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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签署协议为由辞退员工,合法吗?

法律资讯 2022-05-09 11:59:0871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550个文字,大小约为3KB,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导读】对用工单位来说,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最基础的义务,是劳动用工风险最好的防范,也是社会责任的体现。对劳动者而言,要重视自身的合法权

  对用工单位来说,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最基础的义务,是劳动用工风险最好的防范,也是社会责任的体现。对劳动者而言,要重视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维护,主动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同时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注意保存劳动合同建立、履行、解除、终止等方面的证据资料,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网友咨询:

  张某为某高校内设学院后勤办公室员工,在该学院从事安全及维修工作,入职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按照正常上下班时间工作。

  2019年该学院机构改革,要将其转入劳务派遣公司,同时要求其签订一份放弃过去近13年社保及其他权利主张的协议和一份劳务派遣公司可有条件辞退员工协议。张某拒绝签署协议,随即其部门领导以《非全日用工合同》用工单位有随时通知解除权,强行终止了张某的工作,同时未给张某出具任何书面材料及给予任何补偿。

  公司的行为合法吗?

  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雷静文律师解答:

  虽然张某入职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历年来根据学校的值班签到等证据,可以证明张某与学校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安全及后勤维修管理岗在一个常年均有学生的学校,其不可能属于非全日制形式的用工岗位,张某在该高校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6小时,工资月发的事实,也可以证明张某为全日制工。

  公司以张某拒绝签署协议为由辞退张某,属于违法行为。

  雷静文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合伙人律师,广东南海人,中共党员,2008年获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法律工作12年。擅长银行、保险、证券、公司法、合同、法律顾问、行政法律事务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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