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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达岭长城通报游客墙体上刻字 故意损毁文物罪怎么判刑?

法律资讯 2021-03-23 22:28:30104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1203个文字,大小约为6KB,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导读】八达岭长城风景名胜区官方微博发布了“关于3月21日媒体曝光3名游客在八达岭长城城墙刻画的相关情况通报”。通报如下:3月21日下午,有3名游客在八达岭长城墙体上刻划,被网友及

  八达岭长城风景名胜区官方微博发布了“关于3月21日媒体曝光3名游客在八达岭长城城墙刻画的相关情况通报”。

  通报如下:

  3月21日下午,有3名游客在八达岭长城墙体上刻划,被网友及相关媒体曝光。我处获悉此消息后,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并向有关执法部门报案。经初步调查,视频中拍摄的游客刻画行为发生时间为3月21日13时许,地点位于北三楼至北四楼之间,初步判断游客使用的刻画工具可能为钥匙、铁丝或其他尖利物品,刻画内容为游客姓名。目前,我处已会同公安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我处会及时将事件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以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此外,根据2020年4月出台的《八达岭长城景区破坏文物行为惩戒办法》,已有多名游客因存在破坏文物行为受到行政拘留、罚款、列入不文明旅游记录等处罚,延庆区12家等级景区已对以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不予接待。

  八达岭长城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我们坚决反对并谴责刻画长城、损毁文物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严厉处罚。在此,我们强烈呼吁广大游客爱护文物古迹,服从景区管理,同时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游客破坏文物行为,第一时间向景区进行报告,共同保护好我们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八达岭特区办事处

  2021年3月21日

故意损毁文物罪怎么判刑

八达岭长城通报游客墙体上刻字 故意损毁文物罪怎么判刑?

  刑法条文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构成要件

八达岭长城通报游客墙体上刻字 故意损毁文物罪怎么判刑?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和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所谓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珍贵文物包括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史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是否属于珍贵文物由有关部门依法鉴定确认。此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所谓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是指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核定公布并予以重点保护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所谓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出来的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单位以及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直接指定出来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单位;所谓省级文化保护单位,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并报国务院备案的文物单位。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所谓损毁,是指使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的文物部分破损或者完全毁灭,损毁文物的情况比较复杂,造成的后果各有不同,破坏的程度有轻有重,社会影响也有差异。处理时要作具体分析,认真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应鉴别遭到损毁的是否是其主要的、关键的部分,对其外观的破坏程度等,从经济价值、社会影响、危害后果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对某些损坏很轻、影响不大、或者被损坏后易于修复,情节显著轻微的,亦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但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5条第3项的规定,对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雕塑、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本罪是举动犯,只要实施故意损毁行为,均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文物而故意加以损毁。至于行为人实施损毁行为的动机可能不尽相同,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构成,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文物将其损坏,或者虽然知道,但由于过失将其损毁,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损毁、屡教不改的;损毁国宝级文物的;损毁大量珍贵文物或致使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毁损严重的;损毁文物动机极其恶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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