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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比赛权益争端救济办法——国际仲裁(法律圆桌)

国际仲裁 2021-03-21 15:34:59188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1477个文字,大小约为7KB,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导读】几乎每一次大型国际比赛,都会出现因参赛资格、兴奋剂处罚等引起的权益争端。而随着现代民主与法治进程的逐步发展,人们对伸张、保护和救济合法体育权益的要求也日益强烈。于

  几乎每一次大型国际比赛,都会出现因参赛资格、兴奋剂处罚等引起的权益争端。而随着现代民主与法治进程的逐步发展,人们对伸张、保护和救济合法体育权益的要求也日益强烈。于是,如何公正有效地解决好这些体育纠纷,越来越成为影响体育健康发展的热点问题。

  运用一般的法律规则处理某些特殊体育专业性纠纷时,总有些不够得心应手之处,特别是某些纠纷具有竞赛的时效要求,往往等不及严格复杂的诉讼程序。为建立一种更为理想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国际体育界从全球普遍采用的商贸经济仲裁方式中获得启发。

  所谓仲裁(Arbitration),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事项交由有一定社会威望、无直接利害关系的非官方机构的第三方进行裁决,并对各方具有拘束力,各方自动履行裁决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和制度。其程序相对诉讼活动又更为灵活、快捷、经济。因而,仲裁能够较好地满足解决专业性较强的体育纠纷的需要,国际体育仲裁应运而生。1983年,在召开国际奥林匹克大会期间,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充分估计并预见了体育纠纷日益增多的状况,提议成立一个国际体育的仲裁机构。经过一段时间的筹备,1984年6月,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ion for Sport,CAS)正式成立,并同时制定了《体育仲裁院章程》、《体育仲裁院条例》等规范文件,受理解决了大量的体育纠纷案件。1994年6月,31个国际体育联合会签署巴黎公约,决定在体育仲裁院上面成立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Arbitration of Sport,ICAS),于同年颁布了包括章程和程序规则两部分内容的《体育仲裁法》,并采取多种措施使国际体育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得以加强,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国际体育仲裁制度体系。这一仲裁机构和仲裁制度,已正式纳入国际奥委会《奥林匹克宪章》的内容条款。

  国际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比较宽泛,所有在体育运动过程中发生的争端,只要属于非官方性质,都可以向体育仲裁院请求仲裁,比如围绕参加竞赛资格引起的各种纠纷、竞赛纪律处分的纠纷、竞赛组织工作的纠纷以及各种体育商业纠纷。各国际体育组织甚至国际奥委会,都可以成为争议的一方主体适用仲裁解决。根据各类体育纠纷适用程序的不同,可分为两类纠纷:一类是普通纠纷,指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原始纠纷;另一类为上诉纠纷,指当事人根据有关体育组织章程、规则或有关协议,已经用尽适用的手段后,对体育组织的决定或处罚仍然不服而产生的纠纷。

  无论适用普通程序还是上诉程序的体育纠纷,都要历经仲裁申请的提出、组成仲裁组、被申请人的答辩、必要的调查、听证、质证、裁决等程序内容。根据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的裁决是最终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所有缔约国对国际体育仲裁裁决应予以承认和执行。适用普通程序的仲裁组由1名或3名仲裁员组成。如果仲裁协议未明确仲裁人数,由院长根据纠纷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确定。上诉仲裁组一般由3名仲裁员组成。一般情况下,仲裁组应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未作选择,普通仲裁适用瑞士法律解决,上诉仲裁依据体育协会、联合会或其他体育组织所在国的法律进行。

  从1984年到现在,体育仲裁院共处理了200多起仲裁案件,其中70%发生在1994年以后。这些纠纷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体育商业纠纷,主要是运动员与商家、运动员与电视台商业赞助、电视转播、广告宣传等发生的纠纷;一类是围绕竞赛纪律发生的纠纷,其中因兴奋剂使用、处分发生的纠纷占了这类纠纷的60%。通过多年的仲裁实践,国际体育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得到普遍认可,获得了良好的声誉,在有效处理国际体育纠纷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在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和1998年长野冬奥会上,体育仲裁庭成功地处理了布罗曼坦案和罗斯案,推翻了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的处罚决定,维护了运动员的权益,进一步确立了体育仲裁的权威地位,产生了较大的反响。

  五环法律辞典

  奥运会参与者的分工

  奥运会的组织和举办涉及到奥林匹克运动中的各个成员。各个参与者应当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及其它奥林匹克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各主要参与者的职责简述如下:

  奥运会组委会、主办城市和主办国的国家奥委会(统称为主办者)的职责主要包括:执行国际奥委会批准的财务方案和市场开发计划;提供合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技术标准的比赛和训练场地;为参加奥运会的相关人员提供住宿与接待;为奥运会提供交通、安全保卫和医疗方面的服务;向报道奥运会的媒体提供设施及服务;采取措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组织开幕式、闭幕式、火炬接力等仪式和奥林匹克文化活动等。

  国际奥委会主要负责监督主办者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并对主办者将采取的一切重大行动予以审核及批准,向主办者提供其从国际奥林匹克市场开发计划中所获收入的一部分作为举办奥运会的经费并提供历届奥运会的举办经验,并对与奥运会有关的一些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国际奥委会还将通过其所设立的协调委员会,管理和协调奥林匹克运动各成员之间围绕着奥运会的组织与举办所发生的工作关系。

  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主要负责组织其所管辖的项目的比赛,在奥运会上对其所管辖的项目进行技术监督和指导,提出场馆及器材的技术标准,制定参赛标准、比赛规则和技术准则,任命技术官员及各项运动仲裁委员会的成员,确定比赛最后的成绩等。

  此外,各个国家奥委会主要负责根据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推荐的名单选派运动员参加奥运会。

  《市场报》 (2002年02月02日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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