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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造成人员伤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法律资讯 2021-11-25 21:09:20181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571个文字,大小约为3KB,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导读】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网友咨询:

  4月20日22时许,高超凡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源路38号北京珈苑大众洗浴有限公司内,因服务问题辱骂珈苑汤泉洗浴工作人员及负责人赵文学,后被赵文学等人殴打。高超凡遂纠集韩凯等人来珈苑汤泉洗浴,与赵文学协商被打一事未果。4月21日1时许,高超凡伙同韩凯纠集姜峰,姜峰纠集陈洪亮,陈洪亮纠集张卫星、张某1、古某1等人,前往珈苑汤泉洗浴与赵文学、王涛、路朋等人聚众斗殴。其间,王涛持尖刀扎刺古某1左臂、胸背部等部位,并踢踹其头部,路朋等人持铁棍殴打古某1,造成古某1右肺及心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斗殴过程中,还造成陈洪亮重伤二级、张某1轻伤一级、张卫星、路朋轻微伤。姜峰、陈洪亮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东海埠(西安)律师事务所曹钊国律师解答:

  姜峰、陈洪亮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姜峰、陈洪亮系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对二人予以从轻处罚。

  曹钊国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国家二级建造师,从业14年,在刑事,婚姻家事,债权债务,建筑工程,行政诉讼,拆迁补偿,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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