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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论坛」从“萧元案”管窥典藏美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法律资讯 2021-03-31 09:21:31165互联网闻是书画本文有3362个文字,大小约为15KB,预计阅读时间9分钟
【导读】文/范美俊编辑闻是摘要:2015年7月,广州美院图书馆前馆长萧元因采用赝品调包馆藏名人画作143幅而受审。显然,这样的烂事并非绝无仅有,但忧心或愤怒并不解决问题,得思考一些

  文/范美俊

  编辑闻是

  摘要:2015年7月,广州美院图书馆前馆长萧元因采用赝品调包馆藏名人画作143幅而受审。显然,这样的烂事并非绝无仅有,但忧心或愤怒并不解决问题,得思考一些解决方案,比如法律保护与制度建设。显然,萧元案涉及到美术藏品的法律保护,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考察,发现该案有不少可以关联之处。若以此为契机,参考一些典藏榜样并有一些法制建设,从而形成全面的法制与管理压力,那就不仅仅是亡羊补牢了。

  关键词:萧元 美术藏品 法律

  2015年7月21日,广州美院图书馆前馆长萧元在广州中院受审。检方指控其将馆藏齐白石、张大千等名人画作143幅用赝品调包,其中委托拍卖了125幅共获赃款3000多万元,而剩余画作经评估高达7000多万元。该案曾广受关注,我在外出途中的列车上还接受了《美术报》的电话采访。

  显然,这样的烂事并非绝无仅有,让人不禁对那些有艺术、文物价值而且已被公立文化机构典藏的国有美术作品的安全忧心起来。但是,忧心或愤怒并不解决问题,得思考一些解决方案,如法律保护、制度建设什么的。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萧元案”涉及美术藏品的法律保护,笔者详看了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保法》,后文的细则均引自该法),发现该案并不存在无法可依的法律漏洞,而是认识和管理出问题后导致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周思聪 卢沉《地狱之门》《背井离乡》构图稿 纸本铅笔,15.6×54.3cm,无年款,北京画院藏

  一、“萧元”不是个例

  萧元称,在他任图书馆长前后作品调包现象就长期存在。应该说,这样的监守自盗不是个例。

  无独有偶,北京某高校图书馆的工作人员胡某,因盗卖馆藏古籍获利近120万元案发。2015年6月30日一大早,警察在其家中的阳台、衣柜上起获古籍共计238套500余册。为不露马脚,她毫无职业敬畏地把古籍封面上的藏书印悉数抠掉,手段比萧元更阴险。而萧元之所以被校友举报,直接的证据正是卷轴画上的标签。胡某说,这一切源于职称没评上,于是“办了几张养生保健、美容减肥卡,四十来万元就花掉了。”理由很正当啊!胡某的脸再灿烂,即便一次抹两瓶上万块的精华液什么的,也不能掩盖其职业素养的低劣与人格的卑鄙。

  多年前看电视新闻,北京某广场抓获一位倒卖端砚的中年男子,居然是某文管部门的处长,这家伙也真是可爱,竟然拿单位的藏品亲自上街兜售外带点专业讲解啥的。可能他也有充足的理由:副厅长没当上、最近心情不好。某现当代文学教授上课时说,他刚在图书馆发现一本奇特的小书,定价仅几毛钱,遂决定赔上数倍于定价的钱“合法”占有。顿时,我觉得此人特别无耻!

  《文保法》对类似行为的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

  第四十四条 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第四十九条 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国有文物,不得非法侵占国有文物。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违法必究,犯法就要受到追究以维护法律威严。显然,萧元不仅违法也犯罪了,其狸猫换太子的卑劣手段,非君子所为。就典藏艺术品而言,外盗的危害似乎永远没内盗大,这很是让人悲哀。多年前某美院发生窃案,百余张藏品净拣大名家的偷,显得相当在行。目前,萧元案适用的法条是“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还有些争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若判定犯盗窃罪,将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若判定犯职务侵占罪,将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周思聪卢沉《背井离乡》素描稿,纸本铅笔,79×109cm,无年款,北京画院藏

