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www.lawzsw.com - 一家专业的法律知识网站!
主页 > 法律知识 > 卫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知识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知识问答

卫生法 2021-03-20 13:56:07156互联网admin本文有4352个文字,大小约为20KB,预计阅读时间11分钟
【导读】核心内容:精神卫生法是一个较新的法,那么大家对于这个法的认识和了解,有哪些疑问和想法呢?下文法律知识网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1、《精神卫生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核心内容:精神卫生法是一个较新的法,那么大家对于这个法的认识和了解,有哪些疑问和想法呢?下文法律知识网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

  1、《精神卫生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精神卫生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

  2、精神卫生工作实行什么方针?坚持什么原则?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3、对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作了哪些规定?

  为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精神卫生法》规定:1、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2、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3、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4、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4、什么叫精神障碍?什么叫严重精神障碍?

  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5、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具备哪些条件?

  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1、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2、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3、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

  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

  6、对精神障碍的诊断有哪些规定?

  1、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2、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3、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4、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医疗机构对于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

  7、在什么情形下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1、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2、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8、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如何体现自愿原则?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精神卫生法》规定:1、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2、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再次诊断的要求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3、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4、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9、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鉴定人应当到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2、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3、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按照精神障碍鉴定的实施程序、技术方法和操作规范,依法独立进行鉴定,出具客观、公正的鉴定报告。4、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记录的文本或者声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10、医疗机构在什么情况下不得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11、对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其住院手续由谁办理?

  诊断结论表明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患者属于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由送诊的有关部门办理住院手续。

  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1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中应注意哪些方面?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在诊断、治疗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2、医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就诊和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并为住院患者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制定治疗方案,并向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治疗方案和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4、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5、对精神障碍患者使用药物,应当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不得为诊断或者治疗以外的目的使用药物。6、医疗机构不得强迫精神障碍患者从事生产劳动。7、禁止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以治疗精神障碍为目的的外科手术。

  13、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哪些治疗措施,应当向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履行告知义务?

  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下列治疗措施,应当向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取得患者意见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经本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批准:1、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外科手术;2、与精神障碍治疗有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实施上述第一项治疗措施,因情况紧急查找不到监护人的,应当取得本医疗机构负责人和伦理委员会批准。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与治疗其精神障碍无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14、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出院有哪些规定?

  1、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2、对有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险的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3、医疗机构认为前两项规定的精神障碍患者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4、对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5、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及时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6、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15、对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权利方面是怎样规定的?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

  16、对医疗机构记录和保存精神障碍患者病历方面是怎样规定的?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资料中如实记录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实施约束、隔离措施等内容,并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是,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

  17、在为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帮助方面有哪些规定?

  1、社区康复机构应当为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场所和条件,对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2、医疗机构应当为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并为社区康复机构提供有关精神障碍康复的技术指导和支持。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对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并对患者的监护人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和看护知识的培训。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上述工作给予指导和培训。4、残疾人组织或者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需要,组织患者参加康复活动。5、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协助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

  18、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方面有哪些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3、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4、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19、在帮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解决生活困难方面有哪些规定?

  1、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2、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助。3、对规定以外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4、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20、在帮助精神障碍患者的就业、学习方面有哪些规定?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2、扶持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并为已经康复的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国家对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3、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安排患者参加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患者的就业能力,为患者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对患者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予以鼓励。

  21、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如何处罚?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22、在什么情形下要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处罚?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1、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2、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1、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2、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3、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4、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5、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23、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给精神障碍患者造成损害怎么办?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没有尽到保密义务,给精神障碍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24、在什么情形下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2、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的;3、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侵害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4、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5、其他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25、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应住院治疗而其监护人拒绝,致使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如何处理?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应当住院治疗而其监护人拒绝,致使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患者有其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情形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6、在什么情况下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在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鉴定过程中,寻衅滋事,阻挠有关工作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扰乱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工作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等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怎么办?

  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网站声明:本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知识问答”资源信息来自互联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 《食品安全法》基础知识问答 《食品安全法》基础知识问答

      核心内容:《食品安全法》的含义是怎样的来的呢?食品安全的需要人民怎样去遵循呢?关于食品安全的问题需要注意哪些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知识网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问:《食品安全法》对有关专门用语的含义是如何规定的?  答:《食品安全法》对有关专门用语的含义作了如下规定:  (1)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 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全文2016 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全文2016

      上海市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新修订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于2016年2月发布并施行。根据新奖励办法,举报人可以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线索共有30类,包括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食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违法违规收运或加工餐厨废弃物或油脂等。下面是法律知识网...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 食品经营许可三证合一需要多少钱 食品经营许可三证合一需要多少钱

      经营许可证是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业必须经过许可,而由主管部门办理的许可经营的证明,如烟草专卖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那么食品经营许可三证合一需要多少钱,以下由法律知识网编辑为您介绍。  一、食品经营许可三证合一需要多少钱  1、办理地点:注册地址所属工商分局(现在叫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 卫生部关于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效力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效力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卫生部发布文号:卫政法发〔2006〕286号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GB19295-2003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效力问题的请示》(卫监秘(2006)3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2006年2月13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GB19295-2003《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第1号修改单(附后),与标准有同样法...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川办发[2003]30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69号)精神,结合我省学校卫生工作实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拟订了《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发布文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已于1995年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为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贯彻《食品卫生法》,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

    发布于:2022-09-22

    详细阅读
  • 江西省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办法(2002年修正) 江西省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办法(2002年修正)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江西省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办法(1994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1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6月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西省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发布于:2021-12-07

    详细阅读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于1998年1月10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

    发布于:2021-12-07

    详细阅读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2002年修正)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2002年修正)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5月...

    发布于:2021-12-07

    详细阅读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发布文号: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1]16号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

    发布于:2021-12-07

    详细阅读

普法知识网汇聚各种法律知识为广大群众普及法律基础知识,提供法学常识、汇总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例如合同法律知识、涉外法律知识、刑法知识、房地产法律知识、劳动法律知识等法律知识性文章供网友参考学习。

Copyright @ 2020-2022 备案号:粤ICP备20201266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