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咨解案】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单位行贿罪,你对它了解多少?
受贿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身,即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往往是由于领导班子、高管等,不论是真的出于为单位集体“谋福利”也好,或者一朝东窗事发、利用牵连的广泛性、受贿的“无私性”为自己减轻罪责也罢,收受贿赂、索取贿赂。以下结合具体案例对本罪构成及风险防范进行分析。
首先,本罪系故意犯罪,犯罪单位需要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动机,事实是否谋取到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本罪与(对单位)行贿罪为对向犯,原则有行贿即有受贿;但是,(对单位)行贿需要行贿主体具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故意,若主体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事实则不宜认定为行贿罪,不过不影响(单位)受贿的成立,毕竟(单位)受贿仅仅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而不必一定是不正当利益。
其次,本罪系单位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侵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情节严重的情形,甚至包括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且单位的内设机构利用职权便利,将获取的财物占有、支配的,也可构成本罪。原则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可被立案追诉,或者虽不及该数额,但有: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贿的,只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可以本罪论处。
最后,单位的领导班子、高级管理人员自作聪明,收取账外回扣、手续费,私设小金库,但事迹败露后,不论手段多高明最终都一一现形;另外,涉案数额10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腐案件,以及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所以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如《宋某贪污、妨害作证、受贿、单位受贿刑事通知书》:经查,1997年5月,你时任西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兼原河南省人造板厂党委书记,在该厂与四川东华机械厂洽谈购买设备的过程中,你同意厂长赵某以企业名义向四川东华机械厂索要价值156000元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一辆,后与四川东华机械厂签订了金额高达1150万元的设备购买合同,该车则由你长期乘坐直至离任。原河南省人造板厂作为国有企业,在与其他企业洽谈购买合同的过程中,向对方索要财物,并为对方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符合单位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你身为该事件中起决策作用的分管县领导兼厂党委书记,应当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资深律师王洋)名律提醒:
在这里,北京资深律师王洋提醒您:1、普通员工很难导致本罪的发生,应加强对单位领导班子、高管层面的自我修养及职业道德地持续培育及监督。2、建立集体负责、投票决策等机制,加强岗位审批分离、职能牵制、定期轮岗等内部管理,避免因机制腐朽、人情世故等因素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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