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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雇佣期间摔伤,该怎么赔偿?

法律资讯 2021-11-16 22:39:40185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870个文字,大小约为4KB,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导读】损害赔偿人身损害的赔偿和承担份额,一般取决于所负责任的大小。责任不同,承担的份额也不同。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

  损害赔偿人身损害的赔偿和承担份额,一般取决于所负责任的大小。责任不同,承担的份额也不同。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网友咨询:

  刘某在海鲜自助烤肉店里上班,收入平平,工作内容也很简单,就是协助一下冷厨,做做凉菜。这天,刘某在店里工作时,太专心于工作,没注意地面有水渍,一个不小心就摔伤了,后来独自一人到楼下的药店买了些中药打算自己调理。但是经过一宿,刘某疼的实在有些受不了了,就前往医院检查,一检查医生告诉他:右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 而之后的住院及治疗费用老板派人根据实际支出付清了。事过几个月后,刘某身体日渐恢复,通过电话和短信找到老板协商关于赔付的问题,老板认为确实存在一定责任,于是付了10 000元作为赔偿。刘某因本次外伤致右桡骨下端骨折,目前后遗右腕关节活动受限,经测量和计算,右腕关节功能丧失36.6%,认定致残程度为10级。刘某能否认定为工伤,获得工伤赔偿?

  内蒙古天来律师事务所夏晓龙律师解答:

  刘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因此可以认定为工伤。获得工伤赔偿。

  刘某属于在雇佣工作之中遭受到了人身损害,单位应对受雇人员刘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刘某系自身未注意安全不慎摔伤,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当自担部分损失。

  夏晓龙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劳动工伤以及刑事辩护等。曾办理过赤峰地区较大的涉恶集团刑事案件,以及各类民事案件。律师承诺:会以高度的职业责任心,对待每个案件,用严谨细致的态度为当事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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