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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邦建立大汉政权以后,制定出法律治理国家,稳定边陲与匈奴和亲

法律资讯 2021-04-21 16:18:03192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3738个文字,大小约为17KB,预计阅读时间10分钟
【导读】前言西汉王朝刚一建立,刘邦就令韩信、张良“序次兵法,凡百八十二家,删取要用,定著三十五家”。“捃摭法,作律九章”刘邦用以制定兵法的人选是十分恰当的,韩信是个深谙

  前言

  西汉王朝刚一建立,刘邦就令韩信、张良“序次兵法,凡百八十二家,删取要用,定著三十五家”。

  “捃摭法,作律九章”

  刘邦用以制定兵法的人选是十分恰当的,韩信是个深谙兵法,“连百万之军,战必胜,攻必取”的杰出军事家;张良曾学得《太公兵法》,善略,是刘邦智囊团中的重要臣,是位“运筹帷幄之中,决胜于千里之外”的出色军事战家。

▲韩信剧照

  韩信所申兵法中规定,成年男子需服兵役两年。在京师“有南北军之电”,南北两军的兵源,来自各郡国与各军种中,由挑选出来的精锐部队所组成。

  “南军”,负责守卫皇宫;“北军”,负责拱卫京城,两军相制,统称京师之兵,也就是后来的“禁卫军”或“御林军”,是专事守卫皇宫和京师的常备军,是卫成部队。它不属太尉管辖,专由“典京师兵卫,四夷屯警”的卫将军,即卫尉、中尉掌管。

  汉初又承秦兵制,“置材官于郡国”。“材官”即步兵,系郡国之兵,但遇有征伐,则由中央征调。刘邦就曾说过:“吾以羽檄征天下兵。”如汉十年,刘邦就曾“发巴材官卫,军上”。

  为加强军事,萧何在治未央官时,还立武库,贮藏兵器,由中尉属官武库令丞,少府属官若卢掌管。又设考室,令丞掌管制造兵器事宜兵制规定:“民ニ十始傅,二十三为正卒,五十六免”“自始傅为更卒,岁一月,止于三十有六月”,“为卫士,止一岁”,“为材官骑士,止一岁”,“成边三日”,“通为五有三日耳”。

  汉之兵制,“民有限,无常役之岁”“有事召,事无罢归,无聚食之费”。这是兵制方面的改革,它既减轻了人民的负担,不以兵为病,同时又有了抵御外族侵扰,保疆卫国,拱卫皇室政权之兵。

  刘邦初入成阳,为了稳定封建秩序,为自己“当王关中”取于民,一反秦苛法之弊,约法省刑,“削烦”,曾及时地颁发了著称于史的“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的所谓“约法三章”,使得“兆民大说(说)”,唯恐沛公不为秦王”。从而对刘邦以后建立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收到了较为显著的社会果。

▲刘邦剧照

  众所周知,律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集中了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它的制定、演变和发展,完全取决于统治者实行统治的实际需要。随着西汉封建帝国的建立,地主阶级在全国范内又一次确定了自己的统治地位,阶级斗争形势有了变化与发展。

  刘邦初入关时所立的“三章之法”,显得过于简单,不足以适应现实统治的需要。正如班固所指出:“其后四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好”不能有效地惩治那些“网漏舟之鱼”。

  为了完善和加强封建帝国的国家机制,强化地主阶级的专政,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镇压统治集团内部的反叛活动,必须不断密织法网,同时又顾虑秦法烦严酷,会激起人民的反抗,导致地主阶级统治的崩溃,因此,在“因民之疾秦法,顺流与之更始”的思想指导之下,丞相萧何根据刘邦的意见,“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律”,即今谓之“法律”,但不是今天意义上的法律,古称“法经”或日“法典”。根据《通典》作者杜佑的考证,“律”,“起自魏文”。

  魏文侯师李悝,撰次诸国刑书,著“法经”,仅“六篇而已”。“商君传习以为秦相”,改法为律。萧何所之“汉律”则以秦律一《六律》为蓝本,依据当权者的现实要求,予以增损。“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増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户”三篇,合为九篇”,即所谓“九章之律,后人奉之为“律经”。

