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www.lawzsw.com - 一家专业的法律知识网站!
主页 > 法律资讯 > 岳父杀害女婿一家案再审开庭 再审改判的几率大吗?

岳父杀害女婿一家案再审开庭 再审改判的几率大吗?

法律资讯 2021-08-22 22:30:5269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2711个文字,大小约为12KB,预计阅读时间7分钟
【导读】8月20日上午9点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四川省绵阳监狱对张志军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再审开庭,四川省高院重新组成了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被害人杨某芬的侄女杨女士告诉记者

  8月20日上午9点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四川省绵阳监狱对张志军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再审开庭,四川省高院重新组成了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被害人杨某芬的侄女杨女士告诉记者,“希望严惩凶手,这是我们的诉求”。杨某芬的哥哥杨先生表示,如果此次再审结果依旧是死缓,将继续上诉。

  四川高院再审张志军故意杀人案

  上游新闻此前刊发的《女婿一家三口被老丈人灭门,四川高院二审改判死缓,家属要讨回公道》报道显示,四川省高院生效裁判证实,2019年1月10日,张志军与女婿一家三口因家庭纠纷发生冲突,持刀将女婿邹某、女婿父亲邹某海、女婿母亲杨某芬三人杀死。同年12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志军“主观上具有杀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胸部、腹部数刀,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志军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志军上诉后,2020年10月28日,四川省高院对于这起“岳父杀害女婿全家”案二审宣判,认定从张志军的主观恶性来看,“尚不属于犯罪动机极其恶劣、犯罪目的极其卑鄙、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形”,二审判决张志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害人亲属对这一结果表示不能理解,要为被害人一家“讨回公道”。案件相关情况在社交媒体引发关注。

  2021年4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情况通报称,法院决定对张志军故意杀人案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将严格依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公正审理。

  8月20日上午9点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四川省绵阳监狱对张志军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庭审,被害人杨某芬的哥哥、邹某海的姐姐及两个弟弟四位直系亲属参与了此次再审庭审,庭审预计将进行一天。

  庭审焦点: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

  四川省高院二审认为,张志军故意杀人案件发生在特定亲属之间,“基于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抢夺孙女,张志军劝阻无效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及亲人的利益和安全而实施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的直接责任,致其犯罪行为的可谴责性降低,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被害人杨某芬的侄女杨女士表示,从未听姑姑提过表弟邹某婚姻存在问题,案发之前,邹家家属对于邹某一家与张志军一家相处是否出现过矛盾并不清楚。关于他们的家庭纠纷,均为案发后从被害人手机资料以及被害人的同事、邻居处得知。

  8月20日,杨女士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他们的诉讼代理人认为,今天庭审的焦点为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诉讼代理人将从张志军女儿张瑜出具的谅解书是否应该采信、张志军是否有预谋有计划杀人、张志军自首是否成立、其自首是否足以从轻处罚等四个方面展开辩护。

  2020年2月3日,张志军的女儿、被害人邹某的妻子、被害人邹某海、杨某芬二人的儿媳妇张瑜出具了一份谅解书,称逝者已矣、存者偷生,鉴于张志军生前对自己年幼的孩子悉心照顾,“慎重决定后我选择原谅张志军”。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邹某与张瑜二人的孩子、案发时年仅1岁半的邹某桐作为谅解人出现在该谅解书中。

  二审判决中,四川省高院经审查认定,“张志军确有自首、自愿认罪、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酌情从轻情节”,采信了张瑜出具的谅解书。

  杨女士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张志军被逮捕后,张瑜本人和律师曾联系邹某大姑、邹某二舅等人,希望邹家家属能够出具谅解书,“我们无法原谅、不能原谅、也永远不会原谅,更不会为其出具任何形式的谅解书”。对于张瑜出具的谅解书,杨女士认为,“那就是女儿救父亲”。

  杨女士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希望严惩凶手,这是我们的诉求”。杨某芬的哥哥杨先生表示,如果此次再审结果依旧是张志军被判处死缓,将继续上诉,“宁可倾家荡产,我都要干”。

  截至发稿,记者曾多次联系张瑜及其家属,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再审改判的几率大吗

岳父杀害女婿一家案再审开庭 再审改判的几率大吗?

  所谓再审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过程,其目的是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进行纠正。但是否改判不能按概率计算,而是根据新证据的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等法定条件,经人民法院审理确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五十六条 重新审判的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刑事再审案件庭审程序规定是什么

岳父杀害女婿一家案再审开庭 再审改判的几率大吗?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三十一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网站声明:本文“岳父杀害女婿一家案再审开庭 再审改判的几率大吗?”资源信息来自互联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普法知识网汇聚各种法律知识为广大群众普及法律基础知识,提供法学常识、汇总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例如合同法律知识、涉外法律知识、刑法知识、房地产法律知识、劳动法律知识等法律知识性文章供网友参考学习。

Copyright @ 2020-2022 备案号:粤ICP备20201266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