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www.lawzsw.com - 一家专业的法律知识网站!
主页 > 法律法规 > 2021年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卤虫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修订

2021年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卤虫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修订

法律法规 2021-08-18 22:46:4680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1857个文字,大小约为9KB,预计阅读时间5分钟
【导读】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卤虫资源保护管理条例(2002年11月1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1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卤虫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1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1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1月27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卤虫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卤虫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1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卤虫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卤虫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卤虫(盐水丰年虫)资源,包括成虫、幼虫及虫卵。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卤虫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州卤虫资源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行委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卤虫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捕捞卤虫所依据的有关渔业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执行,查处违法行为;

  (二)负责卤虫资源的保护工作,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水域污染事故;

  (三)办理捕捞许可证,协调有关卤虫卵捕捞等事宜;

  (四)维护卤虫卵捕捞秩序,调解卤虫卵捕捞纠纷,保护卤虫卵捕捞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五)推广保护卤虫资源的科学技术,加强科研工作,提高卤虫资源产量产值;

  (六)在禁捕期实施巡湖检查;

  (七)承办卤虫资源保护管理的其他事宜。

  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卤虫资源管护工作。

  第五条 卤虫资源实行限期限量捕捞。采捕期为每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其余时间均为封湖禁捕期;采捕量由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审定,张榜公布,接受公开监督。

  第六条 在下列卤虫资源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卤虫种质资源保护区,实行重点保护:

  (一)尕海湖及其水域;

  (二)小柴旦湖及水系;

  (三)大柴旦湖及水系;

  (四)茫崖的老茫崖湖及水系;

  (五)托素湖及水系;

  (六)乌兰的都兰湖及水系;

  (七)格尔木二道沟及水域;

  (八)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水域、水系。

  有管辖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对特定湖泊采取封湖禁捕措施。

  第七条 在卤虫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未经批准从事捕捞活动;

  (二)在禁捕期内进行捕捞活动;

  (三)使用破坏卤虫种质资源繁衍活动的方法进行捕捞;

  (四)排放、倾倒固体废物及有害有毒废水。

  第八条 州、县(市、行委)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卤虫资源水域及岸边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卤虫资源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卤虫卵捕捞实行许可证制度。无证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

  卤虫卵捕捞许可证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接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核发,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一致。发证机关应当简化办事程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第十条 捕捞卤虫卵,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网具及捕捞限额作业。使用船只、皮筏等器具作业的,需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外地卤虫卵带入自治州境内卤虫种质资源保护区交易,以免影响当地卤虫卵种质。

  在采捕期内,应当限制进入湖区车辆的数量。

  第十二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有权对卤虫卵捕捞活动与捕捞许可证、网具规格、捕捞方法、捕捞船只的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

  第十三条 对在卤虫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禁捕期偷捕者,没收捕捞器具及违法所得,并处以捕获物现值三倍的罚款;

  (二)在采捕期无证捕捞者,没收捕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捕获物现值二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处没收捕捞器具;

  (三)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网具及捕捞限额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捕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处以捕获物现值2倍的罚款,未经批准使用船只、皮筏等器具作业的,没收捕捞器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五)向卤虫赖以生存的水体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有害物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造成卤虫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将外地卤虫卵带入卤虫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进行交易的,没收卤虫卵及违法所得。

  第十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填写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没决定的,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扣押物品的,应当开具物资查扣清单或者物资罚没清单。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有关举行听证、作出罚款决定与收缴罚款的分离和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事宜,按照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没收的卤虫卵一律交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殴打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同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在禁捕期内,未对卤虫种质资源保护区实施巡湖检查的;

  (三)不依法查处无证捕捞或者涂改、伪造、变造、出租、转让捕捞许可证、使用他人捕捞许可证违法捕捞的;

  (四)不依法查处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网具及捕捞限额规定进行捕捞的;

  (五)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未将没收的卤虫卵交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而自行处理的。

  第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网站声明:本文“2021年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卤虫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资源信息来自互联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 2021年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 2021年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3年11月27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1月18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

    发布于:2022-09-20

    详细阅读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发布于:2022-09-20

    详细阅读
  •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文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

    发布于:2022-09-20

    详细阅读
  • 2021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最新全文】 2021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最新全文】

      (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发布于:2022-09-20

    详细阅读
  • 最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修订全文 最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修订全文

      (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发布于:2022-09-20

    详细阅读
  • 2021年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修订 2021年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修订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

    发布于:2022-09-20

    详细阅读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

    发布于:2022-09-20

    详细阅读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新全文】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新全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

    发布于:2022-09-20

    详细阅读
  • 详细阅读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修正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修正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修正【全文】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矿山...

    发布于:2022-09-20

    详细阅读

普法知识网汇聚各种法律知识为广大群众普及法律基础知识,提供法学常识、汇总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例如合同法律知识、涉外法律知识、刑法知识、房地产法律知识、劳动法律知识等法律知识性文章供网友参考学习。

Copyright @ 2020-2022 备案号:粤ICP备20201266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