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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钢管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被害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法律资讯 2021-12-17 23:46:21142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577个文字,大小约为3KB,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导读】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致人重伤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网友咨询:12月20日2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致人重伤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网友咨询:

  12月20日23时许,陈建平和他人在郴州市北湖区晶鑫佳园某室开设赌场,李井雄和吴某等人在楼下望风。晶鑫佳园小区业主熊某见李井雄、吴某等人在其使用的轿车旁徘徊,怀疑李井雄等人偷车,遂电话通知了该轿车车主即被害人何某,何某便召集喻某1、喻某2以及曾某等人到晶鑫佳园查看情况。何某等人到达现场后,指责李井雄等人偷车。为此双方发生争吵、推搡,吴某被打伤。在楼上开设赌场的陈建平得知情况后,吆喝在赌场的龚某、龙某及陈某3等人到楼下帮忙打架,随后,陈建平、李井雄等人持管杀、钢管、菜刀等凶器对何某等人殴打,致喻某1死亡,被喻某2、何某不同程度受伤。陈建平、李井雄等人纷纷逃离现场。经鉴定,喻某1系锐器刺击右大腿内侧致右股动脉部分断裂引起急性大失血死亡;被害人喻某2的伤势构成轻伤,十级伤残。

  陈建平、李井雄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张楚晓律师解答:

  陈建平纠集李井雄等人持凶器故意伤害何某、喻某1等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系由民事纠纷引发,被害方存在一定过错,陈建平归案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减轻处罚。

  经查,李井雄虽非本案的组织者,但在案发时持凶器对被害方积极实施伤害行为,认定李井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

  张楚晓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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