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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从事非本职工作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资讯 2022-05-09 11:59:0899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735个文字,大小约为4KB,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导读】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通过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通过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拟规范的工伤范围。

  网友咨询:

  袁某系某机械厂电焊工,10月21日上午9时许,因焊接工作中急须用铁板原料,袁某到剪板机房取铁板,剪板机房工人不在,袁某便自行开启剪板机剪铁板,在入铁板时,被剪板机切伤左手。当日被单位送往医院诊治,诊断为:左手食指、中指、环指、小指离断伤,住院25天。向某机械厂认为,袁某的正常工作职责是对起重机臂进行焊接,无权到下料车间下料,其工作时间串岗、违反操作规程、私自操作设备致伤,不是履行本职工作,不应属于工伤。

  袁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河南传徳律师事务所李想律师解答:

  袁某虽是自行操作剪板机,但其目的是为了工作,其工作动机是为了单位利益,并非为自己谋取私利,客观上也是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而受伤,因此应当认定袁某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袁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其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属于因工负伤。

  李想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河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现任新乡市律协维权工作委员会执行委员。自执业以来,坚持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宗旨,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高效的工作作风、敬业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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