  “汉律九章”之详细内容已不可确考,根据《汉书刑法志》以及《通典》等有关著述的介绍,《汉律》比之《秦律》内容更为详尽。《晋书刑法志》、《唐律议》的作者曾予以考实:《秦律》计有“盗法”、“法”、“法(法)”、“捕法”、“杂法”、“具法”等六篇。萧何则增加了“户(户婚律)”、“兴(兴律)”、“(库律)”三篇,合为九篇谓九章之律。

  此外,又有所谓“钱律”、“爾金律”等。以后又得到他人的不断补充,如叔孙通制定“傍章十八篇”,张汤制定“越宫律二十七篇”,赵制订“朝律六篇”,这就是汉律的全豹。由此可见,《汉律》较之《秦律》更为完备,前者是后者的发展。

  为什么“汉兴以来,承用秦法,以至今日多矣”。这是因为“秦之法,尽是尊君卑臣之法,所以不肯废。且如三皇称皇,五帝称帝,秦则兼皇帝之号,只此一事,后世如何肯变”。也就是说秦律适合了皇权至上的封建专制主义的要求。

  但这只是题的一个方面,反之,所以兴秦法的根本原因,在于秦法对于维护与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极为有利。但是汉对秦法的继承,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原样照。刘邦鉴于秦王朝“刑严诛”,“置天下于法令刑罚”,

  “举措暴众而用刑太极”,弄得“天下寒心,安其处”,“怨毒盈于世,下憎恶之如仇”,以致“天下愁怨,溃而叛之”,结果是自己迅速灭亡。

  陈胜振臂呼,天下立即云集而响应,煊赫一时的秦王朝,很快土崩瓦解。曾经身为一亭长,吃过秦暴政苦头,又被迫投身于反秦斗争的刘邦,对于害民的秦法,自然有着切肤之捅。

  所以,当他进占成阳时,立即公开宣布“父老苦秦苛法久矣”“余悉除去秦法”。这实际上是接受秦速亡的严峻教训,在统治政策上有所变更。而“摭秦法”,“作律九章”的萧何。系出身于秦吏,对秦律的严酷及其危害自然是熟知的。

  他在制定汉律时,虽以“秦律”为基础,但在“扫除烦苛”,填以无为,从民所欲,而不扰乱”的黄老思想指导下,所制定的“九章律”自然较之秦法为宽,例如废除了秦的夷三族、连坐等法,这对缓和阶级矛盾,维持社会安定是有利的。它来了“吏安其官,民乐其业”,一心向汉的稳定局勢。

▲强大的汉文化中心

  但秦汉王朝都是地主阶级专政,政权的性质决定了律令的质,因此,无论是《秦律》抑或《汉律》,都是用来维护主阶级对人民的统治与压迫的。因此《汉律》与《秦律》在阶级本质上则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在不同的阶级斗争

  形势下,地主阶級运用这一武器所采取的方法,以及对广大劳动人民奴压迫的程度有所区别而已。这里不妨将王朝与西汉王朝所规定的刑法稍加比较,即可见其实质。秦律是在商鞅变法时制定的律令基础上加以完善和发展而成的。

  但律早已亡,只在一些古文献中有着零星记载。近年湖北云梦简的出士,使我们对泰律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律名目多,刑法的名称就有赀(羽)、管(粮打),迁(流放)、耐(同,去发)、髡(去头发)、黥(脸上刺宇)、(事)、(断足)、新左趾、宫或腐(男子阳割,女子)、(杀头)、(体)、弃市等等。

  汉法律的残酷性

  汉法极其我酷,仅死刑一项就有坑、磔、戮尸、弃市、枭首、剖腹、抽胁(抽肩骨)、烹、囊扑(在布袋内打死)、凿(凿头)、腰新、车裂等。同时大搞“相收司连坐法”,一户犯罪,部伍牵连一人犯罪,诛以三族(父、母、族)。

  秦律是为了维护地主阶级的经剥削和政治压迫而制订的,如“盗徙封”(和自移动田界)要判“耐”刑,以保证地主的土地私有权不受侵犯又有“田律”、“仓律”、“徭律”、“成律”、“传律”、“申表律”等有关田租、徭役的定,从法律上保护封建国家和地主阶级对农民在政治上的控制和经济上的剥削。

