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www.lawzsw.com - 一家专业的法律知识网站!
主页 > 法律资讯 > 曾因为酒驾被处罚,两年内再犯,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曾因为酒驾被处罚,两年内再犯,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法律资讯 2021-11-23 22:36:00148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678个文字,大小约为3KB,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导读】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

  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2010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醉酒驾驶或被判刑。

  网友咨询:

  8月2日早上6时10分许,鲁杨忠酒后驾驶陕AXXXXX号小型轿车沿西安市灞桥区XX环XX道由北向南行驶至XX环XX道与灞柳西路交汇处南侧附近时,与李某甲在此同向驾驶的陕A6737X号大型普通客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经西安市XX队XX大队认定:鲁杨忠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甲无责任。经血醇检验,鲁杨忠的血醇浓度为88.08mg/100ml。又查明,案发后李某甲报警,鲁杨忠在现场等待。鲁杨忠向李某甲赔偿修车费用1.3万元并取得谅解。还查明,2017年10月27日鲁杨忠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西安市公安局交XX队XX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鲁杨忠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徐紫鹏律师解答:

  鲁杨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鲁杨忠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此次又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且不宜适用缓刑。鲁杨忠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徐紫鹏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徐紫鹏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有近5年法律从业经验,熟知司法程序、拥有丰富的庭审经验。

  网站声明:本文“曾因为酒驾被处罚,两年内再犯,会受到怎样的处罚?”资源信息来自互联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普法知识网汇聚各种法律知识为广大群众普及法律基础知识,提供法学常识、汇总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例如合同法律知识、涉外法律知识、刑法知识、房地产法律知识、劳动法律知识等法律知识性文章供网友参考学习。

Copyright @ 2020-2022 备案号:粤ICP备20201266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