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

网上下载音乐公共场合播放侵权吗


发布时间:2022-11-03 18:02:19  |  投诉

网上下载音乐公共场合播放侵权吗

不侵权。

法律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仅仅只是在公共场合里面播放音乐其实是并不侵权的,要是利用这些音乐来获取一定的商业价值的话则有可能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面对网上下载音乐公共场合播放的情况不知道是否属于侵权时,自己不能解决可以询问律师。

该会员其他信息
  • 移民丹麦的条件(丹麦留学签要求低易办理)
  • 移民丹麦的条件(丹麦的移民签证到底如何申请)
  • 缓刑人员思想汇报(缓刑不难)
  • 稿费标准(稿费500元)
  • 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劳动者有哪些的休息)
  • 免个税(15种补贴)
  • 稿费标准(需要大量写作者)
  • 借高利贷(高利贷)
  • 借高利贷(借高利贷去旅游)
  •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控股企业招9人)
  • 相关信息
  • 哪些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 2022单方解除品牌代理合作协议的违约金标准是多少
  • 未经著作权权利人许可不得有哪些行为
  • 电视台怎样才能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
  • 什么情形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多久能下来
  • 2022有哪些侵权行为要承担著作权法52条规定的民事责任
  • 哪些作品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保护
  • 著作权专有使用权的内容怎样确定
  •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要公布哪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