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www.lawzsw.com - 一家专业的法律知识网站!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谁有权力宣示婚姻无效?

谁有权力宣示婚姻无效?

婚姻法 2021-10-31 21:17:36180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760个文字,大小约为4KB,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导读】有一种婚姻不同于正常在民政局登记结婚的婚姻,被称为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可以这么说,无效婚姻是不能得到认可的,即不符合法律规定

谁有权力宣示婚姻无效?

  有一种婚姻不同于正常在民政局登记结婚的婚姻,被称为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可以这么说,无效婚姻是不能得到认可的,即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倾向社会舆论,那么谁有权力宣示婚姻无效?

  一、谁有权力宣示婚姻无效

  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没有直接规定无效婚姻的宣告程序。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0号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有以下的规定: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由此可见,无效婚姻虽然是“自始无效”,但并非“当然无效”,一定的宣告程序是必须的。

  关于婚姻无效的宣告由谁进行,有的文献说既可以由法院进行,又可以由民政机关进行。其依据无外乎是1994年颁布实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该条例已经废止,代之以2003年颁布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其中第16条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该条例没有赋予民政机关以宣告婚姻无效的任何权力。

  实际上,在这个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起草过程中,民政部门就考虑到与上文所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衔接,由于婚姻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一系列问题,无效婚姻由人民法院受理是比较适当的。因此,《婚姻登记条例》没有规定登记机关可以受理无效婚姻。

  综上所述,就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而言,无效婚姻的宣告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

  二、婚姻无效包括哪些情形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五)婚姻无效的,因为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都无效。不过即使婚姻无效,无效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也认为是婚生子女,主要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

  所以,谁有权力宣示婚姻无效?只有人民法院才有这个权利,因为你买的婚姻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取得了结婚证,也可能是通过非法手段才办到的结婚证,法院通过审查之后是不承认的,然后可以宣告你们的婚姻无效。

  网站声明:本文“谁有权力宣示婚姻无效?”资源信息来自互联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普法知识网汇聚各种法律知识为广大群众普及法律基础知识,提供法学常识、汇总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例如合同法律知识、涉外法律知识、刑法知识、房地产法律知识、劳动法律知识等法律知识性文章供网友参考学习。

Copyright @ 2020-2022 备案号:粤ICP备20201266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