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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协议必须到民政局登记吗?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吗?

法律资讯 2021-07-28 22:27:00138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918个文字,大小约为5KB,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导读】成立合法的收养关系的,就需要当事人在签订好了收养协议后,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此时其实也就是进行收养协议的登记。换言之收养协议必须到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但是实践中,
成立合法的收养关系的,就需要当事人在签订好了收养协议后,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此时其实也就是进行收养协议的登记。换言之收养协议必须到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但是实践中,可能因为情况的不同,因此具体的办理登记的地方不同。下面就让就问法律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收养协议必须到民政局登记吗?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一)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登记如何办理?

  (一)达成收养意见

  收养人与送养人自愿就收养达成一致意见。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要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并且对双方合意的形式,法律不作强行要求,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二)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收养当事人自愿达成收养合意后,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在订立收养协议之后,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时成立。

  收养关系当事人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时,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有收养协议的要提交收养协议,收养人还应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健康等其他情况的证明。办理登记的民政机关经审查后,对证件齐全,符合收养实质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书。

  (三)办理收养公证

  公证不是收养关系有效成立的必经程序。收养关系当事人在办理收养登记后,可以自愿办理公证。收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四)办理户口登记

  最后,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按照上述程序办完收养手续后,单身人士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收养关系就依法成立了,这种收养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的收养关系。任何人都不能侵害和剥夺。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导致收养无效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1、收养主体不合格:

  (1)收养人不合格。《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2)被收养人不合格。被收养的人已满14周岁、不属于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因自愿性有瑕疵而导致收养无效。

  3、因合法性不具备而导致收养无效。《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综上可知,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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