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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交规驾车,致一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法律资讯 2022-05-09 11:59:0885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580个文字,大小约为3KB,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导读】车祸,指行车(多指汽车等机动车)时发生的伤亡事故。造成的伤害大体可分为减速伤、撞击伤、碾挫伤、压榨伤及跌扑伤等,其中以减速伤、撞击伤为多。减速伤是由于车辆突然而强

  车祸,指行车(多指汽车等机动车)时发生的伤亡事故。造成的伤害大体可分为减速伤、撞击伤、碾挫伤、压榨伤及跌扑伤等,其中以减速伤、撞击伤为多。减速伤是由于车辆突然而强大的减速所致伤害,如颅脑损伤、颈椎损伤,主动脉破裂、心脏及心包损伤,以及“方向盘胸”等。撞击伤多由机动车直接撞击所致。碾挫伤及压榨伤多由车辆碾压挫伤,或被变形车厢、车身和驾驶室挤压伤害同时发生于一体。因此,车祸的伤势重、变化快、死亡率高。车祸已成为当今社会公害,为城市人口死亡的四大原因之一。

  网友咨询:

  8月19日11时40分许,张敬国驾驶鲁Q0K220号(案发时未悬挂号牌)三轮汽车沿省道227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沂水县许家湖镇新世纪加油站路段处时,刮撞顺向行驶的沂水县许家湖镇宝泉村闫某3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闫某3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原因分析,张敬国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敬国驾车逃逸,后于8月20日到沂水交警大队许家湖中队投案。目前,双方未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张敬国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张立华律师解答:

  张敬国违反交通安全法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张敬国于8月20日到沂水交警大队许家湖中队投案,积极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张立华律师补充:

  《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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