单位缴费为280.30元,个人比例2%+3。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228.9元;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32.7元。下面让一起来了解基本医疗保险的缴纳比例。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比例1、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职工个人帐户。2、用人单...

    发布于:2022-10-08

    详细阅读
  • 工伤职工应当缴医疗保险费 工伤职工应当缴医疗保险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同时,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那么,各等级工伤职工在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之后,将享受哪些待遇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给予了解答。...

    发布于:2022-10-08

    详细阅读
  •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发布部门: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发布文号: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山东省规定》已经2003年8月21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义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省长韩寓群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

    发布于:2022-10-08

    详细阅读
  • 失业保险的有哪些功能 失业保险的有哪些功能

    的功能大致上可以归纳为五点,即:保障基本生活功能、稳定功能、促进功能、合理配置劳动力功能以及调节功能,下面是对失业保险这五大功能的简单介绍。失业保险的功能,包括以下内容:(1)保障基本生活功能。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体现为生活保障功能,即失业保险机构通过向符合条件的失业者支付失业保险金,保障了失业者的基本生活,维持了劳动...

    发布于:2022-10-08

    详细阅读
  • 参加失业保险的注意事项 参加失业保险的注意事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领取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通知》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发布于:2022-10-08

    详细阅读
  • 申报职工生育保险需要哪些材料 申报职工生育保险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材料1、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所需材料:参保用人单位填写《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并加盖公章2、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所需材料:生殖健康服务证(申报户口联)复印件,复印件上发证单位盖章不清晰的随带原件3、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所需材料:出生医学证明4、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所需材料:住院发票5、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所需材料:医疗部门...

    发布于:2022-10-08

    详细阅读
  • 2016大病医疗保险如何报销 2016大病医疗保险如何报销

    看病难在我国是个老大难问题,所幸国家相继出台各种政策,保障大家的医疗权益。2016年,大病医疗保险如何报销呢本文为您详细讲述。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虽然大病医保并没有明确规定病种,然而,20余种新农合重大疾病却具有参考意义,分别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心病、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发布于:2022-10-08

    详细阅读

普法知识网汇聚各种法律知识为广大群众普及法律基础知识,提供法学常识、汇总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例如合同法律知识、涉外法律知识、刑法知识、房地产法律知识、劳动法律知识等法律知识性文章供网友参考学习。

Copyright @ 2020-2022 备案号:粤ICP备20201266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