  二、藏品的归属及保管

  据我所知,不少公立单位都有一些现当代书画存货,多是笔会交流留下来或无偿赠送的。有的装裱上墙后现已残破不堪,还有一些随意被锁在办公室的柜子里,并没有专门的保管室,甚至连账目也没有。某高校就有张大千、黄宾虹、黄君璧等名家作品,原来中国画专业的学生还可以借到教室对临而现在基本不太可能了。为分散风险不少作品分给老师保管,其实这也相当冒险,若受损或丢失了怎么办?而这样的事情,在现实中已发生过。

  或许在某些人看来,公立机构典的艺术藏品只是“单位”或“领导”的。其实,它们属于国家,收藏机构仅是保管者而已。《文保法》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第五条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近年的艺术品市场很火爆,这些作品自然是一笔不菲的财富。抛开经济价值不谈,这些藏品是构成近现代美术史有研究价值的实物,被盗换后的学术危害将很严重。某友研究黄宾虹,得知贵州省博物馆有4件重要藏品,不禁对该馆刮目相看。假如,它们被盗换了呢?所以,当故宫爆出“十重门”之后,国人的愤怒可以理解。

  当下的严重问题是:不少公立机构的藏品并未作统计,产权归属也未作明确。举个例,30年前数位著名书画家到某画院交流,留下的作品归谁?谁登记造册,谁又负责保管?而《文保法》的强制规定是:

  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 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

  可以看到,这类藏品在建档,管理和备案等方面都“有法可依”,而是否做到“有法必依”就不好说了。若管理不严,各种不露痕迹的监守自盗定会层出不穷。藏品不登记、不公开,或许与一些典藏机构的私利有关。有些很具学术价值的藏品,为确保单位出成果就秘而不宣。2015年7月29日,北京画院美术馆举办“大爱悲歌——周思聪、卢沉《矿工图》组画研究展”。这是周思聪、卢沉夫妇后人将《矿工图》系列作品及草稿整体捐赠给北京画院后,受赠单位搞的一个大型展览,既是缅怀两位艺术家,也是向社会宣示:这些藏品将得到较好的保存。未来的美术史研究,未必在图书馆,更不在研讨会上,而是在博物馆、档案馆、美术馆等有“东西”的地方。比如研究林风眠,总不至于从网上随便下载几张图就分析起来吧?

  周思聪《背井离乡习作稿》纸本设色,69.3×52cm,1978年

  三、典藏的榜样及启示

  相较国内一些机构对美术藏品的保护不力,业界一些好的做法值得借鉴,如制度严密、管理严格、民众监督等。当然,也要讲职业操守。

  台北故宫保护文物堪称业界良心。2007年,民众发现藏品《翠玉白菜》螽斯头上的一根细如发丝的长须断掉一公分,并怀疑是此前在高雄展出时弄坏的。顿时,故宫成为众矢之的,不得不动用各种文件、照片和数据自证清白,后来查到至少在1969年日本二玄社拍照时就已断掉,这才松了一口气。2011年11月的《外滩画报》刊载《专访台北故宫博物院院长周功鑫:‘故宫绝不能只是给少数人提供特权’》一文,文中该院登录保存处兼安全管理处处长嵇若昕告诉记者:1989年开始的文物清点,除了一页纸、一包盐,2972箱从大陆运到台湾的文物全部在册。而一页纸,是明朝一具女尸的验尸报告及裸体画面的公文,清朝人把这张纸再利用记述了当时的战争。而一包盐,是清代从新疆进贡的湖盐,挥发殆尽后只剩下了包装纸,经批准才得以注销。

  某电视节目,周功鑫针对某些政要私拿故宫藏品的传言,怒斥:没这样的事!国宝辗转迁台经历的苦难相当多,当国家面临生死存亡的时刻,每一件文物或许就是一个民族文化不亡的最直接证物。老一辈故宫人守护国宝的故事很是让人动容,其使命感或许是今天那些因职称没评上、待遇低等理由就玩忽职守甚至监守自盗的人所欠缺的。

  1902年,在美国当仆人的中国劳工丁龙捐献其全部积蓄1.2万美元,希望在一所美国大学设立汉学系传播中华文化,其主人卡本蒂埃(1824-1918)将军陆续捐款近50万美元,遂成今之汉学研究重镇——哥伦比亚大学东亚系。慈禧和清代官员当年捐赠的《古今图书集成》等文献,至今还保存完好,本身已是文物了。这种敬畏异国文化的行为,让国内糟蹋、盗卖甚至破坏藏品的人情何以堪!?

