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www.lawzsw.com - 一家专业的法律知识网站!
主页 > 法律资讯 > 拒绝流调或隐瞒行程,将承担法律责任

拒绝流调或隐瞒行程,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资讯 2021-06-08 09:16:05198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1396个文字,大小约为7KB,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导读】为了以最快速度和疫情“赛跑”,流行病学调查在疫情防控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尽快寻找和确定传染源、发现传播途径、排查潜在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保护更多人的生

  

  为了以最快速度和疫情“赛跑”,流行病学调查在疫情防控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尽快寻找和确定传染源、发现传播途径、排查潜在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保护更多人的生命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接受流调、如实填报“旅行史”“密切接触史”等是法定义务,如抗拒相关疫情防控措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流调并如实提供情况是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2月11日通过《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简称“《决定》”》。

  

  《决定》第十九条规定,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疫情防控义务。

  

  具体疫情防控义务包括:1.服从、配合、协助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及时做好健康信息申报,依法接受调查、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出现发热、咳嗽、呼吸急促等不适症状时,应佩戴口罩,及时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就医,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3.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有过密切接触以及从重点地区抵穗人员应当主动报告健康状况、出行轨迹等有关信息,按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配合相关服务管理等。

  

  隐瞒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构成犯罪的将追刑责

  

  对于相关法律责任,《决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的,依纪依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依纪依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居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的,依纪依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可能触犯哪些刑事罪名?

  

  疫情期间,防止病情传播,保障社会安全人人有责。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毕魏魏律师表示,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拒不配合流调、隐瞒行程、拒绝隔离治疗等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可能触犯以下刑事罪名: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0年2月6日, “两高”、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008年6月,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制定《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9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追诉。

  

  因此,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魏丽娜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陈忧子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赵小满

  

  【来源:广州日报】

  

  网站声明:本文“拒绝流调或隐瞒行程,将承担法律责任”资源信息来自互联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普法知识网汇聚各种法律知识为广大群众普及法律基础知识,提供法学常识、汇总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例如合同法律知识、涉外法律知识、刑法知识、房地产法律知识、劳动法律知识等法律知识性文章供网友参考学习。

Copyright @ 2020-2022 备案号:粤ICP备20201266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