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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欠款不还,遂生杀意,未遂,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法律资讯 2021-11-24 21:34:40181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697个文字,大小约为4KB,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导读】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权一旦被剥夺,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保护

  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权一旦被剥夺,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国法律的首要任务。

  网友咨询:

  姜某与邱清谋一起做香菇生意,姜某欠邱清谋部分货款。邱某认为该欠款中有其参与的投资款,遂于1月4日,通过电话和微信向姜某索要欠款,未果后于当晚乘坐飞机到太原市,入住尖草坪区新店村附近旅馆。1月5日上午9时许,邱某前往太原市尖草坪区润恒城果蔬交易中心菌类区A16号楼128菇行向姜某索要欠款。路过新店村路边康家商店时购买了一把斧头。当日上午10时许,邱某到达润恒城果蔬交易中心内,在与姜某通电话索要欠款未果后,欲前往姜某商铺用斧头砍击姜某。邱某行至菌类区A16号楼南侧时遇到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姜某儿子姜某1,其双手持斧头朝姜某1头部连续砍击,致姜某1受伤倒地,其继续跑至××区姜某商铺内,持斧头朝姜某的头部砍去(未击中),被正在商铺内与姜某聊天的杨某抱住,并被杨某夺下手中的斧头。后姜某1被送至太钢总医院进行抢救,杨某报警,邱某在得知杨某报警后,仍在案发现场等候警察。邱清谋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王求坚律师解答:

  邱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致被害人死亡,属故意杀人未遂;邱某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所引发,邱某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罪悔罪,结合其具有自首及犯罪未遂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对其从宽处罚。

  王求坚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1994年执业,娄底市律协理,曾任娄底市、涟源市多届政协委员。每年承办或指导律师办案数百宗,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谙悉诉讼案件专业技巧,作风严谨、细致,成功代理了大量影响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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