  秦律还规定,地主官犯法,可以赎罪免刑。《秦律》中有“臣妾”的记载,可见秦时仍有很多人因犯罪被强迫充当奴隶。

  在刘邦统治时期,对秦朝所实行的上述残酷刑法,只作了少许更动,并无实质性的变化,即使为汉律所废除的“夷三族”、“具五刑”、“挟书之”、“诽谤妖言之罚”等等,在实际上也旧实行。

  班固就指出:“虽有约法三章”,“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日:当三族者,皆先黥、,新左右止,答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祖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

▲班固画像

  只是在吕雉掌以后,相继废除了妖言令”,“收孥相坐之法、肉刑(即以光头、藏铁,打屁股代替刺、割脚胫、新脚趾)、宫刑”又改“”为杀头,还不断发布减省刑法的诏令,当然这也不是完全可靠的。

  如太史司马迁在武帝统治时期,就因李陵案,受过宫刑在封建社会,皇帝的旨意是超乎法律之上的,他完全可以使法律变成一纸空文。汉武帝手下的著名酷吏尉社周,在回答别人指责他“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为狱”时反请道:“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人主皇帝如此,郡国一方之主亦如此,地方豪绅亦可置律令条文而不顾。正如恩格斯所说,只要“主人一时高兴,就可以把农民投入监牢”,“主人可以任意把农民打死,或者把农民斩首。加洛林纳法典中的各章论到“割耳”,“割鼻,“挖眼”,断指断手,“斩首”,“车裂”,火焚,夹火”,四马分尸”等等,其中没有一项没有被这些尊贵的老爷和保护人随一时高兴就用在农民身上。”

  由上述可知,刘邦以往所许诺的“余悉除去法”,完全是收人心的权宜手法,是永远不可能兑现的。至于刑法的残酷程度则是伴随着社会的进步而日趋减轻。一般说来奴隶社会的刑法比封建社会残忍,封建社会的刑法又较之资本主义社会为酷烈,也就是说在刑法方面奴隶社会较之封建社会,封建社会较之资本主义社会,其残暴程度后者轻于前者,这是一种社会文明的进步现象。

  封建律法集中反映了地主阶级的意志,是实行阶级统治的工具。作为阶级斗争的产物,它具有鲜明强烈的阶级性,是作为统治阶级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和统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由统治阶级以统治的需要来制定的。

  “法”也,“贵者所制”,“贵”者制“法”,当然以“贵”者的利益为转移。律法产生于奴隶社会,从它产生的第一天起,它就成了奴隶主统治阶级对奴隶实行奴役与压迫的强有力的工具,所谓“威武者文德之辅助也”。“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奴隶主或封建地主统治者实行酷法的“道理”也就在这里。

  萧何所制定的《汉律》以《秦律》为基础,又是对《秦律》的一个重要发展,内容更加细密完备,律法的镇压功能得到进一步的发挥,对社会生活的制约能力进一步强化。因此,对于维护和巩固地主阶级封建统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萧何剧照

  西汉王朝所以能历世二百余载,当然有种种原因,但无可否认,萧何的《汉律》也是起着重要作用的。正因为如此,《汉律》就成了汉以后各代法律的经典式的模式。

  据《文献通考刑考》所提供的例证:曹魏时就是“傍采汉律,定为魏法”,音时,武帝就曾“命贾充等定法令,就汉九章,增十篇”。“历代之律,皆以九章为宗”。就是所谓的“萧何成九章,此关(后代)诸百王不易之道”。历代封建统治者们,从萧何《汉律》中可谓获益非浅。

  “和亲”与“封王属”

  我国自泰统一之后,就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刘汉王朝建国之初,与周边各少数民族接触联系较多的是北边的匈奴与南方的百越。

  匈奴是我国古代北方的一个少数民族,“其先祖夏侯氏之苗商”,其始祖名“淳维”,“于北,随畜牧而转移秦汉之际,匈奴仍处于奴隶制阶段,政治、经济、文化,均落后于汉族地区。

  “利所在,不知礼义”,“父死,要其后母,兄弟死,皆取其妻妻之”,是一个“逐水草迁徒”,“毋城郭”,不知“耕田之业”,“成食畜肉,衣其皮革,被毡裘”的游牧民族,俗谓之日“马背民族”,其“人众不能当汉之一郡”。

