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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学对法律本体论问题的探寻——以拉图尔的研究为例

法律资讯 2021-05-27 09:12:03128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1966个文字,大小约为9KB,预计阅读时间5分钟
【导读】法律的本体论问题一般指“法律是什么”,或者由此延伸出的“法律的客观性/权威性/规范性来自于哪”的问题。一方面,在传统学术体系中,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几乎由法哲学所垄断。

  法律的本体论问题一般指“法律是什么”,或者由此延伸出的“法律的客观性/权威性/规范性来自于哪”的问题。一方面,在传统学术体系中,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几乎由法哲学所垄断。思想史上的各种法哲学流派,也主要以对法律本体论问题提出原创性的回答而区别于他者。另一方面,法律人类学尤其是英美传统下的法律人类学,似乎一直对法律本体论问题较少正面讨论。至少在表现形式上,它们的侧重点在于通过经验田野,对不同文化传统下的法律特殊性做出描述。尽管这种描述往往也会触及“法之何为”的问题,但是总体而言,法律人类学给人的感觉仍然是一个经验属性大于哲学思辨的学科。

  这一学科特征在以法国的法人类学学者布鲁诺·拉图尔(Bruno Latour)为代表的研究中得到了一定程度逆转。如果说英美主流的法律人类学植根于一种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哲学,一般是先有田野,再归纳理论;但是以拉图尔为代表的法国法人类学则带有明显的大陆理性哲学色彩,通常是先有理论问题意识,再去进入田野。作为法国当代最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师级学者,拉图尔也继承了列维-施特劳斯等前辈的“光荣传统”,他们都认为人类学研究的终极目的是回答哲学根本问题。他甚至直接称自己的研究为“法国式的哲学—人类学研究”。这一特征也体现在他对于法律问题的思考上——他以人类学的路径,对“法律的客观性来自于哪”这一本体论问题给出了回答。

  拉图尔的终极问题

  事实上,对法律问题的研究只是拉图尔庞大的人类学研究计划的自然延伸。他也从未考虑过自己的观念会对法学理论产生什么影响。在拉图尔终其一生所进行的人类学研究中,“现代社会的本质属性为何”这一问题扮演了最核心的角色。由此,他将自己的经验田野扩展到每一个现代社会的核心场域,去探寻那些人们所宣称的“客观的现代性”究竟有什么样的根基。这些田野包括科学实验室、宗教组织,也包括生产实在法的机构。

  他所采取的方法被称为“行动者网络理论”(Actor-Network Theory,ANT),是一种人类学研究路径。有研究者将ANT总结为四个最重要的方面。第一,行动者:所有参与事实构建的事物都是行动者,拉图尔尤其强调“非人行动者”的地位。第二,非还原: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还原成其他东西,这一点有很强的现象学味道。其实非还原也还是强调所有的事物都可以成为行动者。第三,转译:由于没有替代物,所以真正能建立起事物间联系的就是转译。第四,联系:事物之间的联系分为强联系和弱联系,拉图尔认为研究这些联系是社会学科的任务。简单来说,ANT强调的是各种行动者之间的联系造就了现代社会所谓的真理与客观性。“行动者们形成他们自己的理论。我们只应跟随它们并描述发生了什么——关系和联系是如何形成或没能形成。”因此,拉图尔宣称ANT依然是一种侧重描述的人类学方法。

  拉图尔要以ANT重新整合“社会”,意思就是要重新认识之前被人们定义的那个充满对立与分割的社会。ANT抛却了“主—客对立”“人文—科学的对立”等传统看待世界的方法,代之以行动链条的规模、复杂性和长度等来解释差异。他主张,“一个事实的社会‘网络化’程度越高,即产生这个事实涉及的人和事物越多,它就越接近真实和难以被替代”。

