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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伙同他人实施盗窃,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法律资讯 2021-12-12 20:18:22112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822个文字,大小约为4KB,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网友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13年间,傅国旺与李某、韩某等人预谋盗窃被害人尹某的翡翠饰品。2013年7月13日11时许,李某向尹某谎称有领导要购买翡翠饰品,将尹约至由韩某负责安排的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东区甲8号的一家会馆内,李某1与尹某商定三只翡翠手镯以人民币3300万元的价格出售,若手镯成交,挂坠两个赠送。后李某以看货为由,趁尹某不备,将上述物品拿走逃跑。其间,韩某按照预谋商定的内容以各种理由拖延被害人,帮助李某逃脱。李某逃脱后与傅国旺等人见面,傅国旺为李某安排藏匿地点,李某将三只翡翠手镯交予傅国旺保管出售。案发后,尹某与手镯、挂坠的原所有人达成共计2650万元的赔偿协议,尹某已实际赔偿共计1000余万元。

  2021年7月2日,傅国旺被抓获归案。2021年7月9日,傅国旺的父亲傅某将涉案三只翡翠手镯交还被害人尹某。涉案两个挂坠仍未起获。

  傅国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苏平律师解答:

  傅国旺指挥、预谋伙同他人实施盗窃犯罪。傅国旺负责召集参与人和安排具体分工,李某在实施盗窃行为后,傅国旺帮助其逃跑并实际占有涉案物品。傅国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主犯。

  傅国旺在共同犯罪中,不仅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在其同案被抓获后,亦未主动归案,即使在其被抓获到案后,也没有主动坦白参与的犯罪事实,而是百般推脱罪责。傅国旺的家属代为退还其中手镯三只,并未将全部盗窃物品退还,且傅国旺仍拒绝认罪认罚。其表现并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

  苏平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苏平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曾先后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私募股权、证券等委员会委员。从事法律工作20余年,自2003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在执业领域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获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执业至今办理民商事、刑事辩护、非诉等案件近千件,工作兢兢业业广受委托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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