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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权利穷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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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09 22:07:00  |  投诉

  对于作品来说它是有一个著作权的权利存在,并且对于权利穷竭原则一般是知识产权上面的一个特殊性的原则。它一般是著作权与社会公众发生相关的冲突矛盾时达成的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状态,接下来法律知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著作权的权利穷竭原则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著作权的权利穷竭原则

  权利穷竭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上的一个特殊原则,该原则的实质是在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事实占有权这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通过限制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以在双方之间达成一种均衡的权利义务状态。但对于该原则的正确理解,由于我国法律条文并未明确规定,所以学者多有争议。并且由于著作权中各项权利内容的丰富性以及一些权利自身的特殊性,权利穷竭原则对于各项权利是否仍然适用则需要进一步讨论。

  “权利穷竭”的基础在于前网络时代作品和其有形载体的不可分性。一件作品复制件固然包含了作者的创造性智力成果——文学艺术作品,但它同时也是普通的有形物。其中,抽象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人对其享有一系列排他性权利;而有形载体本身又受物权法的规范,有形载体的合法持有者对其享有物权,法律保护物根据自身的性质和交易的需要而自由流通。传统著作权法理论认为: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不能妨碍商品的流通。因此,著作权法在赋予著作权人以“发行权” 的同时,也以“权利穷竭”原则对其权利进行了限制,以达到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平衡。

  二、预防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也可以采取预防侵权措施,在选择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平台登记备案,特别是各种草根著作权资源选择包括并不限于数字指纹技术、数字水印技术、反盗载技术、融合可信时间戳技术、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技术的大众版权认证中心等进行存证,进行数字作品存证时间认证和多纬度智能认证,其科学性可以自主验证对证。版权纠纷时,提供初步证据,需要时司法鉴定机构,提高法律证据有效性,这在欧洲发达国家已经盛行很多年,与官方人工登记、预防侵权相互补充。

  三、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著作权保护分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著作权主体一般为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

  1、公民。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可依法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2、法人。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进行创作,并由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视为作者;

  3、非法人单位由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非法人单位意志进行创作并由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4、外国人。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权;

  5、国家。(1)国家接受已故作家遗赠作品著作权;(2)古籍作品无作者或作者不明确;(3)国家将某些作品收归国有;(4)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或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保护期内,无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特殊情况下,合作作品、编辑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演绎作品、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则需依法确定著作权人。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著作权的权利穷竭原则问题的详细解答,当我们的著作权发生矛盾纠纷的时候,我们肯定需要寻找法律的帮助,保护好自己的创作,同时无论是作为怎怎样的主体创作,我们都可以按照合法性的原则进行处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知识网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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