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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办理“套路贷诈骗”,既要讲法律也要讲政治

法律资讯 2021-04-25 09:05:0294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1344个文字,大小约为6KB,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导读】昨天在东莞会见,接到惠州某法院电话,李某被控2158万元“套路贷诈骗”案件判决书下来了。我问书记员李某判了多久,书记员告诉我说以虚假诉讼罪判了1年7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昨天在东莞会见,接到惠州某法院电话,李某被控2158万元“套路贷诈骗”案件判决书下来了。我问书记员李某判了多久,书记员告诉我说以虚假诉讼罪判了1年7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去年我代理了两宗“套路贷诈骗”案件,深圳的那宗改变罪名为非法经营,惠州的这宗改变罪名为虚假诉讼,刑期都从10年以上乃至无期变成了2年以下,也算皆大欢喜。我们卓凡刑事部都对这两宗“套路贷诈骗”案件组织了疑难案件分析会,这种群策群力便于集思广益,尤其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出身的律师同行给予难得的技术支持。

  办理李某套路贷诈骗时,我坚持一个基本观点,即国家重拳出击打击“套路贷诈骗”,打击的是黑恶势力以民间借贷为由实行的诈骗行为,而不是那些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那些不属于黑恶势力的民间借贷行为,只要不是职业放贷人,只要不是“小贷公司”,只要不是把手伸向社会弱势群体例如在校学生,即使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与《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列举的“套路贷诈骗”表现形式,本质上也不应该属于“套路贷诈骗”。

  “套路贷诈骗”从根本上讲,属于“黑恶势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的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行为是否属于“黑恶势力”,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实施了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活动,就成为“套路贷诈骗”与不规范的民间借贷之间的关键差异。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真金白银向受害人支付了4000多万元借款,其目的在于赚取约定的利息,而不是诱使被告人向其交付财物。虽然李某在借款过程中存在着“砍头息”、“制造资金走账流水”、“以贷还贷”等行为,但这些行为一方面是借贷双方你情我愿你知我知的协商一致行为,并不存在着受害人被骗的情形;另一方面“砍头息”只是法院要求按照实际交付的借款计算本金,“制造资金走账流水”是双方协商一致保障出借人资金安全的措施,“以贷还贷”即“利转贷”也是超过合法利息范围的不支持,这都是因为被告人不懂法而出现的“不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法律是一种善业,需要制裁犯罪保护群众。对于被告人李某出借了4000多万元款项却没有收回本金,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做法,应该多一些理解与同情。不能苛求我们的普通老百姓,他们毕竟不是专业人士,也不是职业放贷人,他们无法做到精通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法规。要允许老百姓犯错误,要把他们的不规范性行为与“黑恶势力”的故意犯罪区分开来。

  所有的“套路贷诈骗”,都不可能连本金都没有收回来,犯罪团伙必然懂得如何“骗人”而不是“被赖账”。“套路贷诈骗”的受害者,与民间借贷的“老赖”,也存在着根本差别。法律应该保护良善,不能让债权人好心借钱给他人却因为手续不规范而当成“黑恶势力”被打击,更不能让“老赖”曲解和利用国家打击“套路贷诈骗”的“扫黑除恶”政策,让他们趁机逃避还款义务。

  办理普通被告人的“套路贷诈骗辩护”案件,律师既“讲法律”也要“讲政治”。“讲法律”,就是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否定被告人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否定被害人因为误解而交付财产的行为。也“讲政治”,则是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大局出发,提出不规范的民间借贷不属于“黑恶势力”的诈骗行为,不属于“扫黑除恶”的打击对象,对他们应该进行保护、引导和纠正。

  余安平,湖北省英山县人。2001年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后长期任教于湖北黄冈中学。2008年辞去公职加盟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2009年开始在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执业,2013年参与发起成立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2014年参与创建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同年获广东省青年律师演讲活动总评审一等奖。2015年获惠州市律师技能大赛法律援助类第一名,2016年担任广东省律师学院讲师团刑事讲师、惠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2017年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惠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惠州市“七五”普法讲师团讲师,2018年被惠州市委政法委聘为惠州市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咨询专家库专家,还被聘为睿信毒品犯罪辩护研究院专家委员。2019年被惠州市律师协会评为“(委员会)优秀主任”,2020年被聘为华南师范大学律师学院导师,并加入惠州市作家协会。2021年获评惠州仲恺高新区“最美村(社区)法律顾问”。

  余安平律师积累了大量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免于刑事处罚、无罪辩护成功案例,提倡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组织技术辩护,认为无罪辩护的应该注重“庭前拦截”。办案之余,余律师参与编写了《惠民一家的法律生活》(海南出版社)、《软法之治的乡土实践》(中国出版集团)、《经济犯罪有效辩护实务经验谈》(知识产权出版社)等著作,单独出版了《三十而律》(光明日报出版社)、《烟雨三国》(四川文艺出版社)等著作。

  作者/来源:一梭烟雨江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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