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著作权与邻接权差不多可以算是是一种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在生活中很多人对这两个概念都会弄混淆,因为它们比较相近,具体有什么区别呢,接下来就由法律知识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的相关内容。
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邻接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即图书、期刊的出版者;音乐、戏剧等表演者;录音、录像的制作者以及广播电视组织等,除表演者外几乎都是法人。
2、保护的客体不同。前者体现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体现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3、内容不同。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已发表的作品权等;而邻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等。
4、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而邻接权的获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5、保护期限不同。著作权保护期限除了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永远归作者所有以外,其余权利保护期限的计算兼采用死亡起算法和发行起算法。
作品自愿进行著作权登记的,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邻接权一词译自英文neighboring right,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意思是与著作权邻近的权利。邻接权是在传播作品中产生的权利。作品创作出来后,需在公众中传播,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有创造性劳动,这种劳动亦应受到法律保护。传播者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被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又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这种权利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邻接权通常是指表演者、录音制作者(也称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也称广播组织)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一种类似著作权的权利。在英美法系国家,著作权法很少引入邻接权的概念。例如英国著作权法,将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都视为著作权。
以上就是法律知识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虽然说著作权和邻接权关系比较紧密,但是两者在主体、对象、内容以及保护期限等方面都还是存在一些不同点。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法律知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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