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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都不愿直接抚养女儿,被判不许离婚!法律依据何在?

法律资讯 2021-05-19 16:00:04160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1009个文字,大小约为5KB,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导读】不知道各位有没有参考过开庭,通常离婚案件,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开庭答辩表示同意离婚,那判决离婚便没有悬念了,但最近有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却出乎很多人的意料。江苏一对

  不知道各位有没有参考过开庭,通常离婚案件,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开庭答辩表示同意离婚,那判决离婚便没有悬念了,但最近有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却出乎很多人的意料。

  江苏一对90后夫妻于2016年结婚,并于同年生育了一个女儿。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并从2020年4月开始分居。之后,女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男方开庭时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但对于孩子的抚养,女方表示希望将孩子判归男方直接抚养,原因是她自己收入不高、父母年龄大要照顾,没有抚养能力,见女方如此表态,男方也赌气地表示,他也不愿意直接抚养孩子,给法庭提供的理由都和女方大致一样,虽然法官进行调解,但终究还是无功而返,对此法院认为孩子年龄太小,二人没有妥善的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最终判决不准离婚。

  作出这个判决结果,想必主要是出于对孩子成长的角度的考虑,办案人员随后表示如果判决双方离婚然后强行将孩子判给男方或女方,抚养的一方就会将孩子视为负担,会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这个案件,到目前过了上诉期,双方都没有上诉,说明双方都认可、接受了这个结果,从这个角度来说,似乎案件处理的效果是不错的。但从判决结果法律依据的角度,还是想作一下分析。

  关于离婚,如果是协议离婚,发离婚证的前提是,双方就孩子的抚养已作妥善安排,如果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孩子,当然不可能准许离婚;但对于起诉到法院离婚,在被告也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仅仅是双方表态不愿意抚养孩子,构不构成判决不准离婚的依据呢,民法典并无如此规定,相反有明确规定的是,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那双方都同意离婚,当然是最为明确的感情破裂情形,是应当无悬念地判决离婚才是。

  那估计有人会问了,那判决离婚了,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孩子怎么办,这个问题,其实同双方都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情形,并无本质区别,都是对由哪方直接抚养孩子的问题上,双方意见无法统一时,需要交由法院来作出判决,既然争抚养权可以判决,双方拒绝抚养,为什么不可以判决?因为夫妻双方对于子女都有抚养义务,甚至双方离婚都不影响双方都对孩子尽抚养义务,法院判决孩子随哪方共同生活、由哪方直接抚养,还真不是根据哪方主动表态愿意抚养来确定的,而是得根据双方实际情况,以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来作判决,举个例子,夫妻一方丧失劳动能力也没有什么财产,离婚时明确表态愿意抚养子女,而另一方有抚养能力也有抚养条件,但表示不愿意抚养子女,对此,法院不会当然地就按双方表态的意愿,直接来作判决。

  虽然离婚案件 大多数是双方争夺孩子抚养权,但拒绝抚养孩子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对此,最高院专门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第六十条是,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都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那照此规定,很明显能看出,双方都拒绝抚养子女,与最终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最根本的,还是得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突然,联想起这几天有个新闻,是湖南平江县婚姻登记处,还有贵州凯里市政务服务中心,先后发布公告通知,称5月20号当天暂停离婚登记办理,当然在引发公众质疑后,都选择撤回公告,表示安排考虑欠妥,520当天业务还是照常办理,我理解,安排这个好日子只办结婚不办离婚,作这个决定想必是出于好心,但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某一天或某几天,只能结婚不能离婚,好心随好但缺少了法治这根弦;正如前面案件,就因双方不愿直接抚养孩子,便判决不准离婚,想必也是出于保护孩子权益的好心,但法律依据何在呢,离婚自由也是应当保护的权益呀。

  法律,作为社会行为准则的最刚性的规则,不应被随意突破,所有人都应该在这个规则之下来行事,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包括法院,只有如此,人们的行为,才能有遵循,才能有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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