  匈奴奴隶主贵族对于富饶的汉族统治地区垂已久,经常武装南下侵扰,掠夺人口,充当奴隶,抢劫粮食财物,“利则进,不利则退”,成为汉族统治者的一个劲敌。

▲匈奴的区域地图

  秦始皇帝政为了防止匈奴的侵扰,曾征调数十万人修筑长城,也曾派大将蒙恬率数十万大军成守北境秦二世元年(前209年),匈奴头曼单于之长子冒顿借出猎之机射杀其父,自立为单于,建立官号,官位世袭,初有刑法,使用铜、铁剑等武器,于是,一个强大的奴隶制政权崛起了。

  楚汉战争之际,中原地区汉族内乱,“中国于兵草”,无暇北顾。冒顿单于则乘机扩张,东向攻破东胡(今内蒙东部),西进走大月氏,侵入西城,北上征服了丁令、坚昆等部(今蒙古至西伯利亚一带)。

  南下并吞了楼烦、白羊(今宁夏和内蒙南部一带),又跨越长城,占领了秦时大将蒙恬所得河南地,“与汉关故河南塞,至朝那(今宁夏国原东南)、肤施(今陕西揄林东南),遂侵燕、代”控制了中国北部、东北部、西北部广大地区,军事力量空前强盛。

  “控弦之士三十余万”,“尽服从北夷,而南与中国为歌国”,不断南侵,入塞为害,给中原汉族百姓造成很大的灾难,成为汉之北方的一大威胁。所以王夫之说:“中国夷狄之祸,自冒顿始。”对此刘邦十分重视,并曾设想以武力来解决奴的间题

  早在汉二年(前205年)六月,正值刘邦与项羽激战于蒙阳一带,胜负未决的关鍵时刻,刘邦在兵力不足的情况下,为保卫中原地区,仍“兴关中卒边塞”。十ー月,挥师东进之际,下令修整河上塞(河上塞即北面与奴接界的长成)以抵御匈奴的侵扰。

  次年,以原秦御史张苍“为代相,备边寇”。汉五年(前202年),在消灭项羽后,西汉政权刚刚建立,就立即将“齐右丞相宽为代相国”掌管电代备边寇之军,镇卫边塞,并将尚“材武”的韩王信徙至代地,部马邑,以“备御湖”。

  汉六年(前201年)秋,匈奴冒顿单于悍然大举入侵,困韩王信于马邑,韩王信叛汉投敌。次年,冒顿与韩王信联手合兵攻信阳(今山太原西南)。

  冬十月,刘邦亲率三十二万大军“击之”,“破信军铜提(今山西沁县)”,韩王信“走匈奴”,刘邦恢复了晋阳,乘胜北进。此时正值北国隆冬季节,天塞地冻,雨雪交加。汉兵多系中原蜀汉地方的人,不能适应北方这种寒冷气候,“卒之堕指者十二三”,削弱了汉兵的战斗力,处境艰难。

▲刘邦称帝画像

  而匈奴兵强马壮,无士气或兵力上均大占优势。单于冒顿使用诱兵深入,伏兵击之的战术,“佯败走,诱汉兵,现其赢弱”,引诱汉军北进。刘邦不听敬的匈奴“伏奇兵以争利”,“不可击”之意见,轻信冒进,率全军“北逐之”。

  当刘邦与骑兵先头部队抵平城(今山画大同北)时,冒顿乘汉军“步兵未尽到”,“纵精兵四十万骑”,围困刘邦于平城七里外的白登山(今山西大同东南)达七日之久“汉兵中外不得相饷”。

  结语

  形势危急,刘邦无奈,只得用陈平计,厚贿单于氏,使她劝其夫冒顿兵解围,冒顿见刘邦七天不能下,原先相约的韩王信部将王黄、赵利“兵又未来”,冒顿“疑其与汉有谋”,听从其妻的告,“乃解围之一角”。时值弥天大雾,刘邦得以乘机突围而出,与汉援军主力会合,退入平城。冒顿单于“遂引兵而去”。这便是历史上著名的“平城之役”,或谓之“平城之围”。汉兵既败,匈奴单于气焰更为张,汉“数苦北边”,代郡、雁门、云中一带备受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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