  在最高行政法院的民族志书写

  法律是拉图尔研究现代性问题无可回避的领域,因为现代社会的法律一直宣称自己是价值中立并且客观确定的。在几年的时间内,拉图尔运用ANT人类学视角,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像一只苍蝇一样附着在最高行政法院的墙壁上”,对法律的制造过程进行了观察研究(法国的行政法一定程度上遵循判例法传统,因此最高行政法院也有“造法”职能),从而完成了那部对法律本体论问题具有深刻影响的著作——《法律的生产——对最高行政法院的民族志研究》。事实上,近些年以人类学方法研究司法场域的作品并不少,尤其是在英语世界。代表性的比如美国学者康利和欧巴尔的研究,以及吴贵亨教授对香港法院的研究。这些作品多数都聚焦于司法场域中语言和权力关系等问题,较多运用话语分析等方法。拉图尔的研究在视角上比较独树一帜,他把语言、权力关系等问题放在一个更宏大的理论中,聚焦于各种行动者所构成的关系网络。传统司法人类学所关注的那些“节点”都只是这一关系网络中的要素。

  在这本书的第一章,拉图尔以一个诉讼案件为线索介绍了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的基本运行模式,包括各个机构的组成等等。他的描述很琐碎也很生动。比如他提到,政府官员陈述自己法律意见的语气非常庄重正式,但是说完之后,在场人员既没鼓掌也没提出异议,而是面无表情地继续坐在那。这其实是在为后续讨论法律的客观性问题留下伏笔。第二章主要讲述案卷的各种物理处理过程,依然是以细节描述为主。案卷的不同物理标识标志着它在法律上进入了不同的状态,从开放式到不太确定,再到比较确定,等等。涉及的行动者越多,联结的关系越多,法律事实往往就越确定。第三章是对其中的人进行描述,比如最高行政法院组成人员的教育背景、每个职位任职年限等等。他试图说明,附着在每一个判决上的“人力资源”成本(他称为“人年”)是非常高的。这也构成了广泛延伸的网络链条,从而确保了法律的“客观性”。第四章聚焦于法官们的“话语”。拉图尔试图在话语中发现的不仅仅是权力关系,而是他所谓的“价值对象”,包括法庭成员的权威、法律方法、一致性等等(总共十个)。这些价值对象相当于“变量”,在法官的话语中不断发生变化。它们的排列组合与相互关系决定了法官如何通过论证来生产确定的判决。

  对法之“客观性”的思考

  在经过一系列细节描述之后,拉图尔在这本书的最后进入了关于法律客观性的哲学讨论。当然,基于他的人类学写作习惯,这种讨论必然是“夹叙夹议”的。他对比了科学实验室与法院在空间设置、工作氛围、物品的同质与异质性等方面的异同。拉图尔认为案件在司法系统的流转逐渐促使人员与判决之间产生了一种距离感和超然性,这与科学实验室的活动截然不同。这种距离感和超然性也生产了法律的客观性。除此之外,两者在语言结构上既有相似也有区别,这也决定了它们生产客观性的方式不同。

  在批判布迪厄和卢曼的基础上,拉图尔提出,法律是以话语束缚话语,某种程度上是一种话语自我指涉的游戏。他认为法律与科学生产的是两种不同的客观性。法律之所以可以称为“客观性”(objectivité),因为它尽可能产出一种超然,但实际上这依然可以被解释为一种主观状态;而科学的最好被称为“客体性”(objectité),因为它主要仰赖于客体对象的不同变化与排列组合。换言之,法律的客观性在于其没有客体,只能依靠主观去塑造;而科学的客体性在于它缺少主体,客体对象决定了它的成败。拉图尔总结道,“科学求真而法律求善,各自有其真实性与客观性,并非事物与符号、硬与软、无可置疑与恣意妄为的对比”。它们是现代社会生产出的“客观真理”的不同表现,但本质上都是一种“社会的构建”。

  拉图尔的研究给法人类学与法哲学都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一方面,他突破了法人类学以描述“特殊性”为主的束缚,并且“先入为主”地植入了一种前置视角,让法人类学充满了解构主义哲学的色彩。另一方面,他以自己的人类学进路挑战了法哲学传统中各种“坚硬”的判断,为“法律之所以是法律”这一本体论问题带来了全新的反思性洞见。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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