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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校长匿名诬告20余次 匿名诬告他人如何处理?

法律资讯 2021-07-12 22:41:12188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1193个文字,大小约为6KB,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导读】北方工业大学党委原常委、副校长沈志莉于近日因受贿罪一审获刑十年。在北京市纪委监委7月5日的“双开”通报中,提到了沈志莉存在“多次匿名诬告”、“违规为他人在干部、职工

  北方工业大学党委原常委、副校长沈志莉于近日因受贿罪一审获刑十年。在北京市纪委监委7月5日的“双开”通报中,提到了沈志莉存在“多次匿名诬告”、“违规为他人在干部、职工的录用等工作中谋取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

  据7月12日出版的《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沈志莉被通报“双开”次日,北京于7月6日下午组织开展了高校“以案四说”警示教育会,会上便播放了沈志莉警示教育片。教育片中,沈志莉多项违纪违法问题细节获披露。

  报道指出,在沈志莉的主要违纪事实中,被列于首位的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2006年至2020年间,因工作与他人发生矛盾,沈志莉先后20余次向中央纪委、北京市纪委、市委巡视组、市教委等多家单位进行匿名诬告,涉及2所高校及市委教育工委8名局级领导干部,对学校政治生态造成严重破坏。

  “直至组织审查期间,沈志莉才承认所谓的‘匿名举报’是其为了发泄个人不满,故意编造。”北京市纪委常委李威说。

  除了14年间匿名诬告20余次,沈志莉以权谋私的案情也在警示教育片中有所呈现。

  《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提到,落马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通病”,在沈志莉身上同样有体现——利用长期分管学校人事工作的职务便利,沈志莉收受巨额贿赂,无视招聘规定、招聘条件及工作程序,先后帮助20余人安排工作,16人因此解决北京户口,11人入职北方工业大学担任教师、辅导员或行政管理人员。

  “沈志莉在自己管辖的‘一亩三分地’随意弄权,‘靠校吃校’、手段多样。”北京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杨玉香举例说,在沈志莉的默许下,一名在校时间为零、工作经历为零、档案信息为零的“幽灵干部”堂而皇之地占用了北方工业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宝贵名额,在市纪委监委开展调查前,学校竟对此人的存在一无所知。

  官方简历显示,沈志莉,女,汉族,1962年6月出生,辽宁昌图人,198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7月参加工作,在职博士研究生学历。

  沈志莉曾先后任教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第六中学、黑龙江省财政专科学校、北京物资学院等校,并于2004年2月起担任北京物资学院副院长。

  2006年11月,沈志莉进入北方工业大学工作,出任党委副书记。2015年12月,沈志莉转任该校副校长。2017年4月,时任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丁辉履新北方工业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与沈志莉长期共事。2020年底,两人先后被查。

  2021年7月5日,北京市纪委监委通报称:日前,经北京市委批准,北京市纪委监委对北方工业大学党委原常委、副校长沈志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沈志莉政治品行恶劣,多次匿名诬告,对抗组织审查,参加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车私用,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组织观念淡薄,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为他人在干部、职工的录用等工作中谋取利益;沉迷美容,生活奢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沈志莉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沈志莉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近日,法院以沈志莉犯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匿名诬告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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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匿名举报人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则涉嫌诬告陷害,可以要求警方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诬告陷害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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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有关规定,行为人涉嫌诬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的;

  (二)诬告陷害的手段恶劣的;

  (三)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的;

  (四)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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