  另外,一些国外收藏机构对中国文物的保护也值得学习。1900年6月22日,敦煌藏经洞被发现,上报当局后竟然没有运到省城的路费。众所周知,大量文物后来就被当时的实际管家王道士以半卖半送的方式给了外国文化强盗。再后来官家终于答应将文物送京,但途中雁过拔毛式的阴损又是无数。而那些被外国人弄走的文物,至今还算完整地保存在恒温恒湿环境中。因此,“我好恨!”的余秋雨质问:“偌大的中国,竟存不了几卷经文!比之被官员大量糟践的情景,我有时甚至想狠心说一句:宁肯存放在伦敦博物馆里!”[1]

  无疑,国人对文物的漠视及贪念,在短时间还无法从道德、理性及教育等层面加以解决,还得靠最低的道德底线——法律,这也是强制性的高压线。罪刑法定,该案按正常情况最终会有一个法律的说法。2016年12月23日,萧元在取保候审期间病亡,广州中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裁定该案终止审理,但在微信等媒体上依然受到关注。相较于《刑法》的给力,我感觉《文保法》则稍显无力,多是一些“责令改正”的条文。醉驾在以前不太算是事,而在新加坡是鞭刑,现在入刑后才引起国人重视。当然,宣传、教育以及道德自律,永远都不会过时。

  周思聪 卢沉 《矿工图》局部 纸本设色,68.5×68.5cm,1981年,北京画院藏

  四、困境中的法律介入

  有藏品的公立机构不少,但有的甚至还没清点过。所以,这些藏品都可能面临萧元案那样“国有资产流失”的危险,这该如何是好?

  就笔者看来,应依据相关法规行动起来,《文保法》就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

  因此,建议那些有美术藏品的机构,首先得清理、拍照、编号和登记,确认作品权属后上报主管部门定级备案,然后可将藏品加盖收藏印并出版图录,最后制定出管理细则由专人负责保管,贵重物可送银行保险箱。另外,将全部或部分藏品上网展示接受监督。

  无疑,对监守自盗的谴责与法律制裁还是不够的,得有完善的管理与监督机制。毕竟,仅偷换一张画,就是普通人上几辈子班都未必能挣得到的数几百巨款,这样的诱惑不是每个人都能抵御。应该说,广州美院图书馆的出借制不是没有,但在个人私欲面前,或在大家心照不宣的群体私欲面前,制度就可能形同虚设。马未都在接受央视《新闻1+1》的采访时就说:“熟人”,让一些中小博物馆制度很难执行。更何况,萧馆长掌管全部钥匙,可以如在自家屋里探囊取物那样任意调换。

  萧元案发后,各种冷嘲热讽或借题发挥,其实没什么实际作用。孙志刚广州之死,让一个莫名其妙的收容遣送制度废止了,萧元案能引起“观人风者”的重视催生出一部《文保法》够不到的新法或地方条例吗?如果真的出台了而且艺术藏品的保护从此严格而规范,那么萧元将如孙志刚那样将载入法治史册,其个人牢狱会有更大的社会价值。有关部门,能否给点力?

  另外,建议出版一本画册,143张原作及偷换的赝品全部刊登并附上案件简介,这不仅是书画鉴定教科书,更是法律警示录。

  丁龙(1857-1936)

  结 语

  在利益面前,所谓的良知良能、职业道德往往不堪一击。此案最终因嫌犯病亡而尘埃落定,而类似的犯事者的牢狱之灾未必是法律最好和最后的结果。若以此为契机有一些法制建设,如国家或地方出台一些艺术藏品的指导意见或保护条例,再或是《文保法》作执法大检查或新修订,形成全面的制度压力。这就不仅仅是亡羊补牢,更是未雨绸缪,可谓善莫大焉。

  参考文献:

  [1]余秋雨.道士塔[A].余秋雨.文化苦旅[M].东方出版中心.2002.7.

  范美俊:美术理论家,美术评论家,中国美协会员,中国书协会员,四川大学锦城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中国书画史与艺术理论,兼及书画批评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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