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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无效婚姻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 2021-10-31 23:27:48180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644个文字,大小约为3KB,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导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要是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的主体,就享有自由结婚的权利,但是根据司法实际,并非是所有的结婚的情形都是会发生司法效力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无效

根据规定无效婚姻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要是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的主体,就享有自由结婚的权利,但是根据司法实际,并非是所有的结婚的情形都是会发生司法效力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无效婚姻情形有哪些?对于这些无效的婚姻会被如何处理呢?

  一、根据规定无效婚姻情形有哪些?

  无效婚姻,又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向法院申请无效婚姻的主体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四、无效婚姻情形的消失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无效婚姻的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我们可以知道,对于重婚、近亲结婚以及不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形,都属于无效婚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无效婚姻,自始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对于违反此法律规定的行为,还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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