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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登山活动,老总突发疾病身亡,算不算工伤?

法律资讯 2021-12-27 21:07:20166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529个文字,大小约为3KB,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导读】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网友咨询:

  龙七系江苏斯通公司法定代表人。10月20日,经龙七组织,公司部分员工及家属至竹海公园参加登山活动,并由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在登山过程中龙七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15时5分左右死亡。龙七能否认定为工伤?

  原平市南城法律所韩勇盛律师解答:

  公司员工的登山活动虽然是以公司的名义组织进行并由公司支付费用,但活动安排在休息时间且职工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当天参加活动的为公司部分职工以及家属,公司对未参加的职工没有施加任何影响力予以强制,该活动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旅游活动,不构成工作的延伸或组成部分,龙七即使在旅游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组织、管理作用,其死亡亦不应认定为与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职责存在关联,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韩勇盛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韩勇盛,从事法律服务三十余年,擅长处理复杂疑难民事、在代理经济纠纷案件思维严谨,在行政诉讼领域独树一帜,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赞誉。曾获山西省首届司法行政系统“百佳”、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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